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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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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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问: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摊销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样核算自用或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答: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价值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问: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并注意相关问题: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程序、备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企业对应收款项能否按不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根据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都应当在制定的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录中明确;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根据所持应收款项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问: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如何确定账龄?
    答: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问: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
    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违约补偿收入?
    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收有关方面的违约补偿收入;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收入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违约补偿收入应在得到违约方的
    确认或认可;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在没有取得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问: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于何时中止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
    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包括:
    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调整?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前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企业对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问: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支付的价款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同时;对于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中单独核算。
    问: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在拨款项目完成后应如何核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
    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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