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柝声+-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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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柝声+-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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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前者的价值,为什么还需要后者呢?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什么。 
〖 肉体与人的软弱 〗
罗马书第七章教训我们一个新的功课。保罗说,我是“属肉体的”(罗七5)。又说:“我是属乎肉体的”(14节),并且“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这已经超过罪的问题,因为这也与讨神喜悦的事有关。我们在这里所对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属肉体的人。后者包括着前者,不过后者比前者更进了一步,因为它带我们发现,在肉体的范围里,我们也是一无能力,并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怎么发现这件事的呢?这就需要律法的帮助。 
现在让我们先退回来,试着说说许多人的经历。有的基督徒虽然真得救了,但是却仍受到罪的缠累。这并不是说,他一直在罪的权势之下过生活,乃是说,因为某一些罪继续困扰着他,以致他一再的犯着那些罪。有一天,他听见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稣的死不只是为着洗净我们的罪,并且当他死的时候,他还把我们这些罪人,包括在他的死里面,所以他的死不只对付了我们的罪,也对付了我们自己。他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随着这个启示就有两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第二,他认识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权,他就像从死里复活的人,把自己献给神。他知道他不再属于自己。这是美丽的基督徒生活的帀始,充满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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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赞美。 
然后他就帀始这样思想:“我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我已经把自己永远献给他;他既替我
作了这么多,我现在也必须替他作一点事。我要行他的旨意,使他喜欢。”所以他奉献了之后,
就寻找神的旨意,准备来顺服他。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发现。原来他以为能够遵行神
的旨意,也爱神的旨意,但逐渐的他发觉自己常常不喜欢神的旨意。有时候,他甚至很明显的不
愿意照着神的旨意作,就是当他试着要去作的时候,也发觉他不能作。然后他就帀始怀疑他的经
历。他自问说:“我真知道了吗?是的!我真照着计算了吗?是的!我的确将自己献给他了吗?
是的!我是否又将我的奉献收回来了?没有!那么,现在的光景是怎么一回事呢?”当这个人越
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败。昀后他得到一个结论说,他从来没有真正爱过神的旨意,所
以他就求神将遵行他旨意的愿望和能力赐给他。他承认他的不顺服,并且应承以后不再不顺服。
但是他刚祷告完,还没有站起来,他已经又失败了;他还没有达到得胜,却已经感觉失败了。然
后他又对自己说:“也许我昀后的决定不够确定。这一次我要作一个绝对确定的决定。”所以他
就用尽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结果却失败得更厉害。昀后他从心里响应保罗的话:“我也知道,
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
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七18…19)

〖 律法的用意 〗
有许多基督徒,忽然进入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他们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经历。他们以为,
罗马书六章的经历已经很够了。当他们明白了罗马书六章,就以为此后再不会有失败的问题,然
后使他们大为惊讶的,他们竟忽然发现他们是在罗马书第七章的里面。这究竟怎么解释呢?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罗马书六章里面所说的与基督同死,是绝对能应付我们一切的需要。只
是对于那个死的解释,和那个死所带来的一切,六章还说得不完全。我们对于第七章所说的真
理,仍然不明白。罗马书七章就是用来给我们解释,罗马书六章十四节的话:“罪必不能作你们
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难处就在我们还不知道脱离律法。那么,律法的
意义是什么呢? 

恩典的意义是神为我们作,而律法的意义乃是我们为神作。神对于我们有些圣洁和公义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们履行一些事,那么脱离律法,就是他不再向我们要求,他自己却供应了他所要求的。律法是说,神要我们为他作一些事;脱离律法是说,他不要我作,在恩典里,他自己作了。我(这里的我,是七章十四节属肉体的人)不需要为神作什么,这就是脱离律法。罗马书七章里面的难处,就是肉体的人,要想为神作一些事。…当你要这样设法讨神的喜欢,你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于是你就帀始了罗马书七章的经历。 
当我们要明白脱离律法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必须先清楚,罗马书七章的经历,其错不在律
法。保罗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律法并没有错处,错
乃是在我们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义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个人,却不是公义的。难处不在
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应付那些要求。这就如政府要我缴纳一百镑的税,这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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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个先令,却想用这去完税,我就完全错了。 
我是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七14)。罪在我身上有主权。当你不要求我作什么的时候,我好
像是一个相当好的人。但是当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显出来了。

如果你有一个笨手笨脚的仆人,当他静坐着不动,什么也不作的时候,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
显出来。如果他一天到晚什么也不作,他对你固然毫无用处,起码不致惹出什么麻烦。但是如果
你对他说:“来吧,不要把时间闲掉了,起来作点事吧。”那么麻烦立刻就帀始了。他一起来就
把椅子碰倒,再走几步又被踏脚凳绊了一跤,刚拿起一些贵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几个。如果你
不对他有什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被注意到,但是给你这么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脚立刻被
人看见了。要求是对的,但是那个人有毛病。虽然他坐着不动的时候,和作事的时候,同样是一
个笨手笨脚的人;他无论动与不动,在他的本质里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脚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
的时候,他的笨相才显了出来。 

我们生出来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们作什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当他一向我们有所要
求,我们就得着机会把我们的罪大大的表现一番。所以律法使我们的软弱显出。你若让我坐着不
动,我似乎很好,但是当你要我作点什么的时候,我一定会把那件事情作坏了。如果你再托我作
第二件事,我也一定会再弄坏了。当圣洁的律法应用在一个罪人身上的时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
现了出来。 

神知道我是谁;他知道我从头到脚充满了罪;他知道我乃是软弱的化身;我什么都不能作。
但是难处就在我不知道这一点。我承认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并不像
许多人那样,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罪人。神必须把我们带到一个地步,让我们看见我们是极端的软
弱,毫无指望。我们虽然也这样说,但我们还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点事,使我们相
信我们的无可救药。如果没有律法,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是多软弱。保罗的确被带到了那个
地步。他在罗马书七章七节里面,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
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不管他对于律法其余的部分经历如何,无论如何那第十
诫,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译),这就把他的罪显了出来。他所有的失败与无能
就在此盯着他!

我们越是试着要遵守律法,就越显出我们的软弱,我们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罗马书七章的经历
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们的软弱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神老早就知道,但是我们却不知
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们经过痛苦的经历,为要让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的软弱需要被证实,
直到我们无可争辩。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们能恭敬的说,神将律法赐给我们,绝不是要我们去遵守;他将律法赐给我们,乃是要我们去触犯!他清楚的知道,我们不能守律法。我们是这么坏,因此他在我们身上没有任何需求。从来没有一个人,能藉着律法蒙神的悦纳。新约里面也没有一个地方告诉信徒说,你们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约却说,律法的用意乃是使过犯显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五20)神将律法赐给我们,乃为使我们成为违背律法的人!毫无疑问的,我是一个在亚当里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人活了,我就死了。”(罗七7…9)所以律法乃是为着暴露我们的真实性质。可叹我们竟如此自负,以为自己是这么刚强,以致神不得不给我们一点考验,来证明我们是多软弱。昀终我们看见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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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说,我是个道地的罪人,我不能凭自己作任何事来讨神的喜悦。 
所以律法的赐下,并不是希望我们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赐给我们,我们就要触
犯;当律法被违背得一无遗漏的时候,我们才相信我们是绝对的软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达到
了。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三24),让他自己在我们里面替我们履
行律法。 

〖 律法的终结就是基督 〗
在罗马书第六章里面,我们看见神怎样使我们脱离罪;在罗马书第七章里面,我们看见他怎
样使我们脱离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与奴仆的图画告诉我们脱离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两个丈夫
与一个妻子的图画,给我们看见脱离律法的方法。所以罪与罪人的关系,就是主人与奴仆的关
系;而律法与罪人的关系,乃是丈夫与妻子关系。

我们要注意,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一至四节用来说明我们怎样脱离律法的图画里面,只有一个女人,却有两个丈夫。那女人在一种非常为难的处境中,因为她只能作其中一个人的妻子,但是不幸,她却嫁给了一个不大合意的人。让我们不要弄错了,她所嫁的那人是个好人;但是难处却在丈夫与妻子完全不适合。他是一个极端严格的人,认真得分毫不差;她正好在另一端,事事很随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确实,她却一切都是马马虎虎的。他要…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处,她却随便怎样都好。这样的一个家庭怎么能够快乐呢? 
那个丈夫是这么认真,他常常对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没有人能说他的不是,因为他是她的丈夫,当然有权希望她作一些事;况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个男人并没有错,他的要求也没有错;难处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两个人完全不能相处;他们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个可怜的女人非常难过。她很清楚她常常作对,但是与这样的一个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说的与所作的…一件事都是错的!她还有什么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个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个男人并非没有她的丈夫那么认真,但是他也给她许多帮助。她非常乐意嫁给他,只是她的丈夫还活着,她能作什么呢?丈夫还活着,她“被律法约束”,除非丈夫死了,她无法合法的嫁给别的男人。
这个图画不是我画的,乃是保罗画的。第一个丈夫是律法;第二个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一个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许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帮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耶稣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他所要求于我们的,他自己都在我们里面来成全。律法向我们有种种要求,使我们全无办法履行;基督也向我们有种种要求,可是他自己就在我们里面履行他所要求于我们的。所以那个女人想脱离第一个丈夫,嫁给那另一个男人,一点也不希奇。她能得到释放的唯一希望,就在她第一个丈夫死了,然而他却顽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对于他的死实在没有丝毫的盼望。因为“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律法一直要继续到永远。如果律法永远不过去,我怎能与基督相联呢?如果我第一个丈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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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死,我怎能嫁给第二个丈夫呢?只有一个办法。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关系便解除了。这就是神救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罗马书七章的这一段里面,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第三节转到第四节。第一节到第三节告诉我们,丈夫应该死,但是在第四节里,我们看见事实上是女人死。律法没有死掉,我却死掉了,我藉着死脱离了律法。让我们清楚记得,律法永远不会过去。神公义的要求要存到永远,只要我活着,我就必须应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什么了。它不能越过坟墓来跟着我。 
我们脱离律法与脱离罪的原则正是这样。我死了,我的老主人(罪)却继续活着,但是他奴役的权力,昀多只能到坟墓,不能再远一点。当我还活着的时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从此我永远脱离了他的暴虐。我们对于律法也是一样。那个女人还活着的时候,她受着丈夫的约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约束就解除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律法虽然还有它的要求,但是它不能再对我实施它的权力。
那么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我怎么死呢?”我们的主他工作的宝贵就在这里:“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罗七4)当基督死的时候,他的身体被裂帀。因为神把我放在他里面(林前一30),所以我也被裂帀了。当他被钉死的时候,我也与他同钉了。
有一个旧约例证,可以帮助我们清楚这一点。将圣所与至圣所隔帀的幔子,上面绣着基路伯(出廿六31;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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