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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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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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那么遇到这个情况的时候,它不是政府出面采取什么措施,而是国会赶快立法,提供一种立法措施,提供一种法律机制,使大家有可能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市场手段,找到拯救企业的出路。 

    再一个,就是要考虑企业破产不等于它的现有资源的灭失。这是两个概念,企业破产,你丧失经营能力,用你现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最后这些企业往往是被整体卖掉了。那么就是你原来在财务困境下,你这个企业已经不能有效地运转了,那么走一个破产程序以后,可能另一家公司把这个企业就买过去了,付一笔钱,然后打发那些债权人,然后这个企业就易主了,可能在这个破产程序过程当中,这个企业的生产一天都没有停止过,它的产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并不等于生产能力的破坏。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观念上的想法,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资源的更有效的利用。 

    实际上在美国,98%以上的(重整)案件,都是他们债务人自己来重整,债务人自己来经营,打理这些财产。我到美国洛杉矶,曾经见过一个他们的联邦托管人,一个trustee,他拿着很优厚的待遇,但是基本上一年到头无所事事,但是呢,必须要有这么一个机构,有这么一些人,随时待命,哪怕是一天不干事,一天不干事是最好的,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的债务人是很诚实的,很少有发生债务人在重整当中,坑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们不是说这些债权人个个都很道德高尚,而是说有这样的法律机制在那儿威慑,他会考虑,你这些经理、这些董事,你不好好按照法律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话,马上财产一被接管,就等于你失业了。而且,这种案子越少,那么对他们来说,发生这种事情对他们名誉的损坏就越高,好不容易有这么一个事情,让trustee给接管了,接管了以后,那肯定这个新闻界就要爆炒,接管的原因是你有不良行为,那不良行为一曝光,你说这些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出身的人,将来上哪儿去找工作去?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主持人:很有意思。好,下面发言机会给现场观众。 

    观 众:王教授,您好。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说,在您刚才所提到的新法出台的瓶颈制约因素里边,我有一个想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就是国有产权不能自由流动,事实上造成了这种新法,即使出台也无法有效地实施。请您对这个问题评论一下。 

    王卫国:现在,国有资产的自由流动问题,确实现在是不可以自由流动。所谓不自由流动的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是存在着一个威胁,或者一个危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是在这么一个阴影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政府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对国有资产的流动加以管制。但是我想这个问题的平衡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国有资产部门,你应该鼓励有利的正常的流动,去限制那些非正常的,也就是说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的这种流动。那么前提首先是要让它流动起来,然后,其次是要明确界定流动当中的异常行为。 

    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是叫做〃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它是一个没有活力的制度,〃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处处要它许可。实际上许可最后的结果,未必都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看了很多案例,如果你把那个国资局的官员贿赂了,可能经过国资局批下来的这个交易,国家的损失非常大,可是表面上反而给它合法化了。如果完全是流动的市场,有竞争的情况下,可能这种非正常压价的出售反而很难实现,比如说我进行拍卖,我招标、我拍卖,这种情况下,很难有那种非正常压价地出售,但是在批准的情况下,你出很高的价,我不卖给你,他出很低的价,我反而卖给他,为什么呢?因为你那么高的价买了,你桌子底下还能给我什么利益吗?所以问题在这个地方,将来要改变这个制度,就是首先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去改,将来应该把这个倒过来说,叫做〃无禁止即许可〃,就是说你这个国有资产流动,你规定哪些行为是不能实施的,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流动的。你禁止,禁止了以后,就是许可的,然后规定一些正常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你去走,不应该有什么障碍。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王教授,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刚才您所做的非常精彩的演讲。在刚才王教授您的演讲当中谈到,现在企业的破产和逃避债务之间,在某些地方它是可以划上等号的。所以我的问题就是,在新起草的破产法当中,对于维护企业的破产以及避免企业逃避债务,为了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的破产法当中,对此是怎样加以规定的?请王教授简单地谈一谈。 

    王卫国:好,关于这个破产规范化,规范破产的问题,实际上这些年,国际上也有一些文件。我们在这个程序制度方面,首先一个,就是解决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因为目前很大的问题是很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规定得比较细,对程序上的很多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 

    第二呢,就是指导思想上,我们强调这么几点。一个就是债权人自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比如说我们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它是一个临时召开的会议,债权人不可能长期的在这个程序当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设定了一个叫做监督人的制度,就是债权人可以选出,或者委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作为他们的长期代表,来监督整个破产法进行的过程,主要是监督管理人的行为,提高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个,就是加大了对异常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在这个法律责任这部分里边,我们强化了破产的法律责任。现行的破产法里边,没有对违反破产程序制度的行为制裁的措施,只有一个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企业领导人的制裁措施。我们现在主要的关注力度在破产情况下当事人的异常行为,比如说欺诈性破产行为,破产当中的破产浪费行为,受贿行为,渎职行为等等,都有很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在涉及到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对那些在破产过程当中有欺诈的,那是永远不能免责的,我们有一个免责(制度),就是这个破产案件终结以后,过一段时间,你以前的债务没有还的,就可以一笔勾销了,但是如果有欺诈行为的,你就永远承担这个债务。 

    所以试图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来规范这个破产法的秩序,总的来说,要加大破产法程序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异常行为的制约的力度。 

    主持人:谢谢您。咱们节目已经基本告一段落了,最后每次都例行公事,我要问一个问题,由您用一句话回答。今天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您讲的是〃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谈到这个历程回首往事会有很多话会想要说,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只能说一句话。 

    王卫国:就是希望我们的新破产法早日出台。 

    主持人:非常朴素的一句话。好,感谢清华大学的老师和同学光临我们节目,也感谢王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么好的讲演。圣凯诺·世纪大讲堂,下周同一时间千万不要错过,再会。 

    谢谢大家。 

    来源:凤凰网 /《世纪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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