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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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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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有的只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些次要问题和具体情节未搞清。 有的案件,各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哪个可靠,哪个虚假,尚未解决;或者同案犯之间,有的罪行查清了,有的还没有查清,凡此种种,都必须通过讯问,彻底搞清。 首先要查清被告人所进行的全部犯罪活动,然后,对每条罪行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危害后果和目的、动机等都要搞得清清楚楚,同时还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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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不是只实施了一次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惯犯、流窜犯一般都是多次作案,罪行累累,而查获他则多是通过一起具体案件的侦破,或者是在其犯罪时被当场抓获。 因此,在讯问之前,一般是查清了某一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掌握被告人的其他罪行,或者虽有犯罪的线索,但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进行查证,未能核实。 这就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不仅要查清现案,而且要注意发现疑点,抓住线索,详细追查,深挖侦查阶段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挤净余罪,查破积案。(二)追查同案犯和发现其他犯罪线索不少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是多数人结伙作案,有的已经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集团。 对于这类案件有些在破案时就已查清,将同案犯全部抓获;但有的在破案时只查获一名或几名罪犯,而不掌握其他同案犯,这就需要通过讯问被告人,查清全部同案犯,主动配合侦查部门及时查获漏网的犯罪分子,以便清除后患。 比如,通过讯问主犯注意挖从犯,或者通过讯问从犯注意挖主犯;通过讯问盗窃犯注意挖销赃、窝赃犯;通过讯问青少年犯注意挖教唆犯,等等。犯罪分子既要进行犯罪活动,就必然与社会上某些阴暗面发生错综复杂的联系,因而往往会结识其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或了解许多犯罪线索。 通过讯问被告人,不仅要追清同案犯,而且还要促使被告人把所知道的其他犯罪人和犯罪线索全部提供出来,以便进一步扩大战果。应该指出,追查其他犯罪人或犯罪线索,必须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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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使之严格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对案情正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绝不是无目的的滥追,更不是无止境的穷追,也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要追组织联系和同案犯。同时,对于被告人所做的交待和揭发,一定要认真进行查证核实,绝不可轻信口供,草率抓人。(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案件是错综复杂的,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作案时故意制造种种假象,转移侦查视线,嫁祸于人,有的人出于某种动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真相,甚至捏造假材料,提供假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由于斗争的复杂性和秘密侦查的局限性,即使侦破工作进行得比较周密细致,有时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疏忽和错误。 因此,在已逮捕、拘留的人犯中,必然会有极少数是属于无罪的好人。 特别是在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中,当然存在着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认真检验审核侦查材料的真伪,注意发现侦查工作中的疏忽和错误,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为了保证既不放纵一个罪犯,又不冤枉一个好人,在讯问中,不但要注意获取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材料和口供,而且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材料,认真听取被告人无罪的辩解。 经过讯问、查证,凡是发现属于错拘、错捕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立即予以释放,并做好善后工作。(四)研究和掌握犯罪动态研究和掌握犯罪动态,是侦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人犯的讯问,可以了解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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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程和原因,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和目标、手段,以及隐匿、销赃的场所和方法,等等,从中可以分析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掌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发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打击措施,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五)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教育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犯罪作斗争历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对犯罪分子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 但是,这种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讯问人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之认罪服法,不仅能够促使被告人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而且还可以为判刑后投入劳动改造,奠定较好的思想基础。 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既要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又要抓住机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和思想根源,并决心弃旧图新,接受改造。

    第二节 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被告人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攻心斗智的战斗。被告人被捕以后,时刻都在琢磨对付讯问的办法,力图从讯问人员的态度,一言一行中窥测方向,摸到底细,以便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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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对策进行对抗。讯问人员如果事先不做好充分准备,不了解敌情,就盲目上阵,讯问没有计划,东打西敲,政策教育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意图,使被告人摸到底细,给工作造成困难。 可见,有无准备,直接关系到讯问的成败。 为了使讯问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人员配备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被告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力量的配备,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两个侦查员(一个预审员和一个书记员)

    进行讯问。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应配备较多的讯问力量,必要时,应有预审部门的领导参加。如果讯问聋哑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二、熟悉案情和研究被告人的特点

    熟悉案情和掌握被告人的特点,这是决定讯问方法和策略的必要前提。“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案件的情况和讯问对象的经历、性格等各有不同,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我们斗争的策略和方法,以求克敌制胜,达到讯问工作预期的目的。 通常应注意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1。

    熟悉被告人犯有哪些罪行以及所犯罪行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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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熟悉侦查部门移交来的各种证据材料。弄清案件中已经有了哪些证据;它们的可靠程度如何;能够证明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缺少证据;哪些证据可以在讯问中使用,哪些证据材料不能在讯问中使用。3。

    研究被告人的身份。 弄清被告人的姓名、籍贯、社会经历,以及是偶犯还是惯犯,被拘捕之前是否受过打击处理等。 有些老奸巨猾的惯犯、流窜犯,常常以改名换姓、伪造历史、假冒身份的手法,隐瞒其罪恶,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打击。 因此,只有搞清被告人的身份,才能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有效地揭露被告人的全部罪行。4。研究被告人的特点。 掌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性格、习性、嗜好及被拘捕前后的思想动态等,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5。

    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社会关系,弄清被告人是单人作案还是与他人合伙作案。 对于集团案件,不仅要了解同伙之间的共同罪行,而且还要弄清同案犯各自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他们相互之间有过哪些矛盾和争斗,以便在讯问中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的基本方法就是仔细地审阅案件材料。 讯问人员对卷内所列罪行的全部证据材料都要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 其中包括: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坦白交待材料以及卷内所有的文书报告、法律手续,等等。在审阅过程中,要注意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证据与口供之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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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供、证俱全,哪些问题有证无供或有供无证,以便在讯问和调查中加以澄清。在阅卷的同时,讯问人员还应请案件的侦破人员介绍案件有关情况。 如果案件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必要时应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员介绍情况,这也是熟悉案情的一种重要方法。此外,还应查阅各种通报材料,注意分析被告人在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地区等方面,和那些尚未侦破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 了解这一情况,有利于挤清余罪,破销积案。为了掌握被告人被拘捕以后的思想动态,讯问人员还应同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密切配合,及时交流和分析被告人的思想情况。 对于被告人思想上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顾虑,讯问中可能出现些什么情况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三、制定讯问计划

    讯问人员在熟悉案件情况和掌握被告人的特点之后,应当以此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以保证讯问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讯问计划,是指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讯问所要采取的步骤、方法和策略等的安排。 重大案件应当制订详细的书面计划,一般案件也要有所考虑和安排。书面讯问计划应包括:简要案情;通过讯问所要查明的主要问题;对被告人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的分析;讯问的步骤、方法和策略;如何保护秘密侦查手段和检举人;如何处理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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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讯问人员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补充、修改,灵活掌握。因为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法很多,讯问进程的变化很快,这在制订计划时是难以完全预料到的。只有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灵活地执行计划,不断修改、补充,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此外,对案件进行讯问只有总的计划安排还是不够的。在每次讯问之前,还应根据总的计划安排,作出具体计划。 这主要是明确每次讯问的重点,从什么地方问起,如何提问,被告人可能怎样回答,进一步怎样问法,是否使用证据材料,以及怎样使用,等等,并应列出简单的讯问提纲,以保证讯问工作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节 讯问的策略方法

    被告人在讯问前和讯问中的心理活动是很复杂的,这是由他们在案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尤其是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一般都存在着畏罪心理,并且由此而派生出恐慌、抵触、绝望、侥幸心理,等等。 在这些错综复杂心理的驱使下,他们一般不肯轻易交待自己的罪行。 有的在被拘留、逮捕之前已做好了思想准备,策划了一套对付讯问的办法;有些结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相互之间还订立攻守同盟,他们相互包庇,竭力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拒不招供。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他们或者沉默不语,对任何问题不作回答;或者大吵大闹,喊冤叫屈;或者避重就轻,谈小不谈大,谈远不谈近,谈原则不谈具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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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用暴露的部分掩盖尚未暴露的部分;或者篡改问题的性质,把犯罪谈成是缺点错误或一般违法乱纪行为;或者只承认犯罪事实,不交待真正的作案目的、动机;或者故意编造假口供,企图以假乱真;或者嫁祸于人进行欺骗;或者供了又翻,几供几翻;或者装疯卖傻,扰乱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 也有的在讯问中公然行凶、自杀或进行反革命宣传,等等。 由此可见,讯问被告人这是一场十分尖锐复杂的斗争,是针锋相对的战斗。 所以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及认罪态度,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在实践中常用的策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及时做好初审

    初审,就是指讯问人员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12条规定: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对于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抓紧进行讯问,不得拖延,否则就是违法。法律对初审时间所作的上述规定,不仅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迅速澄清案情,搞好讯问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策略上的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1。

    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尽快地发现冤错案件,立即释放被错拘、错捕的人,使无罪的人免遭长期囚禁,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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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利用人犯刚被拘捕,思想处于惊慌混乱之中,还来不及考虑如何对抗讯问的有利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促使被告人老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在一般情况下,人犯刚被拘捕,失去了自由,同外界隔绝,受到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必然会使他心情恐慌不安,来不及深思熟虑地考虑对付讯问的方法,即使被捕前有了对付讯问的思想准备,也会由于被捕后情况的突然变化,而措手不及,很难按照他事先准备的一套来应付讯问。 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抓紧讯问,往往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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