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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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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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片按初步分析的基本公式的“分子”

    、“分母”上升顺序分成1024类,然后在每类之中再按指纹二步分析的补充公式的“分子”

    、“分母”上升顺序分别将其存入相当的档位里。现代电子技术的飞跃发展,给许多科学部门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同时也促使刑事技术指纹登记业务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如电子技术装配的认读,编码,储存和查对指纹特征自动化装置,具有速度快,分辨率高,适用范围广的优点,可节省大量的手工操作时间,从而能适应侦查工作的急需。(四)指纹假定公式的推算方法使用纹型清晰完整指位齐全的现场指印查对十指纹档案是很便当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所提取的现场指印的指位往往是不齐全,纹型模糊不清的。 为此,在以现场指印进行查档时,应当适当地扩大范围,即根据指位不齐全的现场指印推算出该人的指纹分析的假定公式,然后据此一一进行查对,这样可以避免漏查之虞。指纹假定公式的推算方法,是就现场指印各指纹型的实际情况,按指纹初步分析方法拟定出其基本公式来。 遇有缺指的现场指印或纹型不清的,还必须根据缺指所在的指位推算出其可能出现的若干假定公式。 故缺一指的,有两个假定公式;缺二指的,有四个假定公式;缺三指的,有九个假定公式。 当然短缺指过多的也就失去推算的实际意义了。 关于短缺指纹的假定公式具体推算方法很为简单,只要将“X”指位可能出现的两个代表数字代入其中,即可得到它的两个假定公式。 假如某人的右手中指指纹短缺或纹型不清,而其它指位纹型分布状况如下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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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位拇食中环小手位右   手箕箕X斗斗

    左   手斗箕斗斗箕

    则其十指纹分析假定公式应为:0+0+(0或4)+2+16+0+4+2+0

    即: (3或7)+12+1=423。823

    第三节 单指纹登记

    单指纹登记,就是以单个指纹为分析、登记单位,以指纹的形态、倾向、中心和三角等纹线的结构特征为标准进行分析分类的登记。 单指纹登记对查对现场指纹、认定犯罪者较之十指纹登记更为便当。

    一、单指纹登记的基本规则

    (一)

    以单指为登记单位。单指纹登记也要进行十指纹登记的初步分析和二步析;(二)

    以分析指纹的中心纹型为主,以中心部位的纹线结构及其明显的特征为辅确定分析代号;(三)

    指纹卡片要科学地分类管理,如基本分类,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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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分类和计线分类等方法;(四)分析标准,纹型的种类、命名、数字代号以及指纹内部计线中心点的确定方法和所使用的计线规等,必须全国划一。单指纹登记档案一般由单指卡档案、姓名卡档案和总登记档案三部分组成。 单指纹登记卡片用于查对现场指纹和查对犯罪前科;姓名登记卡片记载被登记人的犯罪事实提要,可用来直接查对犯罪前科或查对现场指纹;总登记卡是姓名卡片和指纹卡片的联系纽带,并作为汇总统计的依据。 在同一罪犯分档储存的各个档案,都必须记有统一的登记编号,以便于相互调取查对。 实践证明,单指纹登记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虽在建档时较之十指纹登记耗时多,但用以查对现场指纹却比十指纹登记档案便利的多,常可应侦查的急需。

    二、单指纹的储存和管理方法

    单指纹登记储存和管理,是由十指指纹分析和单指指纹分析两部分所组成的。 首先按“十指分析法”对被捺印人的十指纹进行分析,得出基本公式和补充公式;再按“单指分析法”对各单指单独进行分析,以统一规定的代表符号标示(纹型用形象符号表示,纹线的数目以数字标之)

    ;经复查核对无误后,再把十指分析公式记在单指纹卡片上,而后把单指纹分析公式填在总登记簿上。 罪犯姓名卡(犯罪事实提要及处理材料)按十指纹分析公式或按姓名统一规定的编排顺序归档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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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指纹卡片按如下排列储存:第一步,区分左右手。第二步,按指纹中心形态分类的顺序,即弧形、帐形;反箕、空心箕、囊形箕、一线箕、二线箕、三线箕、多线箕、伤疤箕;圆形斗、环形斗、囊形斗、螺形斗、绞形斗、双箕斗、杂形斗、伤疤斗……,等等排列储存。第三步,按纹线数目的多寡依次排列。第四步,在按上述几方面分类后,再按拇、食、中、环、小指位分别归入档内。

    第四节 其他几种刑事登记

    在刑事登记中除指纹登记外,还有失踪人登记,无名尸体登记以及失物、赃物登记和犯罪方法登记等。 这类的刑事登记的方法和程式虽然简单,为了适应地区间的相互查对,也要按统一规定的方法和程式进行登记。 这类的刑事登记虽不如指纹登记适用的范围广泛,但它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无名尸体登记

    无名尸体,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也可能是自杀或不幸事故的死亡者。 为此,公安部门接到发现无名尸体的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根据勘查所得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不仅要查明死因,判明事件的性质,而且还要查明死者的身份。与此同时,还要对无名尸体进行登记,以便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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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名尸体登记的内容:(一)发现时间、地点、过程及发现人;(二)死者的衣着、携带的物品及尸体状态;(三)死者性别、大致年龄,致死原因,死亡时间,伤害的状况;(四)

    死者的体貌特征,及其它可供识别个人人身的材料。如牙齿排列、龋齿、缺损、畸形等状态;文身的部位及其图形;骈指及其指位;骈趾及其趾位,以及疤痕、斑痣,等等。(五)

    死者人像辨认照片和十指指纹捺印以及赤足脚印捺印等。

    二、失踪人登记

    失踪人登记,通常由失踪人管区公安派出所根据失踪人家属、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进行登记。 失踪人的失踪原因很复杂,有着多样的可能性。 如有的是因迷路或精神病患者走失的;也有的是因外出后不幸身故,或因自杀和被他人杀害的,等等。 进行失踪人登记,查清失踪人的下落,往往是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失踪人登记的内容,有如下几方面:(一)失踪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二)

    失踪人外出时间、事由以及事前打算和表示等情况;(三)失踪人的衣着、携带物品及其特殊特征;(四)失踪人的职业、特长、嗜好、平日交往、近来的情绪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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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失踪人的体貌及其人身特征。 其中包括:伤疤、斑痣、文身部位和图形;骈指、骈趾以及行动坐卧的动态特征;说话声调、口音以及举止表情等习惯性动作等。

    三、失物登记与赃物登记

    失物登记是指对被盗窃、抢劫或遗失的物品进行的登记。此类登记主要根据事主或物品的持有人和保管人的报失材料,经详细询问后,按失物登记的统一形式进行登记。 它在侦查工作中主要作用在于,可根据所记载失物的特征来识别或找寻原物,是为控制销赃,获取侦查线索,查获犯罪人服务的。 失物登记的内容,是把失物的品名、牌号、规格、式样、颜色、新旧程度,特别是在保管、使用中出现的磨损、损坏特征准确地记载清楚。赃物登记是指对从查获的罪犯手中获取的赃物进行登记。 实践表明,通过追查罪犯来路不清的赃物往往可以发现罪犯的其他罪行,从而挤清罪犯的余罪,破获积案。失物登记和赃物登记,两者是对应的关系。 如在许多情况下,同一物品在此是失物登记的客体,在彼可能是赃物登记的客体。 所以在侦查工作常常从赃物登记中查到所要寻找的失物,而从失物登记中查明赃物的来源,这种相互查对工作是经常进行的。 因此,这两项登记工作对于侦查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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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现场勘查

    第一节 犯罪现场的概念和种类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其他一切场所。 任何犯罪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且必然会使客观环境发生某种变化。此种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客观环境,统称为犯罪现场。 简而言之,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变化了的客观环境的总称。上述概念表明,犯罪现场由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一)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因素犯罪活动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实施的。 离开了一定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当然就不存在犯罪现场。犯罪时间,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此外还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后,转移赃物,毁灭罪证和隐匿、逃窜等所占用的时间。 任何犯罪活动都必须占用一定的时间。 通过现场客观环境的变化,不仅能够反映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上的活动过程,还能推断出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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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犯罪空间,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 在通常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处现场。 但是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会出现几处现场,即除了作案地点以外,还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场所。 所谓作案地点,就是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地方,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出事地点。 例如,在撬门入室行窃案件中,被撬的房间;拦路抢劫案件中,罪犯实施抢劫行为的所在地;杀人案件中,罪犯行凶杀人的地点,等等。 有些场所虽然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但是,由于与犯罪活动有着紧密联系,也是现场。比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来去的路线和由于搬运赃物、掩埋尸体、湮灭罪证等而留下手印、脚印、工具痕迹、血迹、赃物以及其他痕迹、物品的场所等,也都是现场。犯罪时间和空间是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因素,也是认定犯罪的客观依据。 在侦查实践中,确定或否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其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以及其个人特点是否与现场空间环境所反映的现象相一致。 因此,在现场勘查时不仅要全面准确地确定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空间范围,而且要正确地推算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并且以此为依据判明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收集犯罪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二)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因素任何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必然会引起客观物质环境发生某种变化。诸如被侵犯对象的物质形态的改变;现场上各种物品存放位置和组合关系的变更;现场上痕迹、物品的增加和减少,等等。此种变化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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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 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会使客观环境相应地发生一系列变化。 由此可见,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且还必然会使客观物质环境发生某种变化。客观环境的变化,是犯罪分子作案过程的客观反映,是确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如果客观环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就说明不存在某种犯罪现场。因此,客观环境的变化,也是构成犯罪现场的一个基本因素。应该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环境的变化是清晰明显的,容易被人们的感觉器官所感知,而有的犯罪现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需要借助科学仪器,才能认识客观环境所发生的某些变化,例如不借助于科学技术手段,很难发现和提取罪犯遗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汗液手印。(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素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人的行为,就没有犯罪。 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一般特征,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抢劫行为、盗窃行为、强奸行为、贪污行为,等等。 任何犯罪行为必然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一定的变化,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有当某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并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又一个基本因素。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前提。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就没有犯罪现场。 如果某种场所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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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为没有任何联系,就不能称其为犯罪现场。在侦查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的现场来说,确定其是否具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困难。 侦查人员根据现场上的各种现象和被害人、事主的陈述,不仅可以判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而且还可以判断发生的是何种犯罪行为。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还有些现场,在现场勘查之前对其是否为犯罪行为所致,很难作出判断。 比如爆炸现场,是灾害事故,还是犯罪分子破坏,在勘验结束之前往往无法作出结论。 又如某些尸体现场,究竟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或灾害事故现场,有时也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之后才能确定。 由此可见,在侦查人员所勘查的现场中,既有犯罪现场,也有非犯罪现场,二者的根本区别,就看是否具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不仅要判明现场是否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判明所发生的是何种犯罪行为。

    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现场分类的意义就在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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