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或有事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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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或有事项讲解-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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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准则规定,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如果符合负债确认条件,那么对其所确认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理论上讲,正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该或有事项所形成义务的金额的估计数可能会有多个。但是,这些估计金额并不都可以作为所确认负债的金额,能够作为所确认负债金额的应是能代表最可能发生的支出金额,也即最佳估计数。本准则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使会计报表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对于因或有事项而应予确认为负债的义务的金额如何确定,本准则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对应义务的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另一种情况是,对应义务的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在存在一个金额范围的情况下,本准则规定了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比如说,存在一个100万元~140万元的金额范围,那么最佳估计数应是120万元。
  在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的情况下,最佳估计数的确定要复杂一些。第37号国际准则就此提供了一些指南。其指南认为,如果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则义务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可采用〃预期价值(expected value)〃法确定;如果只涉及单个项目,比如未决诉讼,则应作具体分析以确定最佳估计数,而不能采用预期价值法。本准则认为,这些指南是值得借鉴的。为此,本准则规定,在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的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2.与或有事项计量有关的几点说明
  (1)关于〃预期价值法〃
  本准则对涉及多个项目时就最佳估计数确定所规定的方法,实际上就是第37号国际准则所指的〃预期价值法〃。所谓预期价值法,指的是根据各种可能结果和对应发生的概率来加权计算估计值的方法。从数学意义上讲,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反映了整个概率分布,且具有可验证性。以下是一个运用预期价值法的例子。
  例如,企业销售货物时向客户保证:商品售出后六个月内,企业承担因商品有正常范围内的缺陷而须进行修理的义务。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在售出商品中发现较小缺陷,则预计会发生100万元的修理费用;如果发现较大缺陷,则预计会发生400万元的修理费用。基于以往的经验和对未来的预测,企业估计在下一年度,已售商品中有75%不会有缺陷,20%有较小缺陷,5%有较大缺陷。根据这些资料,企业在本年度末对售出商品确认的负债金额(修理费用的预期价值)应为40万元[(0×75%)+(100×20%)+(400×5%)=40(万元)]。
  (2)关于现值因素
  现值总是与货币的时间价值联系在一起。理论上讲,如果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清偿有较长的时间跨度,那么在确定负债确认额时,有必要考虑采用现值计量。
  本准则认为,现值信息确实更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但就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现值信息的理解和要求而言,尚不宜过多地考虑现值因素。况且,由于应予确认的负债具有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特点,使得现值的计算面临较多的困难,甚至有违成本与效益原则。为此,在确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金额时,本准则没有要求运用现值计算。
  (3)关于第三方补偿
  实务中,企业履行承担的义务所需支出可能由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补偿。对于这些补偿的处理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确认负债时,将这些可能获得的补偿考虑进去,负债的确认额为抵减了补偿额后的金额。二是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的情况下,才作为资产单独地确认。第10号国际准则采用了前一种做法。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倾向于采用后一种做法。1993年,美国FASB发布的EITF第5号公告《环境会计》指出,环境负债应与潜在的补偿金额区分开来单独计价(即〃两项交易观〃),因确认环境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也只有在补偿金额很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减少,即不能随意先抵减后再在损益表上反映。1992年,美国SEC公布的会计文告《与或有损失有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也曾指出,环境负债应单独计价,不能与潜在的补偿金额抵销。英国的会计准则则完全采用后一种做法。
  本准则认为,如果将可能获得的补偿在确定负债时予以考虑,则无异于将潜在资产提前确认;此外,即使补偿基本确定可以收到,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则,它也不应用于先冲抵负债。因此,本准则规定,如遇到清偿所确认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的情况,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另外,所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五、或有事项的披露
(一)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披露
  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披露涉及的问题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负债应如何反映;在利润表上,与所确认的负债有关的损失或费用应如何反映。
  本准则认为,为使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详细而完整,企业应单独地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具体以〃预计负债〃反映。在利润表上,因或有事项而确认负债所确认的损失或费用,应与其他相关费用(比如〃管理费用〃)一并反映;如确认了补偿,补偿金额应预先扣除。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
  或有负债作为潜在义务,由于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因而不能确认;而或有负债作为特定的现时义务,虽然符合负债的定义,但却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也不能确认。总之,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虽然不予确认,但作为企业的现时义务或潜在义务,内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却是明显的,将来还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考虑,企业一般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之所以讲〃一般〃,主要是出于重要性考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第37号国际准则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准则略有不同,本准则特别强调了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披露问题。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行实务中票据贴现一直就要求作表外披露,以及目前不少企业因担保业务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等因素。
  为此,本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至于对或有负债应披露什么内容,本准则与第37号国际准则以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基本一致,规定企业应就或有负债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此外,对未决诉讼的披露,本准则作了特别规定,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三)或有资产的披露
  或有资产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确认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
  出于稳健的考虑,本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对或有资产进行披露,除非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此时,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形成的原因,如能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对此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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