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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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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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和特征;不同犯罪人的犯罪活动的心理,等等。 广义犯罪心理学把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研究对象,诸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罪犯改造心理,等等。 对犯罪实施侦查,是一个极其艰巨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人员,出现各种不同的心理现象。 其中除了侦查主体(侦查员)和侦查客体(犯罪人)的活动以外,还有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人员(如被害人、证人等)的活动。 研究这些人的心理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并且根据这种规律制定影响侦查活动中各种人心理活动的方法,有针对性地优化和强化侦查破案的心理对策,就能够有效地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 由此可见,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将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具体运用到刑事侦查实践,使心理学与刑事侦查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即刑事侦查心理学或侦查心理学。 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并拓宽了它的研究领域。

    六、刑事侦查学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多学科融汇而成的边缘学科,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至为密切。 在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是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涉及到自然科学的所有门类,很难说哪一门自然科学是与刑事侦查无关的。 另外,社会科学中的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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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于研究刑事侦查学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刑事侦查学应广泛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

    第三节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我国刑事侦查学与其他法学一样,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正确地阐明了存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揭示了人类认识的实质、来源和发展的辩证规律,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对犯罪实施侦查,这是一场极其尖锐复杂的斗争。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狡诈的,他们惯于披上各种合法的外衣,伪造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以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 而且有些犯罪案件往往与其他事件相互交织,一时真假难分。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仔细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事侦查学最基本的方法。 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导刑事侦查学研究时,还应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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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的各项侦查措施、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都是在总结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刑事侦查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就看它是否正确地反映我国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且能否经受住刑事侦查实践的检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刑事侦查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这就要求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侦查实践,调查了解侦查实践中运用侦查措施、手段和策略方法的情况,及时总结刑事侦查实践中所创造的新经验,将其升华为理论,以指导侦查实践。 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情况,确定对策,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科学的回答。 只有这样,刑事侦查学才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并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案例分析的方法

    刑事侦查部门所破获的各类犯罪案件,是各种侦查措施、手段、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成功运用的结果。 这就为刑事侦查学研究提供了极其丰富生动的实际资料。 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就能够从中具体了解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总结出侦查破案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制定一系列新的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 这种从个别到一般、从个性到共性的方法,是符合人们认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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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事物的规律的。这是我们研究刑事侦查学经常采用的方法。

    三、科学实验的方法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复杂多样的技术性问题,仅凭一般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观察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而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科学实验,以揭示事物本身的各种矛盾及其内在联系,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科学实验的方法不仅对研究刑事技术手段是需要的,而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学的各个领域,例如侦查破案过程中的现场实验、侦查实验,就是利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解决侦查中的专门性问题。

    四、与有关学科相联系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型的边缘法学,涉及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许多门类。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决不能孤立地、封闭式的研究,而应当与其他各有关学科联系起来研究,广泛地吸收和运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 但是,必须明确,刑事侦查学吸收和运用其他科学部门的研究成果,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其理论和方法,而是要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对这些理论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再加工和实验,使之适合于刑事侦查工作客观要求。

    五、比较借鉴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研究的方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科学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应当以研究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为主。 同时,又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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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闭目塞听,对外国的和我国历史上的侦查制度及其有关理论和方法采取一概拒绝的态度。 任何一门科学的建立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必然要从人类文明的宝库中汲取有益的成果。 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也不例外。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广泛,国外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法,正在日益渗入我国,国内犯罪已呈现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使我们更加有必要深入了解和研究外国刑事警察机构设置及各国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发展情况和实际运用。 刑事侦查学研究应该广泛吸收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分析比较,择其精华,去其糟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侦查学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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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第一节 刑事侦查的概念

    一、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通常是从立案后开始进行,到案件事实全部查清,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时终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关于侦查的法律定义,具体包括以下四层意思:(一)侦查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职权在我国,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谓侦查权,是指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侦查权属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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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大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进行。 因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上述可见,在我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工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侦查权。 如果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擅自行使侦查权,私立专案,私设公堂,非法进行拘人、捕人、搜查抄家等等,就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198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的规定,县(市辖区)属以上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对于需要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保卫处、科应将案卷材料连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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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保卫处、科依照法律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保卫处、科没有逮捕、拘留、预审和搜查的权力。(二)侦查是一种专门调查工作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它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侦查行为及侦查措施。 作为侦查行为的专门调查工作既不同行政调查,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调查,而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

    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其他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中的非侦查人员)无权进行此种专门调查工作,但可以被邀请或者受委托参与有关专门调查工作,或者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有关专门调查活动。(2)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3)

    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事件。(4)

    调查的方法既可采用公开形式调查,也可采用秘密形式调查,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性。(5)调查的程序和期限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6)调查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三)侦查是与专门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作为一种专门调查工作是与有关强制性措施密不可分的。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 这是依法强行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不同方法。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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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犯罪,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四)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它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性。 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禁止用非法的方法进行侦查和获取证据。上述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着的。 只有全面地了解侦查的内容,才能对刑事侦查的概念有正确的理解。

    二、侦查与侦察的区别

    侦查与侦察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专用名词,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据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如跟踪守候、秘密搜查、秘密取证、窃听,等等。 由此可见,侦查与侦察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所起的作用等是有区别的,但是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的。 为了有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应充分发挥这两种手段的作用。

    三、刑事侦查的含义

    在我国,刑事侦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指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侦查;一种是狭义的,指对反革命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侦查。 从侦查机关的侦查管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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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对反革命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对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 刑事侦查学中所研究的侦查,主要是指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盗窃、诈骗、贪污、贿赂、走私、渎职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而不包括反革命罪侦查。 刑事侦查与反革命罪侦查由于斗争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当然有所区别。 但是,两者的性质、任务和办案的规则、程序等都是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刑事侦查和反革命罪侦查都是适用的。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将侦查阶段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环节。前者从立案开始到对被告人、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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