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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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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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3。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 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 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当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 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 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 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6。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 的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 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 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 务和再 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 务为承担未 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 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 定期存款。 
    (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 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 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总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第七十九条  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 议的约定,实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 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 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条  金融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金融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金融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一条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金融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融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 积。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六)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的金融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而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条  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金融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三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 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 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四条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 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 款到期(含展 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 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  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 价款时确认。 
    第八十八条  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 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第八十九条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 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条  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一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 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九十二条  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 经营有关的支 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 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等。 
    第九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 :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 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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