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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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 第1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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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注“王朝”至“之道”○释曰:按上齐右见下至齐仆皆三人,唯戎右与道仆人数多者,则戎右有所斩杀,故《左氏传》晋缚秦囚,莱驹为右,使莱驹斩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来往驾脱,难而且烦,故人最多也。郑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释人多之意。云“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释称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释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是事繁而难,故亦特多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驭夫”○释曰:按其职云“掌驭贰车、从车、使车”之等,驭仆之类,故亦在此。驭夫总六十人,按《校人》:“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则马三十六匹一驭夫,计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则六十驭夫。又驽六丽一师,六师一趣马,六趣马一驭夫,则一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驽千二百九十六匹,则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与此不合者,盖此《序官》脱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为言校也,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注“校之”至“之长”○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注“巫马”至“同职”○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与为崇,巫则知之,为之谢过。必与医同职者,巫言无崇,则是时气,及损伤付医治之,故二官同职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马而养之。○牧,旧音目,刘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马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牧地”,是放马,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
  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数。○,所求反。数,色主反,数之同。)
  '疏'注“之言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之等,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养马曰圉。四马为乘。良,善也。丽,耦也。○圉,鱼吕反。乘,绳证反,注同。丽,如字。)
  '疏'“圉师”至“一人”○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养马也。○注“养马”至“耦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以役圉师。亦是为马,故亦连类在此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
  '疏'注“职主”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故连类在此。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师,以遥掌之使贡,故与职方亦连类在此也。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与山师同,故亦连类在此。
  {备逯}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备逯},地之广平者。○{备逯},音原。)
  '疏'注“{备逯}地之广平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原隰之名。”故连类在此也。注云“{备逯},地之广平者”,《尔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诸侯以法则。)
  '疏'“匡人”至“八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注云“主正诸侯以法则”,故连类在此也。
  扌覃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扌覃人,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扌覃,他南反,与探同。语,鱼据反。)
  '疏'注“扌覃人”至“天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故注云“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故连类在此也。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
  '疏'“都司”至“十人”○释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故其职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听於国司马,既是军,故在此也。○注“都王”至“军赋”○释曰:郑据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卿不入诸侯之中,故知义然。云“司马主其军赋”者,即《司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并是都司马所主也。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
  '疏'注“家卿”至“司马”○释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谓大夫采地,“小都任县地”谓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谓三公采地,则卿入小都中。今此经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马主军事,严凝为主,须辨尊卑,故依《司裘》卿与大夫不得称诸侯者为家,又不使王臣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庙,九皇六十四民,王所当祭,故使王臣为之。都家之士,以狱讼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决,故亦使王臣为之,但非严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者,其职云“以听於国司马”,对此从下向上则曰公司马。
  ●卷二十九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国”○释曰: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国,则施於诸侯为主,故云邦国也。云“以佐王平邦国”者,九法以纠察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但此九法,据殷同之时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云:“政谓邦国之九法。”则殷同之时,司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封,谓立封於疆为界。○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国”○释曰:谓制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国”。
  设仪辨位以等邦国,(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辨,别也,别尊卑之位。○别,彼列反,下皆同。)
  '疏'注“仪谓”至“之位”○释曰:郑知仪中有诸侯及诸臣者,以此经云等邦国。按《大行人》云:“以九仪辨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郑云:“九仪,谓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知九仪中唯有诸侯诸臣,无天子之臣。按《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注云“每命异仪”,则九仪之中谓一命以至九命之仪。其中有六命、八命并九命作伯兼有王臣,则与此异也。
  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兴犹举也。作,起也。起其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乐业,如字,又音洛,一音五教反。)
  '疏'“进贤”至“邦国”○释曰:“进贤”,诸臣旧在位,有德行者,并草莱有德行未遇爵命者,进之,使称才仕用。兴,举也。臣有功者,举之亦使任用。作,起也。以臣有贤有功,举之与官,则起邦国之内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善业也。
  建牧立监以维邦国,(牧,州牧也。监,监国,谓君也。维犹连结也。○监,古衔反。)
  '疏'“建牧”至“邦国”○释曰: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牧,使维持诸侯。又一国立一监,以监察一国,上下相维,故云“以维邦国”也。此则《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亦一也。
  制军诘禁以纠邦国,(诘犹穷治也。纠犹正也。○诘,去吉反。)
  '疏'“制军”至“邦国”○释曰:按:上文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也。诘禁者,按《士师》有“五禁”,天子礼。此诸侯国,亦当有五禁以相穷治、相纠正,故云“以纠邦国也”。
  施贡分职以任邦国,(职谓职税也。任犹事也。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贡”至“邦国”○释曰:施贡多少,据国地大小,故《地官》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此《大宰》九贡,并《小行人》春令入贡,皆是岁之常贡,与《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彼据畿内,此据诸侯。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所税者,市之以充贡。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云税,据民所为为说。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释曰: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释曰: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比犹亲。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释曰: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引《易·比·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释曰: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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