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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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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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 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 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 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 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 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  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 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 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 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一节 流 动 负 债 
    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 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 到 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 借入款项入账。 
    (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 
    (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入的款项入账。 
    (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 
    (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九)预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应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应付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一)预收分保赔款,是指金融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二)应付保户红利,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三)存入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入账。 
    (十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 账。 
    (十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十六)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 ,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 
    (十八)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十九)代发行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 
    (二十一)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六十四条 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 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二节 应 付 债 券 
    第六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 处理;债券发 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 份之前,应按 一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 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十七条  金融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其在赎回日可 能支付的利息 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 则处理。 
    第六十八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 产生的利息收 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第六十九条  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 款折价或溢价 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将发生金额较大的 (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 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 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 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 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 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 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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