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存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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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存货指南-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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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依据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三)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的公式如下:
    1.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2.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3.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四)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亦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对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计算存货平均单位成本的公式如下:
    1.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次进货的数量)
    2.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出存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3.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五)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与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方法下,月末存货通常是按较早的购价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的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近一次收进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
七、关于期末计量
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这一条规定了存货期末计量的原则,要求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进行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二)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这就是说,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取得的可靠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同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这些事项应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比如,20×2年12月31日,某一品牌小轿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0元。由于我国已加入WTO,根据可靠资料,预计在20×3年5月,该品牌汽车市场销售价格可能会下跌至98000元,则在编制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确定该品牌汽车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可能需要考虑20×3年5月汽车销售价格将下跌这一因素。

    (三)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不同情形的处理
     本准则第20条规定了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运用情况。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例6:资料:
    (1)20×2年12月31日,兴业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3000000元,市场购买价格总额为2800000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
    (2)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3)确定20×2年12月31日A材料的价值。
    分析:根据上述资料可知,20×2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也就是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A材料即使其账面价值(成本)已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3000000元,列示在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例7:资料:
    (l)20×2年12月31日,兴业公司库存原材料——B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1200000元,市场购买价格总额为l100000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
    (2)由于B材料市场销售价格下降,市场上用B材料生产的W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也发生了相应下降,下降了10%。由此造成兴业公司W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总额由3000000元降为2700000元,但生产成本仍为2800000元,将B材料加工成W2型机器尚需投入1600000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100000元。
    (3)确定20×2年12月31日B材料的价值。
    根据上述资料,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定:
    第一步,计算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W2型机器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2700000…100000
                       =2600000(元)
    第二步,将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
    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600000元小于其成本2800000元,即B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因此B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三步,计算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并确定其期末价值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2型机器的售价总额…将B材料加工成W2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
                    =2700000…1600000…100000
                    =1000000(元)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0000元小于其成本1200000元,因此B材料的期末价值应为其可变现净值1000000元,即B材料应按1000000元列示在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原则
    本准则第21条规定了存货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原则。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其估计售价:
    l。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例8:资料:
    (1)20×2年9月3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3年1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310000元的价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3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2800000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0000元。
    (3)20×2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台。
    (4)确定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根据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3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0000元(31000×10)作为计量基础。
    例9:资料:
    (1)20×2年12月26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3年3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310000元的价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4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还没有生产该批W4型机器,但持有库存原材料——D材料专门用于生产该批W4型机器12台,其账面价值(成本)为1440000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1120000元。
    (3)确定新世纪公司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由于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W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还未生产,但持有库存原材料——D材料专门用于生产该批W4型机器,且可生产的W4型机器的数量不大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该批原材料——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W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总额3720000元(310000×12)作为计量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约定数量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例10:资料:
    (1)20×2年9月3日,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3年1月20日,新世纪公司应按每台280000元的价格向希望公司提供W3型机器12台。
    (2)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3920000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0000元。
    (3)20×2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台。
    (4)确定新世纪公司W3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根据新世纪公司与希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W3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但是其库存数量大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总额3360000元(280000×12)作为计量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台)的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600000元(300000×2)作为计量基础。
    3.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例11:资料:
    (l)20×2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WS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3000000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0000元。
    (2)20×2年12月31日,WS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0000元/台。
    (3)新世纪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S型机器的销售合同。
    (4)确定新世纪公司WS型机器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分析:由于新世纪公司没有就WS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S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0000元(320000×10)作为计量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例12:资料:20×3年,新世纪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W4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4型机器的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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