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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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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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现场分类的意义就在于使侦查人员能够认识各类现场的不同特点,并且根据各类现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勘查方法,以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在实践中,犯罪现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又称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是按照现场在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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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 比如在命案现场中,犯罪分子行凶杀人的地点和尸体所在地;盗窃现场中,被撬的房间和隐藏赃物的处所等。在主体现场上,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停留的时间比较长,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多,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特点,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和具体过程,对侦查工作有重要价值。 因此,在现场勘查中,应当把主体现场作为勘查的重点。 当一起犯罪案件存在多处现场时,应当全力找出主体现场;如果一起犯罪事件只存在一个现场时,则应尽力弄清现场的中心部位。 对主体现场和现场的中心部位,应反复认真地进行勘查。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有联系的其他场所。 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前进行窥视、“踩点”或隐身的场所;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后隐藏赃物,销毁犯罪工具、凶器的场所;进出作案地点的行走路线,以及其他遗留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关联现场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着犯罪事件的发展过程,是犯罪现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犯罪实施的全过程和搜集犯罪痕迹、物证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实践表明,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在作案时,常常对主体现场或现场的中心部位加以伪装或破坏,而对关联现场则容易疏忽大意。因此,在现场勘查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要尽力弄清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全部场所,在重点勘验主体现场的同时,要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验。 特别是,当主体现场被伪装或破坏的情况下,仔细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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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现场,往往能够获得重要的证据材料。(二)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是按照现场的保护状况来划分的。原始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之后到现场勘查之前,没有遭到改变和破坏,仍然保持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原始现场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方法、手段、过程和结果,遗留的痕迹物证未遭变动或破坏。 因此,这类现场对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变动现场,是指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或自然等原因,而使原始状态发生部分或全部改变的现场。 在实践中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化的原因通常有:自然原因,如刮风下雨,日光的照射,水流的冲刷等;人为的原因,如事主发现出事后,急于翻箱倒柜,清点究竟丢了什么东西,或者发现亲人被害后,抱尸痛哭,周围群众急于救人、救火或争相观看等;保护现场人员措施不当,也会使现场遭到破坏。 此外,因遭到家禽、家畜和野兽等的破坏,也可能使现场的面貌发生变化。变动现场在侦查实践中会经常遇到。 这类现场由于现场的原始状态改变,犯罪分子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而且现场上还会出现一些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会给侦查工作造成许多不利的条件。 但是,应该看到,破坏了的现场,仍可能有未被破坏的部位,变动了的现场仍可能有未变动的地方。 所以,勘查人员决不能因为现场遭到破坏,便失去勘查的信心,而不认真进行勘查。 相反,越是变动比较大的现场越应该认真、细致地进行勘查。 实践表明,有的现场看起来破坏得很严重,但是,经过仔细勘查,仍然从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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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提取许多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为分析案情,制定侦破方案,以及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勘查现场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没有进行实地勘验以前,要通过询问事主、报案人和知情群众,详细了解有关现场的原始状况,切实搞清楚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变动的原因。 比如查明发现案件以后,有哪些人进入过现场,接触了哪些部位,以及接触的方法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正确地开展侦查活动。 否则,如果把变动现场当做原始现场,或者把原始现场当做变动现场,就不可能使现场勘查得到正确的结果,而且往往会把侦破工作引入歧途。(三)伪装现场与伪造现场伪装现场与伪造现场,是按照现场的真伪性质来划分的。伪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为了逃避罪责或转移侦查视线,而有意制造假象加以伪装的现场。 伪装现场既包括对现场的全部伪装,也包括对现场的局部伪装,还包括伪装个别痕迹、物品,如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故意将他人的物品遗留在现场上,以转移视线,嫁祸于人。 伪装现场无疑会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给整个侦查破案工作增加一定的复杂性。 但是,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的活动越来越狡猾,他们伪装现场,的手段也越来越巧妙,使人不易识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伪装的手法如何巧妙,总不可能作到“天衣无缝”

    ,必然会漏出破绽。 只要侦查人员严格坚持现场勘查的原则,认真进行勘查,并且善于发现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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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现场中的各种反常现象,就能够及时识破犯罪分子的各种伪装,从而揭露犯罪的事实真象,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应该指出,现场上所出现的某些反常现象,有时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的无意识行动所引起的,而不是有意伪装。 所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既要注意发现各种反常情况,又要竭力判明此种反常情况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便正确地认定是否属于伪装现场,而不能只看到一点反常情况就认定是伪装现场。伪造现场,是指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谎报发生犯罪行为的现场。 此类现场的基本特征是在客观上犯罪行为并未发生,是当事人有意布置的。 当事人伪造现场的动机是各式各样的,如有人为了掩饰自己的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而伪造被抢劫或被盗的现场;有的妇女为了掩饰自己的通奸行为或为了报复陷害他人,而伪造被强奸现场;有的人为骗取政治荣誉,而伪造与“匪徒”搏斗被伤害的现场,等等。 他们常用的手法是,编造虚假陈述,设置假现场,炮制假证据。 但是,假的总是假的,伪造的手段再巧妙,总会露出马脚。 当事人的陈述与现场客观环境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必然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因此,只要侦查人员坚持科学的态度,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认真进行分析判断,就不难识破假象,揭穿种种谎言。(四)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

    这是按照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划分的。一起案件有时会有若干个现场,如有的杀人碎尸案,犯罪分子将尸块和凶器等藏匿在几个甚至几十个地方,这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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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一个案件出现几个乃至几十个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不仅要把各处现场全部找到,而且还要正确地判明这些现场出现的先后顺序。 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全面收集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所谓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即案件的发生地点,亦即主体现场。第二、第三……现场,是指与第一现场相联系的其他场所,亦称关联现场。在实践中,首先发现犯罪事实的地点,也可能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或第三、第四……现场。 如杀人碎尸案件,首先被发现的往往是被丢弃的个别尸块,而并不是杀人碎尸的地点。 有的人把最先发现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地点称之为第一现场,也还有人把第一现场称之为原始现场,这是基本概念上的混淆,是不确切的。有的案件,犯罪分子一次作案,连续撬开了一所房子中的几个房间,毫无疑问,应把罪犯作案的先后顺序查清楚。但是,这实际上是属于同一处现场,而不能称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等等。在实际办案中,往往会遇到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在一天之内连续在几个地方作案的情况。对于这几起案件的现场,也不能称之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 我们所说的第一、第二……现场的划分,是针对一起案件有几处现场而言的。以上,我们介绍了现场分类的四种方法。 此外,还可以根据现场的所在位置的不同,分为室内现场和露天现场;根据案情性质的不同,分为命案现场、火案现场、盗窃现场、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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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现场、强奸现场,等等。各类现场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勘验的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 研究现场分类的意义就在于,使侦查人员能够针对各类现场的具体特点,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勘验方法,以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第二节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其一,现场勘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在法律没有授予一定侦查权的情况下,无权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其二,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 现场勘查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对于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其侦查活动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作了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73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公安部还专门制定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对现场勘查的任务,组织领导,以及勘查的内容、要求、步骤、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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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查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其三,现场勘查的内容,除了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外,还包括向犯罪现场和犯罪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调查访问,以及对现场情况的分析研究。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现场勘查的基本目的是: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判明事件性质,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实施犯罪的情况,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由于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现场勘查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可能完全一样,一般来说,现场勘查应完成以下任务:(一)判明事件性质判明事件的性质,就是要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件。 这是现场勘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事件性质,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确实发生了犯罪案件;二是不幸事件;三是伪造现场或谎报假案。 有些现场,对事件的性质反映得比较明显,一看就知道是一起什么事件。 但是,就大多数现场来说,事件的性质并不明显,必须通过现场勘查才能彻底搞清楚。只有查明了事件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使侦破工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如果事件的性质尚未搞清楚,就盲目立案侦查,或者把事件的性质搞错了,那就会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甚至会造成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的严重后果。(二)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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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工具以及作案人数和动机目的等内容。 这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但是,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对这些情况一般是不了解的,只有通过现场勘查,客观全面地研究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各种变化,发现和分析罪犯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对事主和周围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以后,才能对作案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三)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所谓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爱好、衣着打扮等。 这也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大量材料,经过综合研究,就能够大体上勾画出犯罪分子的“脸谱”

    ,对犯罪分子本人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做出初步的判断,从而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 不仅如此,有的案件,由于现场勘查中获得了确凿有力的证据,还能够直接把作案分子揭发出来。(四)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一般都会在现场上留下各种痕迹、物品,其中包括: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牙齿痕迹、弹头、弹壳、作案工具、衣帽、鞋袜、烟头、火柴棍、钮扣、血迹、精斑、毛发、粪便,等等。 所有这些痕迹、物品都可能成为查明案情和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 因此,全面细致地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乃是现场勘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而且往往是决定侦破工作成败的关键。 无数事实表明,凡是在现场勘查中重视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的地区和单位,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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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主动,破案就准确及时;反之,如果不重视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从现场上搞不到有价值的证据材料,侦破工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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