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2-浙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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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浙江发生了什么-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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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集资和个人投资的分类作了区分,前者存入村民小组的户头,后者归私人支取,由私人按照出资比例自行分配。黄祝华个人拿走的14200元,属于后者,不是敲诈所得。    
    “紧急求援书”以事实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比如起诉意见书说黄等“滋生以打官司为由索要钱财的恶念”。打官司开庭的时间是1998年10月15日,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却是1997年12月15日。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5人人品贵重,“一贯忠厚正直——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没有兑现政策,受村民之托提起诉讼——何罪之有?而出于公心对村委会干部的贪污违法行为多次上访,以使三干部被开除党籍——说明黄祝华等5人的行为并没有错。”    
    “紧急救援书”还未来得及产生影响,黄祝华等人就在一个月零一天之后被推上了被告席。瓯海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与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无大的分歧。“恶念”这样的非法律用语依旧刺目地躺在庄严的法律文书中。黄祝华等5被告异口同声地宣称,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他们聘请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阐述道:六人的行为都是集体授权,属于单位行为,单位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再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们,其行为怎么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开庭半个月后,法官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黄祝华等5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填培的矿渣、石子沙、搭建竹棚等,不属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他们敲诈的石子沙、竹棚款3万元,以及另一代表敲诈的医药费2万元,都是六被告共同犯罪的结果。所以,法庭判决黄祝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天后,黄祝华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坚认自己无罪。黄在上诉状中说:在一审庭审之前和之中,他都要求证人和被害人到庭质证,但被法庭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公安侦察人员采取了逼供殴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认了谎言。    
    2000年2月12日,吴锡铭再次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温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个报告,反驳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已自学法律两年有余的吴在大量列举事实证据后,语气肯定地说:黄祝华等五人培矿渣未经批准,并未违反刑法规定,至多违反行政法,按法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此后瓯江大厦占有、使用这些财产理应赔偿。即行为违法,不等于物权非法,黄祝华等五人所拥有的三项电、矿渣、石子沙等仍属合法财产,并非凭空索取,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犯罪行为。至于黄等五人在矿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协议上已写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着物属私有的仍旧归私人所有,黄祝华等六人领取与集体无涉。”    
    人们相信吴的说法影响了终审法院。25天后,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仍旧认定黄祝华有罪,但刑期减少为“三年六个月”。    
    2000年3月7日,黄祝华被押往浙江省第三监狱。    
    村民说:他在庭审中为别人兜下了很多事,是条汉子。    
    吴锡铭说:他是代我受过,本来是冲我来的,却在他身上找到了把柄。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1)

    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    
    作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倡议者和领导者,吴锡铭不仅成为寮东村政舞台上新的组阁者,还于2001年秋天应邀登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讲坛,成为风云一时的低层民主代言人。然而,吴面对绝非鲜花和掌声,2002年春天,差一个月才满任期的吴挂冠而去,辞职回家了。    
    2005年4月中旬,吴对我说:“我没有办法处理好‘两委’的关系,也难以顶住各种势力的压力,太累,太累。”    
    吴锡铭当选后第三天,就在他的办公室墙上张贴了一张粉色纸的《受职宣言书》:村务将依法一律公开;听取镇政府合法、合理、正确的指导意见;让本村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自学过民主代议制的吴说:“薄薄一张纸,写上了承诺,就有千斤重。”他解释道理:“我在罢免风波的背景下胜出的,太多的眼睛盯着我,只有干好,没有退路。”    
    新村委会组阁不久,吴经由村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烧了“八把火”:核发上届村委会拖延已久的土地承包使用证;落实修路时应补偿的宅基地;开办五金标准件市场;解决全村村民吃自来水问题……    
    吴虽然只读过五年书,却在自学中成为一个法律素养甚高的人,一个有着宪政意识的村官。他特别看重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就连开会通知,都是参照法院的文书统一印制的。上有统一的编号,分为通知正文和存根联。每次开会前,都由村委会派专人,连同会议议程,送到每个代表手上,并由代表在存根联上签收,一撕两半,代表与村委会各持半边,作为凭证。    
    吴说,村民代表大会“一号公告”贴遍全村后,他这个法人代表,就要领着三个村委会委员四处跑腿。每件事都不是一天、两天能办下来的。接着村民代表大会“二号”、“三号”公告又出台了。公告往全村一贴,就由不得你不去完成。    
    做事,不仅要勤快,还要公开,不能像前任那样暗箱操作。吴规定,村务公开栏3个月公开一次账目。不仅仅大项收支要公开,一笔一笔的小费用,也要事无巨细一一张榜于天下。人民日报记者崔士鑫曾在公开栏中看到诸如“笔筒:28元”、“账本夹:10元”、“中华烟3包:93元”等明细。吴锡铭说,“村里有客人来,也要买烟。但是公开了,群众就没人提意见。我们只有一个原则,公开栏里不能有‘其他’。什么是‘其他’?说不清楚,就是有问题。”    
    吴不是传统政治势力确认的乡村权威,他要得到官方的认可,除了民主的选票,还需要看不见却无处不在的政治权威的认可。所以,他对“镇政府合法、合理、正确的指导意见”丝毫不敢怠慢。履新两个月后,村里一名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突然消失。吴锡铭和“属下”整整搜了一个多月,找到了这个超生游击队员,而后找她父母兄弟姐妹,苦口婆心,“终于把她的思想做通”。    
    但吴对镇里的意见也不是无原则地言听计从,他清醒地意识到,他之所以当选村委会主任,仰赖的是自下而上的自治精神,而非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履职不到一个月,他开始讨论村会计的人选。前任会计由于审计报告中暴露出的经济问题,被梧田镇纪委开除党籍,被区人大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这样的人,当然不能继续当会计。如何遴选新会计?吴锡铭宣称这个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镇里有人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会计应当由组织定,换句话说,应该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确定。    
    吴固执己见。他在村里贴出公告,凡本村村民,年龄在20—35岁,已考取会计证书或已持证上岗的,都可以报名。最后筛选出两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最后,一名普通村民的女儿被选上了。崔士鑫在《人民日报》上撰文道:“公开招聘村会计,在温州还是首例。”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2)

    据悉,镇里对这一做法起初很有意见,但最后还是默许了。镇里对寮东村新村委会运行一年的政绩是满意的,因为,这个以前的“上访村”,没有一人上访了。    
    但是,镇政府的满意,并不表明吴满意。他在现实中处处感到村支部的掣肘。吴锡铭递给我一份2000年7月26日的《人民日报》,第九版上的文章说,吴上任快一年了,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这倒不是因为村里不发放,而是因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就干部脱产问题,一直没有协调好。    
    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白:村民会议有权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依据这个条款,组阁后的新村委会召集了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对哪些干部可以脱产领工资进行表决。村支部有两个委员,是“潘义汉时代”的阁僚。愤怒于“潘义汉时代”的腐败与混乱,其中一个支委被表决为不同意脱产。    
    吴锡铭和村委会人员坚称,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得到尊重。话说回来,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定支部成员一定要脱产领工资。镇里和村支部则表示,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必须被推翻,他们的理由是,不如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体现?    
    2002年春天,起因于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争执,吴锡铭当了一回被告。    
    是年初,瓯海区菜篮子有限公司依法征用了寮东村27。74亩土地,开办禽蛋市场,被征地农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有劳动力安置用房指标(土地使用权)3。78亩。    
    3月21日,菜篮子公司、村委会、被征地农户三方达成协议,菜篮子公司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农户8。3万元,不再安排劳力就业。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征地手续办妥,菜篮子公司也及时将安置金发给了农户。可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吴锡铭却无法按照协议将土地交给菜篮子公司。因为,村支部的“会议纪要”搅了局。    
    菜篮子公司的约定义务履行了,寮东村支部书记为代表的村支部委员会却不认账。他们邀请一副镇长在一起开了一个协调会,通过了一个推翻原协议的“协调会议纪要”,并要求菜篮子公司的老总在“纪要”上签字。菜篮子公司忍无可忍,将寮东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就这样,尽管吴锡铭根本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会议的“纪要”还是让他和他的村委班子背上了“违约”的“罪名”。    
    《北京法制报》记者深入调查后,得知该方案之所以出笼的前因后果:吴锡铭当选村委主任后,非常在意菜篮子公司的征地事宜,充分寻求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大程度地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户的权利,使每亩被征地共获得的补偿金是该地区同期征地补偿金的两倍多,所以被征地农户十分满意。但镇里却对此另有看法。一位镇委书记亲口对吴说,你把镇里的工作搞得十分被动,与各村不平衡。    
    然而,法律并不在乎镇委书记的“平衡论”。由于违约,法院判决寮东村村委会支付菜篮子公司违约金26。97万元,加上诉讼费,寮东村的账户上顿时“蒸发”了将近30万元。    
    答辩状中,一贯豁达开朗的吴锡铭没忘记幽了自己一默:“原告诉称的案情都是事实。由于答辩人内部存在两套班子(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被征的3。78亩国有土地在菜篮子公司交清了土地补偿金和劳力安置费,并由答辩人主持为该建设项目进行法定程序招投标开发建设事项后,应当由答辩人配合菜篮子公司去办理转让手续,但由于该地块成为‘热土’后,村党支部这套班子和村委会一名成员违法阻挠,致使答辩人无法履行协议……实在有愧于原告。”    
    “他的话不仅仅是觉得有愧于原告,还是对自身无力改变现状的大悲哀。”2000年5月27日的《北京法制报》将此案见诸报端后,中法网网友木杉留下“悲哀的言论”。另一网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周娜说,村长作为一村的“行政长官”,其签字是具有对外效力的,一个协议只要由村长签字,村里就应该承担应负的义务,党委无权更改签字的效力。一个清华大学法学院自称“公孙愚”的网友更是万千感慨:“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农村政策,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并已为法律所确认。寮东村的村支书和镇里一些领导的一个小会就把村民自己作出的决定推翻,是否想过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尊重民意了呢?我们一直都埋怨农民没有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差,现在,温州农民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刚刚尝到民主、自治的甜头,却迎头碰上了权力的拳头。”    
    “拳头”不仅来自村支部。吴举例说,上级有关部门希望村里能低价出让若干亩土地,他知道村民代表大会肯定不会通过,可是又怕开罪有关部门影响了村委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寮东这个城市化的城中村里,没有“有关部门”这个称谓很古怪的权力机构的支持,想干好工作,无异于天方夜谭。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3)

    2002年3月的一天,吴辞去了村委会主任一职,回到他种满广玉兰的庭院,躲进有600平方米的两栋小楼里,辟出一个书房,开始了一杯茗茶一支烟的学法岁月。他已考取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结束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在温州教学点的学习。可,此时的吴锡铭也不复是往日的吴锡铭。作为一个中国乡村民主中的风云人物,他已是一个见过大世面的人。    
    此前的2001年10月1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理论讨论会”。与会的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院校的法学教授。吴锡铭作为一个异类,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国首例罢免村官案的倡导者,“水心村罢免案”等一系列罢免案的幕后策划人,被邀请出席。应讨论会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议会与人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人大秘书组组长蔡定剑博士的约请,吴锡铭撰写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解释建议稿(初稿)》,共10章48条,约2万字。讨论会上,农民气息未脱的吴,就他起草的初稿作了20分钟的发言,专家们将他们的赞誉和掌声,毫不吝啬地送给了这个中年农民。    
    当晚,吴应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走进了这所名校的明理楼模拟法庭,没有任何讲稿,也没有人们想象中的农民式的忐忑,他用并不地道的温州普通话,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创新”为题,为法学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作了一场学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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