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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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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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述这些无疑可以解释监狱这个从一开始就受到诋毁的小发明为何极其牢固。如果它仅仅是一个为国家机器服务的镇压或排斥工具,那么它会比较容易地改变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寻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为它植根于权力的机制与战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惯性力量来应付任何改造它的尝试。有一个事实很能说明问题:当改变监禁制度的问题被提出时,反对意见不仅出自司法机构本身。阻力不是出自作为刑事制裁的监狱,而是出自具有各种决断、联系与超司法结果的监狱,作为处于一个普遍的纪律与监视网络中的中转站的监狱,在一种全景敞视制度中运作的监狱。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可改变的,也不意味着它一旦确立就成为我们这种社会永远不可或缺的。相反,人们可以确定这样两个进程,这两个进程在使监狱得以运作的连续进程中能够对监狱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并转变其内部功能。无疑,这两个进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展开了。第一个进程是,减少被当作一种被封闭与被监视的特殊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处)。譬如,同政治与经济机构有直接联系的重大国内或国际非法活动(金融方面的非法活动、情报工作、武器与毒品交易、资产投机生意)表明,带有土气的而且引人注目的过失犯罪劳动力被证明是无能的。再如,从范围稍小的例子看,只要通过出售避孕套或间接地通过出版物、电影或歌舞剧就能够更有效地对淫乐进行经济榨取,古老的卖淫体系就丧失了其原有的许多效能。第二个进程是,规训网络日益发展,它们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它们获得愈益重要的权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现在,随着医学、心理学、教育、公共援助、“社会工作”等承担了愈来愈多的监督与评估权力,刑法机构也将能够变得具有医学性、心理学性与教育性。由于同样的原因,当监狱借助它的教养话语与它的加强过失犯罪的效果之间的裂痕把刑罚权力与规训权力联结起来时,监狱所体现的转折作用也就变得没有那么大了。在所有这些从事规范化的机制(它们的使用正在变得愈益严格)中间,监狱的特点及其作为联结环节的作用正在丧失原有的某种目的。     
  如果说围绕着监狱有一个全局性的政治问题,那么这个问题不是它是否应该具有矫正作用,也不是法官、精神病学家或社会学家是否应该在监狱中行使比管理人员更多的权力,甚至也不是我们究竟应该要监狱还是要其它某种东西。目前的问题在于,这些从事规范化的机制及其通过新纪律的扩增所具有的广泛权力被过分地使用了。     
  1836年,有一名通讯员给《法朗吉》的信中写道:“道德家、哲学家、立法者、文明的诌媚者,这就是你们的秩序井然的巴黎蓝图,这就是实行物以类聚的修正案。在中心点,在第一封闭区里,有对付各种疾病的医院,对付各种贫困的救济院,为男人、女人和儿童开设的疯人院、监狱与重罪犯监狱。围绕着第一封闭区,有兵营、法庭、警察分局、监狱看守住宅、断头台、刽子手及其助手的住宅。四角分别是众议院、贵族院、法兰西研究院和王宫。在中央区的外面,有为中央区服务的各种行业:骗子云集、破产频仍的商业,明争暗斗的工业,摇唇鼓舌的出版业,赌场,卖淫业,饥寒交迫的或放荡堕落的民众——他们随时准备竖起耳朵听从革命之神的召唤,还有铁石心肠的富人。……最终会产生一场人人对人人的无情战争”(法朗吉),1836年8月10日)。     
  我的论述就以这篇未署名的通信作为结束。我们此时已远离刑轮、绞刑往、绞刑架、示众柱星罗棋布的酷刑国度,我们也远离大约五十年之前改革者的梦想——惩罚之城,其中,数以平计的小舞台展示出无限丰富多彩的司法表演,在装饰过的断头台上精心制造出的惩罚将构成刑法典的持续节目。“监狱之城”及其虚构的“地理政治”则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摘自《法朗吉》的上述文字使我们想到某些更重要的东西:位于这座城市中心的,而且似乎是为了恰当地控制这个中心的,不是“权力中心”,不是一种武力网络,而是一个由不同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高墙、空间、机构、规章、话语;因此,“监狱之城”的原型不是作为权力之源的国王人身,也不是产生某种既有个人性又有集体性的实体的契约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种对各种性质与各种层面的因素的战略分配。监狱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机构的产物,它并不从属于法庭,不是实现法庭判决和法庭想要达到的结果的灵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于和从属于监狱。监狱占据着中心位置,但它不是莹莹于立,而是与一系列的“监狱”机制相联系。这些机制都是用于减轻痛苦,治疗创伤和给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监狱迥然有异,但它们同监狱一样,都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这些机制不是被用于对付对“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于生产机构——“商业”和“工业”,用于对付一系列复杂的非法活动。这些非法活动具有各式各样的性质与根源,有特殊的谋利作用,惩罚机制对付它们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样的。追根究抵,统辖着所有这些机制的不是某种机构的统一运作,而是进行战斗的必要性与战略准则。因此,把这些机构说成是压制、排斥、制造边缘状态的机构的种种观念,不足以描述出处于“监狱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这种处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这种战略的诸种因素的话语的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听到隐约传来的战斗厮杀声。     
  结束本书的这一终点应该成为一种历史背景。有关现代社会的规范化权力以及知识的形成的各种研究都应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进行。          
《规训与惩罚》  
米歇尔·福柯著  刘北成,杨远婴译         
译者后记     
   《规训与惩罚》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1926—1984)的代表作之一,于1975年问世。福柯称这部著作为“我的第一部著作”,这可以从“成熟之作”和“领衔之作”这双重意义来理解,但由此也可以看出福柯本人对这部著作的重视。     
  这里仅对几个术语的译名做一简单的说明。     
  1。本书的法文书名是Surveilleretpunir,直译过来是《监视与惩罚》。但是福柯本人建议英译本将书名改为Disci-plineandPunish。这是因为discipline是本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福柯创用的一个新术语。在西文中,这个词既可以作名词使用,也可以作动词使用;它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训戒等多种释义,还有“学科”的释义。福柯正是利用这个词的多词性和多义性,赋予它新的含义,用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福柯认为,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福柯对书名的改动,显然是为了突出这一术语。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谈到福柯的文章或译文中关于这个术语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的译为“纪律”,但也有的译为“戒律”或“训戒”。根据对本书的理解,尤其是考虑到福柯把“规范化”看作是现代社会权力技术的核心,也为了便于名词和动词之间的转化,我们杜撰了“规训”这一译名,意为“规范化训练”。书名也采用英译本的书名,译为《规训与惩罚》。在正文中,这个词作为名词时如果是单数,则一般译为“规训”,如果是复数则一般译为“纪律”;作为形容词一般译为“规训(的)”。     
  2。本书所考察的惩罚权力的历史包括三个阶段:中世纪末和“旧制度”时期作为王权武器的酷刑;古典时期人道主义改革者的梦想;体现了现代规训权力技术的监狱和规范化监督。这里所谓的“古典时期”(法文:I’ageclassique;英文:classicalperiod),不是指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典古代,而是指近代绝对君主制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大体上与西方文学史上所说的古典主义文学时期一致。本书中这一术语的用法与福柯其他著作中的用法也是一致的。     
  3。关于古典时期的惩罚权力,书中概括为“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方式”。这里的“表象”(representati0n)一词在书中有的场合根据上下文译为“观念”或“再现”。表象或再现是福柯用以描述古典时期“权力—知识”综合体的一个重要术语。这种观点是与他在1966年发表的《词与物》(英译版《事物的秩序》)一脉相承的。在《词与物》中,福柯考察了近代西方的“知识型”(episteme)的替嬗。其中,他认为17—18世纪古典时期知识型的特点是,词并不直接表示物,而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只是对其他符号的“再现”。词组成了享有特权的符号系统。人们用词的秩序来再现(表现)物的秩序。     
  4。本书第4部分在分析现代刑罚制度时,认为现代规训技术制造出一种“过失犯”(delinquent)。本书中所谓的“过失犯”,据我们的理解,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无犯罪动机的违法者,而是指因恶劣环境或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的人,也指屡教不改的习惯性犯罪者。相关的一个描述性状的法文名词deliquence(英文:delinquency),在本书中有的地方译为“过失性状”,是指犯罪倾向;一般译为“过失犯罪”,是指习惯性犯罪。     
  5。“规范”(法文:n0rme;英文:norm)及其派生的形容词(normal)、动词(法文:normaliser;英文:normalize)和动名词(法文:normalisation;英文:n0rmalization)等是本书中的一组重要术语。其动词和动名词又可译为正常化,但为了保持词面上的连贯,本书一般都译为“规范化”。关于福柯在“规范”问题上的观点还可参见他的《临床医学的诞生》(1963年)。在那部著作中,福柯在分析医学与健康和“正常”(法文:normalite;英文:normality)的关系时认为,直至18世纪末为止,医学和健康的关系要大于它和“正常”的关系,而19世纪的医学对“正常”的考虑要重于健康。     
  某些术语的译名是我们的尝试,是否合适,还有待读者的批评。本书的译稿在前些年就已译竣,并于1992年在台湾出版。此次交由三联书店出版,我们又做了全面的校订,但恐仍有不当之处,亦请识者指正。     
  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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