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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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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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尸体,化验毒物,分析研究现场情况和鉴别遗留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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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搜索堵截组:由侦查员、警犬训练员、派出所民警,以及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负责搜索犯罪分子,寻找犯罪痕迹物证,追缉堵截犯罪分子,等等。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组成其他若干小组。

    三、现场勘查的领导和指挥

    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勘查应当由负责侦查破案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为了正确地组织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领导指挥人员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快速赶赴现场。(二)

    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迅速做好勘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勘查方案,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组织分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等等。(三)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决定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包括现场搜索,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等。(四)掌握勘查工作进度,协调各项勘查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组织临场讨论,做好勘查后现场的处理工作。现场勘查指挥员是现场勘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组织指挥工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现场勘查的速度和质量。 因此,要求指挥人员必须亲临犯罪现场第一线,与侦查人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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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战斗。 在现场勘查中,指挥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同时,又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所有参加勘查人员的积极性,抓住战机,及时有效地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四、现场勘查人员的纪律

    现场勘查是一项艰巨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以下纪律:(一)

    要严格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组织分工和勘查步骤进行工作,不得随便触摸或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证;(二)

    要保护现场上的各种公私财物,不得私拿或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三)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四)

    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准泄露有关现场情况和所发现的线索。

    第五节 现场勘验

    一、现场勘验的概念和法定程序

    现场勘验是勘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观察、检验、记录和分析研究活动。 主要包括:现场环境及态势勘验,现场痕迹勘验,现场尸体勘验,活体勘验,现场法医物证勘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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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文书勘验,现场其他物品勘验等。 现场勘验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发现、固定、提取犯罪痕迹物证,并判明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现场勘验作为现场勘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场勘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现场勘查的质量和侦查工作的结局。现场勘验是一项法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定程序,才能保证现场勘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主要是:(一)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三)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四)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二、现场勘验前的准备工作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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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证勘验的顺利进行。(一)

    向保护现场人员了解现场保护情况,查明案件发生后,有什么人到过现场,触动过现场上哪些部位和物体。 如果发现已采取的现场保护措施不当,应立即加以纠正,切实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比如,发现警戒不严,秩序混乱,应立即部署力量加强警戒,对容易遭到破坏的痕迹物证,应采取妥善的保全措施。(二)向事主或发现人、报案人等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简要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来去路线和其他有关情况。 必要时,应当机立断,不失时机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三)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正直的公民,作为现场勘查的见证人。

    三、现场勘验的步骤

    (一)视察现场,划定勘验范围勘查人员初步了解了现场有关情况以后,接着就要对现场周围进行巡视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及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划定勘验的范围。 实践表明,正确划定勘验的范围,是做好实地勘验的前提。 勘验的范围如果划得太窄,就会漏掉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不利于对案情做出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反之,如果划得太宽,把那些与犯罪活动无关的场所也划了进去,则必然会浪费侦查力量,拖延现场勘查的时间。 究竟范围多大合适,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的要求是,抓住中心,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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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把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都包括进去。必须指出,勘验的范围划定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勘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新的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变更原定的勘验范围。(二)确定勘验顺序勘验的范围划定以后,应进一步确定勘验的顺序。 由于犯罪现场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每个现场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勘验的顺序和方法也就不可能千篇一律。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从中心向外围勘验。主要适用于范围不大,中心明确,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现场。 比如室内现场,一般多采用此种方法。2。

    从外围向中心勘验。 主要适用于范围大,痕迹物证分散,中心不明确的现场。 如对有些野外现场,在勘验时,可以先划定一个假设范围,然后由外围向中心搜索勘验。3。

    沿着罪犯作案时行走的路线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罪犯遗留的痕迹、物品清楚,能把罪犯行走的路线辨别出来的现场。 此外,经过现场访问,已经弄清犯罪分子行走路线的时候,也可以沿着犯罪分子来去的路线进行勘验。4。

    分片分段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范围比较大或者处于狭长地带的现场。为了寻找比较微小的痕迹物品(如弹头、弹壳、钮扣、小刀等)或尸体残肢,可以把参加勘验的人员分成若干组,分段分片进行勘验。 必要时,可以组织力量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搜索。5。从现场入口处开始,顺着物体的陈列顺序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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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主要适用于室内现场。 通常是从被破坏的门窗开始,顺着物体陈列的次序,逐个进行仔细勘验。6。

    沿着地形 地物界限进行勘验。主要适用于野外有明显地形、地物界限的现场。 如沿着河流、道路、沟渠等自然界限进行勘验。7。

    从容易遭受破坏的地方开始勘验。这主要是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的自然环境考虑决定。 如遗留在现场上某些部位的痕迹物证容易受到刮风、下雪、下雨等自然因素的破坏,或者处在交通要道上的痕迹物证,容易遭到来往行人、车辆等的破坏,即可以先从这些地方开始勘验。8。

    一个案件同时发现有几处现场,可以选择其中条件比较好、遗留痕迹物证比较多的现场首先开始勘验。 如果参加勘验的人员比较多,也可以进行适当分工,对几处现场同时进行勘验。 但是,在勘验过程中,彼此之间要随时交流情况,以便使勘验工作进行得更加全面细致。总之,必须从每个现场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正确地确定勘验的顺序,以保证勘验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三)进入现场观察现场状态在勘验的范围和顺序确定之后,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应指定专人首先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其他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状况。 实践表明,在实地勘验之前,组织现场勘查人员,特别是参与侦破案件的人员,进入现场内部进行实地观察,了解现场的原始状况,这不仅能够使实地勘验同现场访问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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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对于正确地判断案情和开展侦破工作,也是有利的。(四)初步勘验初步勘验,也叫静的勘验,是指在不变动现场物体原来位置和状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勘验。 这种勘验的特点是通过眼看、耳听、鼻嗅,对现场上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进行观察研究,以便查明现场上每个物体的具体位置、状态,上面有无明显的痕迹,以及各个物体和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 必要时,还可以向事主或有关人员了解每个物体原来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变动、变化情况。 对有的物体和痕迹还可以用尺子进行具体测量。但是,在初步勘验阶段,一般不得触动现场上任何物体,更不得改变现场上物体的位置和状态。在静的勘验中,要特别注意找到犯罪分子活动的中心场所和出入道口,同时还要弄清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接触过哪些物体和部位,到过哪些地点,以便明确勘验的重点。 对勘验中所发现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物品(如手印、脚印、血迹、凶器等)

    ,可用粉笔、石灰等加以标明,还应及时加以拍照和记录。(五)详细勘验详细勘验,也叫动的勘验,是指在翻转移动物体的情况下,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全面细致地进行勘验。 这种勘验是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特点是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光线角度,对现场有关物体进行多方面翻转移动勘验。详细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仔细找寻和发现各种细小的、不明显的痕迹物证,如无色手印、灰尘足迹、细小划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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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毛发、纸屑、血点、精斑,等等;研究每个痕迹物证的形成原因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详细勘验,在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时,应该特别细心,在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则,不得损坏痕迹物证,也不得把勘查人员自己的指纹留在现场物体上。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初步勘验和详细勘验,是现场勘验由浅入深、步步深入的必要过程。 这种阶段划分,对于保证勘验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因为勘查人员只有通过静的勘验,对现场上有关物体的位置、状态及其变化情况等有了完整的了解,并找到了勘验的重点以后,再移动物体进行详细勘验,才能够全面细致地发现和提取各种痕迹物证,并对这些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和与犯罪活动的关系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否则,如果勘查人员进入现场后,未有经过静的勘验,立即翻动现场上的物体进行勘验,那就不仅不能把勘验工作做深做细,而且还会因为勘验工作忙乱无序,而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同时。 也不利于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静的勘验和动的勘验,是紧密联系着的,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先进行静的勘验,然后再进行动的勘验,这并不意味着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先静的勘验一次,然后又从头开始,对这些部位和物体再进行一次动的勘验。 静的勘验和动的勘验,是两个连续的工作过程。 一般说来,对一个物体进行了静的勘验,并且把它的原来的位置、状态以及遗留的痕迹等记录和拍照下来以后,接着就可以对它进行动的勘验。 当然,对于某些位置相近、关系密切的部位和物体,也可以把它们做为一个整体,先进行静的勘验,然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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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的勘验,以便对它们的相互关系做出正确判断。(六)临场实验临场实验,也称现场实验,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为了验证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存在,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加以表演的活动。它对于确定现场上某一现象或事实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以及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现场实验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并采取科学的方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搞清某些问题,也可以在犯罪现场上进行现场实验。

    第六节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一、现场勘验记录的概念和意义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现场勘验记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反映现场状况和实地勘验结果的法律文书。 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 其意义主要在于:(一)

    没有亲自参加现场勘查的人,通过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对犯罪现场的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二)

    现场勘查记录是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现场上某一情况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记录的内容,把现场的原始状况准确地恢复起来。(三)

    现场勘查记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它不仅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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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反映犯罪现场,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体的客观情况,而且还可以鉴别其他诉讼证据的真伪。

    二、现场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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