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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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 第1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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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指老物精变成人形。
  “精”字下宜有“神”字,本篇“精神”二字常连用。
  【译文】
  老物精与人发生关系,人就会得痴狂病,如果知道是哪一种老物精使他害这样的病而去治它,病就会痊愈。老物精没有死的时候,精神依附在形体上,所以能够变化;老物精死了,形体腐烂,精神散失消亡,没有依附的东西,就不能变化。人的精神,就如老物精的精神一样。老物精活的时候,它的精神能使人害病;它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人与物相同,人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怎么能成为祸害呢?假如认为人比物高贵,精神有差别,然而已有的事实,是老物精能变化,人则不能变化,这样说来,人的精神反而不如物的精神,物的精神反而比人的精神更神灵了。
  【原文】
  62·24水火烧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伤人,木敺人,土压人,水溺人,火烧人。使人死,精神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不为物则为气矣。气之害人者,太阳之气为毒者也。使人死,其气为毒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夫论死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则夫所见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为,明矣。
  【注释】
  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构成的东西。
  敺:当作“殴”,形近而误,见前注。
  太阳之气:极盛的阳气。王充认为它有毒,能害人。参见本书《言毒篇》。
  【译文】
  水火能淹死、烧死人,凡是能伤害人的东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构成的东西。金杀伤人,木打死人,土压死人,水淹死人,火烧死人。如果人死后,精神变成“五行之物”的话,就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会变成气。气能伤害人,是由于太阳之气有毒的缘故。假如人死后,变成的气有毒,就能害人;不变成有毒的气,就不能害人。论述死人不会变成鬼,没有知觉,不能够害人,那么人们所见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伤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为,就很明白了。 
死伪篇第六三
  【题解】
  本篇是继《论死篇》后,着重对史书上记载的和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所谓人死后变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个加以批驳,揭露其虚伪性,始终坚持了“死人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的观点。篇名《死伪》,意即死人为鬼害人之说是虚伪的。在批驳过程中,王充除运用大量事实进行类比推论外,还用生理常识加以论证。因此,本篇对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许多地方是较有说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点,是承认有妖气构成的鬼,这实际上是对有鬼论的一种让步。这个弱点在本书《纪妖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原文】
  63·1传曰:周宣王杀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将田于囿,杜伯起于道左,执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赵简公杀其臣庄子义而不辜,简公将入于桓门,庄子义起于道左,执彤杖而捶之,毙于车下。二者,死人为鬼之验,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无之,奈何?
  【注释】
  周宣王:参见16·14注。杜伯:参见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养禽兽的园林。《墨子·明鬼下》、《国语·周语》韦注、《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周春秋》皆作“圃”。圃:《楚辞·九叹·惜贤》注:“圃,野也。”杜伯:指杜伯变成的鬼。
  *(chàng畅):盛弓的袋子。事见《墨子·明鬼下》。
  赵:据《墨子·明鬼下》应为“燕”。燕简公:参见16·14注。庄子义:燕国大夫。桓门:即和门,军营的门,用两根旌旗作标志。
  杖:兵器的泛称。捶(chuí垂):打。
  以上事参见《墨子·明鬼下》。
  二者:指以上两件事情。
  【译文】
  传上说:周宣王无辜杀害了他的大臣杜伯,宣王将要去野外打猎,杜伯出现在道路的左边,用红色的弓箭射宣王,宣王伏在弓袋上被射死了。燕简公无辜杀害了他的大臣庄子义,简公将要进入军营的门,庄子义出现在道路的左边,用红色的兵器打击简公,简公被打死于车子下。这两件事,都是死人变鬼的证明,是鬼有知觉,能害人的证明。说死人不变鬼,无知,不能害人,对这两件事又怎么解释呢?
  【原文】
  63·2曰:人生万物之中,物死不能为鬼,人死何故独能为鬼?如以人贵能为鬼,则死者皆当为鬼,杜伯、庄子义何独为鬼也?如以被非辜者能为鬼,世间臣子被非辜者多矣,比干、子胥之辈不为鬼。夫杜伯、庄子义无道,忿恨报杀其君,罪莫大于弑君,则夫死为鬼之尊者当复诛之,非杜伯、庄子义所敢为也。
  【注释】
  比干:参见2。5注(17)。子胥:即伍员。参见1。2注。
  弑:古代称臣、子杀君、父为“弑”。
  【译文】
  回答说:人生活于万物之中,物死不能变成鬼,人死为什么唯独能变成鬼呢?如果认为人高贵能变成鬼,那么死人都应当变成鬼,为什么唯独杜伯、庄子义变成鬼呢?如果认为无辜被害的人能变成鬼,世间被无辜杀害的臣子多得很,比干、子胥这类人却并没有变成鬼。杜伯、庄子义无道,由于忿恨而仇杀了他们的君王,罪恶没有比弑君更大的了。那么死后作为官长的那些鬼就会再一次杀死他们,这不是杜伯、庄子义所敢于做的事。
  【原文】
  63·3凡人相伤,憎其生,恶见其身,故杀而亡之。见杀之家诣吏讼其仇,仇人亦恶见之。生死异路,人鬼殊处。如杜伯、庄子义怨宣王、简公,不宜杀也,当复为鬼,与己合会。人君之威固严人臣,营卫卒使固多众,两臣杀二君,二君之死,亦当报之。非有知之深计,憎恶之所为也。如两臣神,宜知二君死当报己,如不知也,则亦不神。不神,胡能害人?世多似是而非,虚伪类真,故杜伯、庄子义之语,往往而存。
  【注释】
  诣(yì义):到。
  多众:二字误倒,当作“众多”。
  【译文】
  凡是人要互相伤害,就憎恨对方活着,厌恶他的身体存在,所以把他杀死让他不存在于世间。被害人的家属到官吏那儿告他的仇人,仇人也厌恶见到被害人的家属。生死不同路,人鬼不相处。如果杜伯、庄子义怨恨宣王、简公,就不应该杀死他们,因为他们被杀死后也会变成鬼,同自己相会在一起。再加上君王的威仪本来就超过了臣下,他的卫士差役本来就众多,两个臣下变成鬼杀死两个君王,两个君王死后,变成鬼也一定会报复。这不是有智慧的鬼的深谋远虑,憎恨并厌恶见到仇人的鬼应有的作为。如果两位臣子死后真的神灵的话,应当知道两位君王死后变成鬼一定会报复自己,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一点,那么他们也就不神灵了。不神灵,怎么能害人呢?世间上多有似是而非,虚伪得像真实的一样的事情,所以杜伯、庄子义这一类传说,往往会留存下来。
  【原文】
  63·4晋惠公改葬太子申生。秋,其仆狐突适下国,遇太子。太子趋登仆车而告之曰:“夷吾无礼,余得请于帝矣,将以晋畀秦,秦将祀余。”狐突对曰:“臣闻之,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祀无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图之!”太子曰:“诺,吾将复请。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见我焉。”许之,遂不见。及期,狐突之新城西偏巫者之舍,复与申生相见。申生告之曰:“帝许罚有罪矣,毙之于韩。”其后四年,惠公与秦穆公战于韩地,为穆公所获,竟如其言。非神而何?
  【注释】
  晋惠公:春秋时晋国君王,姓姬,名夷吾,公元前650~前637年在位。申生:参见19·8注。改葬太子申生:据《左传·僖公十年》记载,申生是被他的父亲晋献公的爱妃骊姬谗害而被迫自杀的,死后埋葬得不符合礼节,所以晋惠公即位后改葬申生。《晋语》三注:“献公时,申生葬不如礼,故改葬之。”
  狐突:字伯行,晋大夫,申生生前的驾车人。下国:指晋国的别都曲沃新城,在今山西闻喜东北。曲沃是晋的宗庙所在地,在国都南面,故称下国。
  趋:快步走。此句文意与《左传》有异。《左传·僖公十年》作“太子使登仆。”杜注:“狐突本申生御,故复使登车为仆。”是狐突登太子之车,此文所言,则是太子登狐突之车。非类:不相同的族类。
  且民何罪:意即不应该把晋国送给秦国,让无辜的百姓亡国。
  失刑:刑罚不当。意即仅仅因为晋惠公的错误而使晋国灭亡。乏祀:断绝祭祀,指国家灭亡没有人祭祀。林尧叟《句解》:“因怒夷吾,而滥及其民,是失刑;以晋畀秦,而自绝其祀,是乏祀。”新城:即曲沃新城,太子申生居于此,因新为太子筑的城,故名。
  毙:《左传》作“敝”,与《晋世家》同,意思是败。韩:指晋国的韩原,在今陕西韩城县西南。一说在今山西芮城县。以上事参见《左传·僖公十年》。
  穆公:又作秦缪公。参见7·5注。
  为穆公所获:《左传·僖公十五年》:“王戌,战于韩原。秦获晋侯以归。”
  【译文】
  晋惠公重新安葬太子申生。秋天,申生的仆人狐突到曲沃去,路上遇到太子申生,太子申生快步登上狐突的车并告诉他说:“夷吾改葬我不符合礼的规定,我惩罚夷吾的请求已得到上帝的许可了,准备把晋国送给秦国,秦国将会祭祀我。”狐突对太子申生说:“臣下听说神灵不享受他族的供物,百姓不祭祀他族的人,对您的祭祀不是要断绝了吗?况且晋国的百姓有什么罪呢?刑罚不当,国亡无人祭祀,您要好好考虑一下这件事啊!”太子说:“好吧,我将再向上帝请示。七天以后,在曲沃新城的西边将会有一位巫者,你会在那里见到我。”狐突答应了申生,于是申生就不见了。到了约定的日期,狐突到曲沃新城西边巫者的住处,又和申生相见。申生告诉他说:“上帝准许惩罚有罪的人了,他将会在韩原失败。”这以后四年,惠公与秦穆公在韩原交战,被穆公俘虏,竟然如申生所说的一样。这不算神又该算什么呢?
  【原文】
  63·5曰:“此亦杜伯、庄子义之类。何以明之?夫改葬,私怨也;上帝,公神也。以私怨争于公神,何肯听之?帝许以晋畀秦,狐突以为不可,申生从狐突之言,是则上帝许申生非也。神为上帝,不若狐突,必非上帝,明矣。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君尊臣卑,不敢以非干也。申生比于上帝,岂徒臣之与君哉?恨惠公之改葬,干上帝之尊命,非所得为也。
  【注释】
  非:错误的事情,指私怨。干(gān甘):冒犯,冲犯。
  【译文】
  回答说:这也是杜伯、庄子义变鬼一类的事情。用什么来证明呢?改葬,是私怨;上帝,是公神。以私怨在公神面前争论,公神怎么肯听这些事呢?上帝准许把晋国送给秦国,狐突认为这样做不行,申生就听从了狐突的话,这就是说,上帝原来答应申生的要求是不对的。作为公神的上帝,还不如一个狐突,必然就不是上帝,这是很明白的道理。况且臣子不敢以私事请求于君王,是由于君尊臣卑,臣子敢以私怨冒犯君王的缘故。申生和上帝比起来,岂只是臣子与君王之别呢?申生由于怨恨惠公的改葬,不惜冒犯上帝的尊命,这不是申生所应该做的事情。
  【原文】
  63·6骊姬谮杀其身,惠公改葬其尸。改葬之恶,微于杀人;惠公之罪,轻于骊姬。请罚惠公,不请杀骊姬,是则申生憎改葬,不怨见杀也。秦始皇用李斯之议,燔烧《诗》、《书》,后又坑儒。博士之怨,不下申生;坑儒之恶,痛于改葬。然则秦之死儒,不请于帝,见形为鬼,诸生会告以始皇无道,李斯无状。
  【注释】
  骊姬:(?~公元前677年),春秋时骊戎(今山西晋城西南)之女,晋献公的爱妃,申生的后母。献公攻克骊戎,得而宠之,生奚齐,欲立为太子。适太子申生祭母曲沃,归胙(uò坐)于献公。她暗中使人置毒胙中,诬太子意图不轨,逼太子自杀,并尽逐群公子。谮(èn怎去):诬陷、中伤。事见《左传·僖公四年》。
  燔(fán凡):焚,烧。《诗》、《书》:这里泛指儒家经书。燔烧《诗》《书》: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官的私藏《诗》、《书》等亦限期缴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欲学法令的以吏为师。
  坑儒: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卢生、侯生等方士、儒生攻击秦始皇。秦始皇派御史查究,将四百六十名方士和儒生坑杀于咸阳。
  博士:参见3·3注(13)。
  “诸生”与“会告”字宜互倒,文义方明。
  【译文】
  骊姬诬陷杀害申生的身体,惠公改葬申生的尸体。改葬的罪恶,小于杀人;惠公的罪,比骊姬的轻。申生请求上帝惩罚惠公,不请求杀掉骊姬,那么这是申生憎恨改葬,不怨恨被人杀害了。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焚烧儒家的《诗》、《书》等经书,随后又坑杀儒生。博士官的怨恨,不下于申生;坑杀儒生的罪恶,比改葬更可恨。然而秦朝被坑杀的儒生,不向上帝请求惩罚秦始皇,也不现形为鬼,召集并告诉活着的儒生说秦始皇无道,李斯不贤。
  【原文】
  63·7周武王有疾不豫,周公请命,设三坛同一。。,植璧秉圭,乃告于太王、王季、文王。史乃策祝,辞曰:“予仁若考,多才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某不若旦多才多艺,不能事鬼神。”鬼神者,谓三王也。即死人无知,不能为鬼神,周公,圣人也,圣人之言审,则得幽冥之实。得幽冥之实,则三王为鬼,明矣。
  【注释】
  豫:《尔雅·释诂》:“安也。”不豫: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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