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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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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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到某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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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完成某种行为;(三)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或现象是否能够发生;(四)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能否形成与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相一致的痕迹;(五)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能否留下某种痕迹或形成某种损伤;(六)

    确定某种事实或现象是否曾经发生或可能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由此可见,侦查实验对于侦查破案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侦查人员判明案情,查对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是否真实可靠的一种有效方法。 侦查实验的结论不仅能够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而且还可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

    二、侦查实验的规则

    为了保证侦查实验结论的科学性,并能发挥其诉讼证据作用,侦查实验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则:(一)

    侦查实验应当尽可能在被审查事件发生的原地点进行。 如果原地点的具体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影响实验结果时,应先恢复原状,然后再进行实验。(二)侦查实验的时间、光线、风向、风速、气温等自然条件应同事件发生时的条件相近似。 在实验过程中,应注意因某些自然条件不一致可能使实验发生的误差,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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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相应的模拟条件加以补救,并在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三)

    要尽可能利用原来的工具和物品进行实验。如果原来的工具或物品被损坏,或因为鉴定的需要,不宜重复使用时,必须选用种类、型号及新旧程度相同的工具或物品进行实验。(四)

    应当坚持在同一条件下变换方法多次实验,或者变换条件反复实验。(五)侦查实验,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三节 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

    一、侦查实验的准备

    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是顺利完成侦查实验任务的前提。(一)

    明确实验的任务。主持实验的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验所要解决的问题,仔细研究有关材料,详细询问事主、证人、被告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正确确定实验的目的、任务。(二)

    确定实验的内容和方法。即根据实验的种类、目的、任务,确定实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以及实验的次数和顺序,等等,以保证实验有条不紊,顺利进行。(三)

    确定实验的时间和地点。侦查实验应当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原地点进行。 如果原地点的条件已不具备,或者改变实验地点对实验的进程和结果并无影响时,也可以另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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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或者在实验室内进行。(四)

    确定参加实验的人员。侦查实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实验如果涉及到有关专门性的问题,要延请有关专门人员参加,并请他们担任该实验项目的操作执行者。侦查实验应延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到场见证。 如果为了审查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时,可让当事人或证人参加实验。 侦查实验如果是分为若干小组分头进行时,每一个小组均应有两名见证人到场见证。 如果理解实验的目的和内容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则应延请具有此种专门知识的人作实验见证人。 在侦查实验过程中,实验主持人必须当场向见证人提示经实验所见到或听到的情况,并让他们注意这些情况的产生过程和特点。为了保证侦查实验的顺利进行,还应指派一定的人员担任实验现场的警戒工作。侦查实验开始之前,实验主持人应当向参加实验的人员宣布纪律,要求所有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主持人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不得各行其事。要爱护实验现场上的公私财物,不得私拿、丢失或无故损坏。对侦查实验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五)准备实验所必需的工具和物品。

    二、侦查实验的实施方法

    侦查实验所采取的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实验的成败。 实验的方法应根据实验的种类、内容、目的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实验可采用形式逻辑中探求因果联系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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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共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 并且要注意各种实验方法的综合运用,使之相互补充和相互印证。 比如,运用求同法实验的结果是肯定的,就应在与这种结果相反的条件下,运用求异法实验,以验证求同法实验的结果。

    三、制作侦查实验记录

    为了使侦查实验结果在刑事诉讼中起到证据的作用,从实验一开始,就应将实验的情况和结果用笔录、照相、绘图、录音、录相、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记录和固定。侦查实验记录以笔录为主,用其他方法固定的实验情况和结果,应作为笔录的附件。 笔录一般由前言、叙事和结束三部分构成:前言部分:应写明实验的法律依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实验的内容和目的;实验主持人、助手、执行者、见证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叙事部分:应写明实验的过程和结果。 即:在什么条件下,用何种方法和材料进行实验;各参加者的具体分工和所在位置;实验执行者做了些什么动作;实验的具体方法和次数;实验的条件有何种改变;每次实验的结果如何;对实验的进程和结果是怎样固定的,等等。结束部分:应写明实验的起止时间,参加实验人员和见证人的声明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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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和运用

    一、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

    侦查人员对侦查实验的结果必须认真进行审查评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实验的时间、地点、自然环境和条件是否与事件发生时的环境和条件相一致。(二)

    实验的方法是否科学,实验所采用的工具和物品是否与原来的工具和物品相同或者相似。(三)实验人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有无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其所运用的专业知识是否科学。(四)

    实验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能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验。(五)

    提供所发生事件有关情况的当事人、证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功能和心理状态是否正常,与事件发生时相比有无重大变化。(六)

    实验结果与案内其他证据材料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实验结果与案内其他证据相矛盾,则应进一步分析矛盾的性质和原因,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实验。

    二、侦查实验结果的运用

    (一)对肯定性结果和否定性结果的运用侦查实验可能得出肯定性的结果或否定性的结果。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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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的肯定性结果和否定性结果时,应根据实验的目的进行具体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肯定性结果只能为分析案件某一情节提供依据;否定性结果则不能证明该情节就一定不存在。 比如,证人某甲证明在家中听到隔壁有人威胁被害人某乙的声音是深夜11点钟,经实验证明确实可以听见,据此,可以分析案发时间是深夜11点钟。相反,如果经实验,证实听不见,则不能证明案发时间不是深夜11点钟。2。肯定性结果只能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而不能证实某人一定犯罪;否定性结果则可排除该人具备一定的犯罪条件。 比如经实验证明某人可以将被盗的一重物从犯罪现场搬移到某处,这只能证明该人具有实施犯罪的条件,但不能肯定该人就一定犯罪。 相反,如果经过实验证明该人根本搬不动这一重物,此时,即可根据这一否定性结果,排除该人具有这一犯罪条件。3。

    在审查是否有伪造现场可能时,侦查实验的肯定性结果意义并不大,不能据此否定伪造现场的可能,而否定性结果则能证明有伪造现场的事实。 例如:库房值班员报案,称犯罪人挖墙洞进入库房盗走了大量铝锭。 经实验,该洞口可以自由出入,这一结果对证实值班员监守自盗、伪造现场,意义不大。 反之,如果实验证明该洞口不能自由出入,这一否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值班员监守自盗、伪造现场的一个重要证据。(二)对单一性结果和非单一性结果的运用侦查实验的结果可能是单一性的,也可能是非单一性的。证实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只有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是单一性结果;证实具有两种以上客观可能性的,为非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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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结果。 根据单一性结果,可以认定有关事实或现象极大可能存在或不存在;根据非单一性结果,只能对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做假定性的推测。应该指出,侦查实验不可能将原来的事实或现象完全彻底地反映出来,它只能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因而所得出的结果不可能与原来完全一样。 所以,任何侦查实验结果都不能单独作为侦查中认定或否定某一事实或现象的依据,应当与案内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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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辨  认

    第一节 辨认的概念和种类

    一、辨认的概念

    辨认,亦称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的识别指认活动。 辨认是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我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和物证,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害人、目睹人或知情人对可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物进行辨认。”

    辨认是一种与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密切相关的侦查措施,是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 辨认人的辨认结论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一样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正确地运用辨认措施,对于确定和缩小侦查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澄清嫌疑或认定犯罪分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辨认的种类

    辨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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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三种。其中被害人辨认居多数。特别是抢劫、强奸、诈骗等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对犯罪人印象较深,在侦破过程中,通过被害人辨认,往往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分子和赃物。 证人辨认,包括目睹人辨认和知情人辨认,在侦查实践中也经常运用。被告人辨认,主要是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由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识别和指认犯罪工具或犯罪有关场所等。(二)

    依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人身辨认、物品辨认、尸体辨认和场所辨认。人身辨认是侦查中经常运用的一项侦查措施。 其目的是确定某嫌疑人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内在联系,即解决人身是否同一问题。 人身辨认又可分为外貌辨认和语音辨认两种。物品辨认包括对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的辨认,其目的在于确定某物品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内在联系。尸体辨认,即组织目睹者、知情人辨认无名尸体。 这是侦破无名尸体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目的在于查明无名尸体的身源,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场所辨认,即由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或被告人对同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辨认,以确定某个场所是否为犯罪地点或隐匿赃物、掩埋尸体的地点,等等。(三)依据辨认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公开辨认,是在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持有人知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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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此种辨认多运用于对犯罪现场遗留物、无名尸体和犯罪场所的辨认。 有时对已拘捕的人犯也可进行公开辨认。公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此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开使用。 秘密辨认,是在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持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主要适用于辨认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和可疑物品。 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需要用作证据,则应重新组织公开辨认。(四)

    依据辨认的方法不同,可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辨认是辨认人通过自己的感知器官直接对辨认对象进行比较鉴别,以认定其与自己先前感知过的对象是否同一。 比如通过直接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或可疑物品进行辨认,直接到某个场所指认犯罪地点,等等。直接辨认能够比较真实、全面地感知辨认对象的特征,所以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辨认方法。 间接辨认是辨认人通过某种中介了解辨认对象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比较鉴别,以认定其与自己先前感知过的对象是否同一。 比如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通过听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录音进行辨认,等等。 间接辨认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或干扰,往往不能充分地反映辨认对象的特征,所以,此种辨认结果不如直接辨认真实可靠。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对于那些不能或不便进行直接辨认的场合,采用间接辨认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为了保证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在进行间接辨认之后,还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直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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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辨认的规则

    为了确保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侦查人员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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