《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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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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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通过“1951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
    五、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何种制度?
    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由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2'3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6日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会便'2002'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
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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