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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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之鉴-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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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殖产兴业政策的推行,促进了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政府的大力保护和扶植下,1886—1890年间,在日本出现了早期产业革命热潮。它几乎扩展到一切主要工业部门,特别是以纺织业为中心的轻工业部门发展异常迅猛。到甲午战争(1894—1895)前后,日本初步实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产业革命开始后,外贸亦急剧发展,外贸额在10年间几乎翻了两番,且以出超为主。
  4教育及社会文化改革
  明治政府实行资本主义改革的又一重要政策是“文明开化”。这一政策主要涉及文化教育改革及一系列社会文化改革。
  明治政府成立伊始,首先整顿旧教育机构,1871年设文部省,掌握全国教育改革事务。1872年9月5日发布《学制》,正式开始有纲领、有计划地改革。在《公布学制之布告》中指出:“学问可称为立身之资本。”制定公布《学制》之目标是:“以期今后一般人民(华士族、农工商以及妇女),必使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
  全国根据《学制》划分学区,设立大、中、小学及各类专业学校,教学内容焕然一新。另外,制定了有关留学生规则、学位制度,并允许私人办学等。1879年又迈出教育改革第二步,即制定47条《教育令》,废除学区制,将小学设置、管理权下放地方,学制缩短,教学内容简化。翌年又修改《教育令》,加强对教育的监管权,使就学率迅速提高,1883年达51%。1885年实行内阁制,森有礼首任文部大臣,他先后主持制定、公布了《帝国大学令》、《小学校令》、《中等学校令》和《师范学校令》等一系列教育法令,使教育改革进入确立近代教育体制的第三阶段。上述教育法令的推行,基本上确立了近代教育制度,教育普及率及中学、大学都有极迅速的发展,成果极为显著:迅速发展为世界教育普及率最高的国家。
  明治政府在推行文明开化过程中,对社会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也给予关注。19世纪70—80年代,政府发布一系列文告和法令,实行各项社会改革,一方面废除了一些封建时代遗留的旧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宣传奖励以至移植西方人的生活方式,在衣、食、住、行方面推动“欧化”风潮,企图通过社会改革建立适应世界潮流和适合日本国情的近代文明体系。发布《断发脱刀令》,天皇带头剪发;发布采用阳历布告(改阴历1872年12月3日为阳历1873年元旦,并将一昼夜12时辰改为24小时)以及开展以洋房、西装、西餐为代表的生活方式的“欧化”运动。这些措施在城市中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当然,在日本政府中也有人认为,日本同西方比是劣等国,不如搞“全盘西化”。社会上亦有人主张,日本应废日语而以英语为国语,甚至组织“人种改良会”,提倡与西洋人通婚以改良人种等肤浅庸俗的“文明开化观”,但终未成气候。
  “文明开化”更重要的方面是开展资产阶级社会启蒙运动,传播西方启蒙思想。幕末时期成长起来的西学知识分子;是传播西方启蒙思想的先驱。明治六年(1873)成立的“明六社”,则是日本近代史上第一个合法的研究传播西方民主思想的学术团体,它既是文明开化政策的产物,也是文明开化的标志,在文明开化运动中起着先导作用。它的机关刊物《明六杂志》出版43期、发表论文百余篇,处处闪烁着“理性之光”,很受社会欢迎。此外,其社员在明六社活动期间,共出版著译20多部,介绍民主共和思想,贡献颇大。但在帝国政府公布《新闻条例》和《谗谤律》(1875)、实行《取缔演说令》(1878)和《集会条例》(1879)期间,《明六杂志》于1875年停刊,明六社亦同时宣告解散。日本知识界向右转,一大批启蒙先驱者和被誉为“理性之光”的传播者,纷纷沦为思想界的保守分子、倒退转向分子。但是,群众性的自由民权运动,在淘汰了老一辈民主主义者的同时,锻炼培育出了新一代民主主义者。
  5政治改革
  明治政府在使日本走上图强之路的过程中,始终重视牢牢掌握国家政治大权,通过各时期的政治改革,建立、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最后确立了日本帝国的近代天皇制。

  1868年4月6日,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新政府发布了具有政治纲领性的《五条誓约》。在6月11日,公布“政体书”,宣称“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并将“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按此原则,天皇政权实行第一次“太政官制”。9月3日,天皇下诏改江户为东京。10月23日,改年号为“明冶”,取中国《易经》中“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一句中的“向明而治”,并规定从此一代天皇只用一个年号。翌年4月,天皇赴东京,事实上迁都东京。
  在此前后,以天皇睦仁为首、由改革派武士掌握实权的新政府,充分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不仅对经济、文教、军事进行破旧立新,而且对政治方面也不断进行全方位的资产阶级改革。在日本被称为“维新”。“维新”,取自中国《尚书》句:“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即变革之意,实际上是实行一系列资本主义改革。
  1869年7月25日,明治天皇下诏接受各藩“奉还版籍”(版指领地、籍指户籍),任命藩主为藩知事,取消藩主、公卿等旧称,统称“华族”,一般武士则称为“士族、卒”。1871年8月29日,实行“废藩置县”,解除旧藩主、藩知事职务,建立了近代府县制度,最后取消封建领主的统治权。全国行政区划分为3府72县,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府、县知事管理。此举建立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治体制。
  天皇政权在1868—1878年间,镇压了20多起士族刺杀政府高级官员和暴乱的事件,如1874年以江藤新平为首的佐贺之乱和1877年以西乡隆盛为首的鹿儿岛士族叛乱。同时,更以残酷的手段镇压农民起义和暴动。
  天皇政府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过程中,极力利用日本的封建遗制。在政治上神化天皇,树立其绝对权威;为培植特权阶层,将维新功臣及财阀亦列入“华族”;在意识形态上,宣扬皇道、神道、儒学,并引进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经过明治维新,日本从幕藩领主统治的封建国家逐渐转变为带封建性的资本主义国家。近代中央集权制建立和巩固后,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开设帝国议会,从而确立了近代专制主义的君主立宪制,即日本近代天皇制。
  日本政治改革是带有两面性的。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也是一样。这里,还需对近代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作用作简要叙述。
  19世纪70—80年代,日本国内爆发了一场以要求开设国会、制定宪法、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确立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规模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史称“自由民权运动”。这一运动在明治政府分化瓦解和镇压下失败了。但政府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于1881年亦被迫作出让步,许诺将以1890年为期开设国会,公布帝国宪法,同时着手立宪的准备工作。
  第一,派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考察团”于1882年3月赴欧洲考察。伊藤博文一直主张以普鲁士和奥地利宪法为样板,故他直赴柏林和维也纳,向柏林大学法学家格拉斯特和维也纳大学法学家施泰因求教,历时一年多,学得了如何在立宪形式下保持君主统治大权的经验。他决心以“君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普鲁士宪法为制定日本帝国宪法的楷模和蓝本。1883年3月,“宪法考察团”回国。
  第二,设立华族制度,即日本的近代贵族制度。1884年颁布《华族令》,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并定为世袭。原来的藩主、旧公卿及明治维新的功臣被授予爵位,成为“皇室的辅翼”,日后成为牵制、抗衡众议院的贵族院基础。
  第三,确定“皇室的财产”。1882年2月,岩仓具视建议,为制定宪法,必先巩固皇室基础。他主张“使皇室财产之殷实达到和全部国民财产没有多大差别的程度”,以便将来一旦政府预算案被国会否决时,可由皇室财产支付官吏的薪俸和陆海军经费。于是,不断用划拨、移交、接管、编入等手段和名义扩大皇室土地、工矿企业及财产。在1889年宪法颁布时,天皇已成为日本最大的地主和最大的资本家。

  第四,实行内阁制。1885年12月废除原来的太政官制,效仿西方资产阶级内阁制,建立了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和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务、递信等9省大臣以及书记长官、法制长官组成,直接隶属于天皇。第一届内阁由伊藤博文任总理大臣。在实行内阁制时,1887年政府制定《文官任用令》,1888年还制定了新的市制和町村制,实行所谓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后,帝国政府开始起草宪法草案。1886年秋,以伊藤博文为首,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4人开始秘密起草宪法,并听取法律顾问、德国法律学家雷斯莱尔和莫塞的意见。1887年5月完成第一稿,又进一步加工修改完成第二、三、四稿,1888年4月最后修改定稿,送交天皇审阅,同时由枢密院审议、通过。枢密院是天皇的最高咨询机关,设立于1888年4月,也是为审议宪法草案而产生的机构。伊藤博文辞去总理大臣职务,就任枢密院议长,召集顾问官和内阁大臣,从6月18日起,在天皇亲临之下,秘密审议宪法草案,到1889年1月31日审议完毕。其间经过若干字句上修改变动后,定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将《大日本帝国宪法》(以下简称《帝国宪法》)作为钦定宪法予以颁布。2月11日,是神武天皇(传说中的第一代天皇)即位纪念日(称纪元节)。该日,天皇在新落成的宫殿召集群臣,宣读颁布宪法的《告文》和《敕语》后,将宪法文本“御赐”给第二届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帝国政府同时公布《皇室典范》、《贵族院令》、《议院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律。仪式结束后,举行阅兵式,召开盛大宴会,并宣布大赦政治犯,为西乡隆盛恢复名誉等。
  《帝国宪法》的颁行,是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标志着近代天皇制的确立。
  《帝国宪法》共7章76条。第1章关于天皇的规定共17条,是宪法的中心,其核心是“天皇主权论”。其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集一切国家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就其权限和实际的政治作用看,天皇又毕竟不同于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一是宪法规定天皇必须“依本宪法各条之规定”行使统治权,而宪法各有关规定又限制了天皇在政治生活中独立地发挥作用;二是根据明治初年以来形成的惯例及实施宪法后的历史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除极个别例外,天皇不直接干预国政。《帝国宪法》关于天皇权力的规定在实施时成了“无答责制”,天皇对臣属的国务汇报只听不答,后果与责任由臣属承担。第2章关于臣民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共15条。第3章关于帝国议会的规定共22条。第4章关于国务大臣和枢密顾问的规定共2条。第5章关于司法的规定共5条,规定以天皇之名义施行法律。第6章关于财会规定共11条,规定国家预算需经议会同意等。第7章为4条补则,规定宪法修改程序及办法。
  《帝国宪法》所规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是藩阀专制的继续和发展。其本质是借“天皇大权”之名,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由极少数军阀、官僚、贵族实行寡头专制。这种政治体制当然少有民主成分,但毕竟是东亚第一部近代宪法,而且是当时亚洲唯一颁行的资产阶级宪法,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有其深远的意义。
  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外,1882年日本曾实施《刑法》和《治罪法》,1890年废止《治罪法》代之以《法院组织法》、《行政审判法》、《刑事诉讼法》,18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19世纪70年代初曾着手制定民法,后因发生“民法论争”,新的民法制定后拖至1898年才全部实施。《商法》实施于1899年。至19世纪末,帝国政府基本建立起成体系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890年11月29日是日本第一届议会开幕之日。自此日起,钦定的帝国宪法正式实施。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体制——近代天皇制从此正式确立。

  6军事改革
  在日本帝国政府实行资本主义改革中,“富国强兵”是其三大政策之一。其主要措施就是改革旧的封建军制。1873年颁布《征兵令》,建立近代的常备军并不断扩充。与此同时,还于1874年建立了近代的警察制度。日本建立的近代常备军,不称国防军而称“皇军”,强调其效忠天皇。日本大量引进欧美的一些先进军事制度和建设大量近代军事设施。其海军主要是学的英国,其陆军主要学德国。很快使日本的装备、指挥和战斗力得到极大的加强和提高,居于亚洲第一的领先地位。特别是在精神和思想方面,强化军队和军人的忠君意识。1878年以陆军卿山县有朋名义发布的《军人训诫》,就要求军人必须把天皇当做神来崇拜,向军人灌输绝对尊崇天皇的思想;还特别提倡封建的“武士道”精神,宣扬军人精神的根本在于“忠诚”、“勇敢”、“服从”。1881年建立了宪兵制度,1882年又以天皇名义发布《军人敕谕》,再度重申军人应绝对遵守“武士道”的忠节、“武勇”、“礼仪”等。
  综观近百年日本图强之路,概括地说,日本的成功之处表现在各个方面:在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方面,明治政府通过艰苦的修改条约谈判和不懈的斗争,终于废除了与西方列强签订的全部不平等条约,发展成为独立的资本主义强国。在经济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获得巨大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工业化,农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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