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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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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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实际上建立联邦以外,可能预防常备军威胁的最好措施,是限制用于维持军队的拨款期限。这种预防措施已被慎重地写进了宪法。我不想在这里重复自诩已经恰当而满意地说明这个问题的那些意见了。但是不妨注意一下反对宪法中这一部分的议论,那是从大不列颠的政策和实践中引起的。据说在这个王国不断维持军队需要立法机关每年投票决定;而美国宪法则把这个关键时期延长到二年。这就是经常用来向公众说明的比较方式,但是这是一种恰当的方式吗?这是一种公正的比较吗?大不列颠宪法是把议会的权限限为一年吗?美国人授权国会拨款的期限是两年吗?相反,谬论的制造者自己不可能不知道,大不列颠宪法对立法机关的权限未作任何规定,而美国人则限定立法机关最长的任期为两年。    
  如果把根据大不列颠的例子而提出的论据说得准确一些,那就是这样的:拨款给军队建制的期限,大不列颠的宪法虽然未加限制,然而实际上却被议会限为一年。现在,如果在大不列颠,下院每七年选举一次,大一部分议员是由那么小一部分人民选举,选举者被代表收买,而代表又被国王收买,代表机关就能拥有对军队无限期拨款的权力,不想,也不敢把期限延长到一年以上;说什么全体人民每隔一年自由选举的合众国代表,却不能可靠地授予明确限定为期短短二年的拨款权,这岂非是可耻的吗?    
  坏事很少有不自行暴露的。操纵反对联邦政府就是这个真理的一成不变的例证。但是在所犯的一切大错中,再没有比企图利用人民对常备军的小心猜忌更为惊人了。这个企图充分唤起了公众对这个重要问题的注意;引导人们进行研究;结果必然是全体一致完全相信:宪法不仅对最有效地防止来自地球那一部分的危险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而且除了完全适于维护国防和联邦的宪法以外,什么也不能使美国节省象分为不同的州或邦联那样多的常备军。不必这样不断扩大各州内的这些建制,以致弄得人民财产负担过重和人民自由受到摧残。而在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政府下的任何必要的编制,却是前者可以负担,对后者来说也是安全的。    
  准备和维持一支海军的权力这种明显的需要,使宪法的那一部分未遭非难,得以幸免的还有少数其它部分。的确,美国最大幸福之一是,由于联邦将是自己海军力量的唯一源泉,所以这将是它防御外来威胁的主要源泉。在这方面,我们的处境又很象大不列颠岛国所处的优势。可喜的是,最能用来抵抗外国危害我们安全的武力后盾,决不会被一个背信的政府变成反对我们自由的东西。    
  大西洋沿岸边境的居民,对这种海军保卫的条款均表深切的关注。如果他们的清梦至今无人打扰,如果他们的财产未遭放肆的冒险家掠夺,如果他们的沿海城镇尚未被迫向大胆的突然入侵者的勒索让步,为免遭火灾的恐惧而缴出巨款,那么这些幸运的事例不应该归功于当前政府保护那些要求对它忠诚的人民的能力,而应该归功于那些偶然的和谬误的起因。如果我们不把东部边境特别是易受攻击的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包括在内,联邦其它部分再没有比纽约对这个问题更为担心了。纽约州的海岸线很长。该州的非常重要的地区是一个岛。贯穿全州的是一条长达五十余里格的通航大河。它的商业庞大的商业中心,大量的财富宝藏,随时都会受事变的影响。几乎可以认为是屈从于外来敌人的支配,或屈从于海盗和野蛮人的贪婪要求的抵押品。如果战争将是欧洲事务的危险局面所造成的结果,而一切伴随而来的难以控制的情感发泄在海洋上,我们要想逃避这方面以及沿海各部分所受的侮辱和掠夺,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在美国的目前情况下,容易直接遭受这些灾祸的各州,不能希望从现存的有名无实的全国政府得到什么东西;而如果他们本身的资源仅够建造应付防御危险的工事之用,受保护的东西几乎会被保护它们的手段消耗殆尽。    
  关于组织和召集民兵的权力,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    
  募款和借款的权力,乃是发挥国防威力的源泉,因此适当地把它纳入同一类别。这种权力已经非常仔细地予以研究,而且我相信,在宪法给它规定的范围和形式方面,都已清楚地表明是必要的。对于那些主张把这种权力只限于征收外税——他们的意思是,对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征税——的人,我还要补充一点意见。勿庸置疑,这将经常是税收的宝贵来源,在相当时间内必然是一个主要的来源;在当前,这是一个极重要的来源。但是,如果我们在计算时想不到它,从对外贸易得到税收的多少必然会随着进口货的多少和类别的不同而改变,而这些变化与一般衡量公众需要的人口增长并不一致。只要农业仍是劳动的唯一领域,工业品的进口必然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多而增加。一俟农业不需要的人手开始从事国内的制造业,进口工业品就会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减少。在比较长的阶段里,进口货大部分可能是原材料,将被加工为出口商品。因此,对这些进口与其用征税来阻碍,还不如用补助金加以鼓励。一个打算长期存在的政府制度,应该考虑这些变革,并且能够自行适应这些变革。    
  有些人并不否认征税权的必要,却竭力攻击宪法上规定这种权力的措词。    
  他们一再强调说:“征收税款、关税、进口税和国产税,用以偿付债务和供应合众国国防和公共福利”的权力,等于无限制地授予行使被认为是国防或公共福利所需要的一切权力。没有比这些作者这样不耻曲解更能有力地证明他们在竭力反对时的懊恼心情了。    
  假如除了上述的一般表述以外,宪法中再没有另外列举或说明国会权力的话,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们还可能会对此加以渲染,虽然对这样笨拙地描述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的立法权,很难找出理由。破坏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甚至规定承继手续或财产转让方式等方面的权力,都必然会非常奇怪地使用“为公共福利而筹款”这样的措词来表达。    
  但是在这些笼统措词后面紧接就提到他们所指的对象,甚至中间没有一个比分号更长的停顿,反对意见又能有什么光彩呢?如果同一个文件的各个部分应该这样来详细说明,以便说明每一部分的意义,那么,同一句子的某一部分是否会完全不具有它应有的意义呢,那么比较含糊和不明确的措词是否会完全保留下来,是否否认明确的措词具有任何意义呢?如果意味着把这些权力和所有其他权力都包括在前述的总权力之内,那么把某些特定的权力列入宪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再没有比这样做法更合乎自然或更为常见了:首先使用一般性的措词,然后详述细节来说明并修饰这个说法。但是,认为列举一些细节既不说明又不修饰总的含意、除了产生混淆和迷惑以外不能产生其它效果的想法,是荒唐的,因为我们不知应该把难题归咎于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或者宪法的制定人,我们必须冒昧地说,这同后者毫不相干。    
  这里的反对意见更加特别,在它看来,制宪会议所用的言词就是邦联条款的再版。各州联合的目的,如第三条所述,是“各州的共同防御,保障它们的自由以及相互的共同福利。”第八条的措词更是相同:“一切战争费用和共同防御或共同福利所需的一切其他开支,凡是经合众国国会批准,均由国库支付”,等等。在第九条里也出现了类似的措词。用证明新宪法的结构是合理的准则来解释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一条,他们授权目前的国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有立法权。假如他们坚持这些一般的说法,不顾明确和限制其含意的具体说明,行使了为共同防御和共同福利作准备的无限权力,那末,将如何看待这个议会呢?我要请问反对者本人,在那种情况下,他们是否用他们现在用来反对制宪会议的同样理论来证明国会正当合理。错误要想逃避自身的谴责是多么困难啊!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四十二篇 进一步考察宪法授予的权力    
   (麦迪逊)原载1788年1月22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赋予全国政府的第二类权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权力,即缔结条约,委派和接见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判决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管理对外贸易,包括1808年以后禁止输入奴隶,并且按每名奴隶征收十美元居间税,来阻止这种进口。    
  这类权力构成联邦政府的一个明显而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我们在各方面要成为一个国家的话,显然应该与其他各国发生关系。    
  缔结条约和委派与接见大使的权力,本身就能说明其正确性。两者都包括在邦联条款中,唯一的区别是,制宪会议计划使前者摆脱一个例外,根据那个例外,条约可以被各州的条例从实质上加以破坏;而任命与接见“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权力,已明确而非常适当地加到以前有关大使的条款中了。大使一词,如果严格说来,正如邦联条款第二条所要求的那样,只包括最高级的公使,而不包括合众国在可能需要外国使馆的地方所任命的各种职务。无论怎么解释,这个名词也不包括领事。然而国会业已实行的适当办法,是使用级别低的公使,以及委派和接见领事。    
  的确,在商业条约规定互派领事(其职务与商业有关)的地方,接纳外国领事就可以纳入缔结商业条约的权力范围之内了;而在没有这种条约的地方,派遣美国领事去外国,也许可以包括在邦联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任命处理合众国一般业务所需的一切文官的权力之内。但是允许领事进入以前条约并无规定的合众国境内,似乎什么地方都没有作此考虑。补充这个遗漏,是制宪会议对他们以前的蓝本加以改进的一个较小的例子。但是当规定的细节有助于预防逐渐的、未被察觉的篡权的必然性或借口时,这些规定细节就变得重要了。由于邦联政府的缺点,国会表示出或不得已违犯其特许权力的一系列事例,会使那些不注意这个问题的人们大吃一惊,而且将是有利于新宪法的重要论据,新宪法对旧宪法的次要缺点和彰明较著的缺点似乎是同样慎重对待的。    
  判决和惩罚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权力,同样适当地属于全国政府,并且是对邦联条款的更大的改进。这些条款并不包括违犯国际法案件的条文,因而让任何轻率的成员有权使邦联政府与外国闹纠纷。联邦条款中有关海盗罪和重罪问题上的规定,至多不过是建立法庭来审理这些罪行。给海盗罪下定义,也许可以毫无不便地留给国际法去处理,虽然其立法上的定义在大多数的国内法里都能找到。公海上重罪的定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重罪是意义含糊的术语,即使在英国的习惯法中也是如此,在该国的成文法中它也有各种不同的含意。但是无论该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应该作为审判重罪的标准,除非事前通过立法使它成为自身的法律。这个术语的含意,正如某些州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是无法实行的,就象州的法律是一种不名誉而不合理的准则一样。在任何两个州里也并非完全相同,而且是随着各州刑法的每次修正而变化的。因此,为了明确和一致起见,在这种情况下给重罪下定义的权力,在各个方面都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对外贸易的管理,包括在对这个问题的若干见解中,业已充分讨论,毋需在这里再加证明,证明把它交给联邦政府是适宜的了。    
  毫无疑问,大家都希望禁止输入奴隶的权力不要推延到1808年才执行,宁可立刻执行。但是对全国政府的这个限制或者这整个条文的说法是不难说明的。应该把这点看作支持人道方面所达到的一个重大目标:二十年内,可以在这些州里永远结束如此长久和如此响亮地谴责现代政策的野蛮蒙昧的那种贸易;而在此期间,将会遇到联邦政府的许多阻碍,由联邦大多数州作出禁止这种贸易的先例,并且在少数几个继续从事这种违背人道的贸易的各州的一致同意下,这种贸易也许会完全废除的。如果在不幸的非洲人面前出现一种摆脱欧洲人压迫的同样前景,那对他们来说将是可喜的事情!    
  曾经有种种企图把这个条款曲解为反对宪法的意见,说它一方面是对非法行为的罪恶的容忍,另一方面又是打算阻止从欧洲到美洲的自愿和有益的移民。我提到这些曲解,并不是为了要给以答复,因为它们不值得予以答复,而是作为某些人认为适宜于用来反对拟议中的政府的方式和精神的实例。    
  包括在第三类内的权力,就是规定各州之间进行和睦而适当交往的权力。    
  这一类可以包括对各州权力的某些特殊限制以及司法部门的某些权力;但是前者要作为一个独特的类别予以保留,后者将在我们论及政府的结构和组织时专门进行研究。我只打算对第三类所包括的其余权力作一粗略的评述,即:管理某些州和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其价值和外币的比价;规定对伪造合众国通货和证券的惩罚;规定度量衡标准;制定一致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规定用以证明各州的公法、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以及它们对其他各州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立邮政局和修筑邮路。    
  目前邦联政府在管理某些成员之间的贸易的权力方面所存在的缺点,也包括在经验已经清楚指出的那些州的缺点。对前几篇论述这个问题的论文中所提出的证明和意见,还可以作这样的补充:如果没有这个附加条款,管理对外贸易这项重要权力将会是不完全的和无效的。这项权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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