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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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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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些论文中曾经提出各种理由来指出全国政府会比地方政府管理得更好的可能性。 主要理由是:选举范围的扩大,会给人民更大的选择自由;通过州的立法机关——它们是人们选举的机构,全国参议院议员由它们选任——有理由可以期望这一部门的组成通常会经过深思熟虑;这些情况保证使全国会议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了解更为广泛的情况,不那么容易沾染党争精神,更容易摆脱那些偶然的感情冲动或一时的偏见和偏向的影响。这些情况在比较小的社会里往往会损害公众商议问题,造成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的不公和压迫,搞出一些虽然能满足一时的爱好或欲望但最后会以普遍痛苦、不满和厌恶而告终的计划。当我们更深刻地分析行将建立的大厦的内部结构时,还会有一些有相当说服力的理由来证实上述可能性。这里只要说明下面一点就够了:在没有充分理由来证实联邦政府将按人民讨厌或鄙视的方式进行管理时,不可能有合理的根据来假定联邦政府的法律会比某些成员州的法律遭到人民更大的反对,或者需要任何其他方法来强制实施。    
  不受惩罚的希望,是叛乱的强大诱因;对惩罚的恐惧,同样是叛乱的强大阻碍。联邦政府如果拥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能求助于整个邦联的集体财力物力,难道不会比只能调动本州的财力物力的一个州更能抑制前一种看法、鼓励后一种看法吗?一个州内进行捣乱的派别,很容易认为自己能够同该州政府的赞助者进行竞争,但是不会糊涂到认为自己是联邦联合力量的对手。如果这个意见是正确的话,不正规的个人联合对抗邦联权力的危险,比对抗联邦某一成员的权力要小一些。    
  这里我要贸然指出:对某些人说来,这也许是新鲜的,但却不能因而认为不怎么公正;国家权力的执行越是混合在政府的日常实践中,公民越是习惯于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接触到这种权力;他们对这种权力越是经常耳濡目染,这种权力就越加深入地进入那些感人心弦、动人情感的事物中,因而获得社会的尊重和爱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的动物。凡是难得打动一个人情感的事情,通常对他的思想影响很小。一直远离人民、又为人民看不到的政府,难以指望引起人民的情感。结论是:联邦的权力和公民对它的感情,会由于它扩大到所谓内心关注的事物而加强,而不会因而削弱,而且随着对它的作用的熟悉和理解,借助武力的机会也就少了。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运转道,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总之,有一件事是明显无疑的:象拟议中的这种政府,避免必须使用武力的希望要比其大多数反对者所主张的那种联盟大得多。那种联盟的权力只能按照各州的政治资格或集体资格对它们起作用。已经表明:在这样的联盟里除了武力以外不可能有法律制裁;各成员的经常失职是政府结构的自然产物;这种失职现象正如它们经常发生的那样,如果要从根本上纠正,只能使用战争和暴力。    
  制宪会议提出的计划,通过把联邦首脑的权力扩大到一些州的个别公民身上,将政府在执行自己的法律时能够利用各州的一般行政长官。不难看出,一般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法律来源的一切差别,并且给联邦政府提供各州政府享有的同样便利,它的权力得到应有的服从。此外,联邦政府能对舆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起因于它有权号召整个联邦的财力物力对它帮助和支持这一重要考虑。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邦联的法律,就其所及的上述合法对象而论,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由于神圣誓言的约束均须遵守。于是各州的立法机关、法院和行政长官均将参加全国政府在其正常而合乎宪法的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政府执行法律。凡是深思熟虑探究这个情况的后果的人,会看出只要联邦的权力是以一般应有的慎重态度来行使,就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预测联邦的法律能够得到正常而和平的执行。如果我们断然假设相反的情形,就可以从这种假设中得出任何中意的推论,因为即使以前的或现在设立的良好政府,由于滥用权力,也会激起并造成人民中肆无忌惮的过火行为,是确实可能的事情。即使反对新宪法的人认为,国家的统治者会对公益的动机或应尽职责漠不关心,我还是要问他们,这样的行为怎么能够促进对野心的爱好或侵犯的意图呢?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八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为《独立日报》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有时可能发生一些情况,使全国政府必须采用武力,这是不能否认的。我们自己的经验,也证实了其他各国所提供的教训:这类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暴动和叛乱不幸是同国家分不开的弊病,就象肿瘤和斑疹是同人体分不开的疾病一样;总是单纯用法律的力量进行统治的思想(我们听说这是共和政体唯一容许的原则),除了存在于那些自命聪明、不屑汲取经验教训的政治学者的幻想之中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    
  如果在任何时候在全国政府下面发生这种意外事件,除了武力以外别无其他纠正办法。使用的方法必须与弊病的范围相称。如果是一个州的一小部分发生小小的动乱,其他地区的民兵就足以把它平息;一般估计,这些民兵是随时可以执行任务的。一次叛乱,无论由于什么直接原因,最后总会使整个政府遭到威胁。未遭难的公民,即使不是关心联邦的权利,也会因关心公共治安而反对那些暴乱分子。如果全国政府在实践中证明有利于人民的繁荣和幸福,那么相信人民不愿支持政府是不合理的。    
  假如相反,叛乱扩大到一个州的每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州的主要部分,那么使用另一种力量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了。看来,马萨诸塞州认为必须征募军队来平息州内的骚乱;宾夕法尼亚州只是由于担忧其一部分公民中的动乱,也认为采用同一方法是适当的。假定纽约州想重新建立起已经失去的对弗蒙特居民的管辖权,单是利用民兵的力量就能使这样一种企图有希望获得成功吗?该州难道不会为实行其计划而被迫征募和维持一支比较正规的兵力吗?如果必须承认,在这种性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于一支与民兵不同的兵力对州政府本身来说是适当的,那么为什么反对全国政府在同样困境中会有同样需要的可能性存在呢?抽象表示拥护联邦的那些人,竟然极力主张把十分适合于他们为之争论的计划作为反对新宪法的理由,这岂不令人奇怪么?谁会不喜欢这种可能性而喜欢成为小共和国的不断灾难、不断动乱和频繁的革命呢?    
  让我们从另一方面来进行研究。假设不是一个总的体系,而是组成两个、三个或甚至四个邦联,难道这些邦联中任何一个的活动不会遇到同样的困难么?每一个邦联难道不会遭到同样的灾难么?而当这些灾难发生时,难道不会被迫采用在全国政府中遭到反对的同样的权宜办法来维持其权力么?在这个假设下,难道民兵会比在全面联合的情况下更加愿意或者更加能够支持联邦的权力吗?凡是正直而明智的人经过相当考虑后一定会承认:反对的原则对两种情况是同样适用的;无论我们所有的州只有一个政府也好,或者一部分州组成几个不同的政府也好,甚至各州完全分开也好,有时可能需要利用由各种民兵组成的兵力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法律的正当权威,防止法律遭到等于叛乱和暴动的暴力侵犯。    
  撇开在这个问题上的所有其他推论不谈,只说拟议中的政府的全部权力是在人民的代表手中,就足以回答那些要求更加强制地规定反对和平时期军事建制的人们了。这是在文明社会中可以得到的保障人民权利和特权的主要的、毕竟是唯一的有效办法。    
  如果人民代表背叛他们的选民,那末除了行使原有的自卫权以外,别无他法可偱。这种自卫权对于一切实际存在的政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用它来反对国家统治者的篡夺行为,其成功的前景,要比反对个别州的统治者的篡夺行为美妙得多。在一个州里,如果被授与最高权力的人成为篡夺者,州以下的各区、分区或行政区,由于没有各自的政府,不能采用正规的防御措施。公民只能在混乱中仓促地拿起武器,行动不一致,不成体系,也没有资源,只有勇气和绝望。披着合法权威外衣的篡夺者,往往能在反抗方兴未艾之时就把它扑灭。领土面积越小,人民拟定正规的或系统的反抗计划就越困难,挫败他们初期的努力就更加容易。他们准备和行动的情报,能够比较迅速地被人得到;篡夺者所拥有的军事力量也能比较快地开往反抗开始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特殊情况的巧合,才能保证民众反抗的成功。    
  篡夺的障碍和进行反抗的便利,随着国家面积的扩大而增加,倘若公民知道他们的权利并且打算保卫这些权利的话。在一个大型社会里,人民的自然力量与政府的人为力量比较起来,要比小型社会里的自然力量大,当然也就更有能力与政府建立暴政的企图进行斗争了。但是在一种邦联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民完全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权力几乎总是互相敌对的,全国政府随时准备阻止州政府的篡夺,州政府对全国政府也有同样的布置。人民倒向哪一方面,必然会使哪一方占优势。如果人民的权利遭到一方的侵犯,他们就能利用另一方作为补救的手段。他们如果希望联合能为自己保持一种永远不会估价过高的利益,那将是多么明智啊!    
  把这种看法当作我们政治制度的原则也许是可靠的。在一切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中,州政府将提供完全的保证防止全国政府侵犯公众自由,与一般人民相比,人们选举的机构更易识破在各种借口掩饰下的篡夺计划。立法机关有比较有效的情报手段,能在一定的距离内发觉危险;由于拥有一切政权机构和人民的信任,它们就能够立即采用一个能把社会上一切力量联合起来的正规的反抗计划。它们很容易在各州之间互通消息,并且把它们的共同力量联合起来保卫共同的自由。    
  国家的辽阔广大,是另一个保证。我们已经体验到它对外国进攻的用处。这一点对于防止野心勃勃的统治者在国民会议中的冒险,完全有同样的效果。如果联邦军队能够平息一个州的反抗,远处各州就会用自己的有生力量进行新的武装反抗。于是必须放弃在一地的所得,以便镇压其他各州的反抗。把征服的地方交给它自己时,该地的力量就能恢复,就能重新进行反抗。    
  我们应当想到,军事力量的大小无论如何是由国家的资力所决定的。在很长时期内,不可能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随着维持庞大军队的手段的增多,社会人口和自然力量也会相应地增加。当人民处于通过他们的州政府用独立国家的一切迅速、规则和系统来采取自卫措施的状态时,联邦政府到什么时候才能征募和维持一支能够对一个大国的大部分人民建立专制政治的军队呢?这个忧虑可以看作一种社会制度的弊病,它是不能用论证和推论的方法来矫正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九篇 关于民兵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10日,星期四,《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民兵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统一,在动员他们为公共防务服役时会产生最良好的效果,这一点不需要军事学上的技能就能看得出来。这能使他们在阵地上和战场上执行任务时互相谅解,协调一致—一支军队在作战时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有利条件;还能使他们在军事技能上很快达到熟练程度,这对他们的作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民兵的管理交给全国政权来指导,才能做到所希望的统一。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用来反对制宪会议计划的各种理由中,再没有比攻击这种特殊规定的理由更出乎意料或更站不住脚了。如果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自然的屏障,它就当然应该由作为国家安全的保护者的那个机构来管理和支配。如果常备军危及自由,负责保卫国家的机构对民兵的有效权力,应当尽可能除去这种不良制度的诱因和口实。如果联邦政府在需要军事力量支援地方行政长官的紧急情况下取得民兵的帮助,就能更好地排除另一种兵力的使用。如果它不能利用前者,就不得不借助于后者。使军队成为毫无需要,是一种比一千道书面禁令更加可靠的防止军队存在的方法。    
  为了对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表示憎恨,曾有人说,新宪法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以出动地方武装来帮助地方长官执行其职务;因此推论说,军队是其唯一的助手。已经发表的那些反对意见,显然是东拉西扯,有时甚至来自同一个来源,因而很难对倡议人的诚意表示称赞或者作出适当的评论。就是这些人一会儿对我们说,联邦政府的权力会是专制而无限的,一会儿又告诉我们,联邦政府连动用地方武装的权力都没有。幸而后者缺乏事实就和前者说得过分是一样的。联邦政府有权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令来执行其公开宣布的权利,自然就有权要求公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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