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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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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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许可证交易的形式进行的。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相对于其他几种转让定价方式而言,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 
(七)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 
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利用向上级支付管理费的方式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提供了条件。另外,有些合资企业中方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已不参与管理,但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实际上也转移了一部分应税利润。 
二、转让定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 
'案例十'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 
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 
'案例十一'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1997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10125元×4=4.5万元 
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十二'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 
(100…40…30)×33%=9.9元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33%=20×33%=6.6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60…30)×15%=10×15%=1。5元 
共计纳税为:6。6+1.5=8.1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8元,即9。9…8.1=1.8元。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还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50…40)×33%=10×33%=3.3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50…30)×15%=20×15%=3元 
共计纳税6.30元,即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8.1…6。3)=1.8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9…6。3)=3.6元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在'案例十'中,“欣乐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模,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在'案例十一'中,“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67%,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在'案例十二'中,“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判断标准与反避税突破点 
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时,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1.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2.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人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比照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应按购人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间销售同类物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 
这种按比照市场价格调整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再销售价格法”,它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采用这种市场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是,它适用的范围是转售企业不对购人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等,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或改制等,则应考虑再给予适当的费用扣除。 
3.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指用成本加上利润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运用顺算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要求企业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其对外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合理利润率是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情报资料中取得的。 
组成市场价格标准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工业产品销售和特许权转让的交易定价。由于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性能、技术、成本费用和目标效益的差异比较大,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也很难对其收费依据做好统一的规定,因此,对此类交易必须更多地采用组成市场标准。计算公式为: 
(二)转让定价反避税突破点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调阅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核实则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在反避税方法上,可依次按以下三步来进行: 
1.确定与企业有关联或可能有关联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商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的金额来完成。 
2.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核实也同样办理。 
3.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 
四、转让定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不仅在三资企业表现最为突出,近来国内企业也广泛采用。因此,税务工作者抓住其焦点——价格不放,就能有效地进行反避税。 
(一)案例分析 
在'案例十'中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所进行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所有实例中最差劲的一种,因为“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违反了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该公司却是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所以税务工作者即可以该企业违反经济规律,明显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作为重罚。 
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计算为“20。49÷(1…15%)=24。11元,其中15%为该玩具行业最低毛利率,因此,平均单价差额为24。11…15.94=8.17元。 
在'案例十二'中的“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是近年来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法”。因此,税务工作者必须首先明确这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或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其次,必须判明两企业是否分属两种税率,然后再进行核算单价。核算单价时必须采用国家统计局、国内贸易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毛利率”等。 
40÷(1…20%)=50元,其中20%为该电子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计算结果与该企业定价相符,税务部门怎样办?只有重新立法,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此属合法避税。 
(二)反避税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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