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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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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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毒者中毒前的工作、生活、健康及精神状况,有无自杀的迹象,如是否留有遗书、遗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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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毒者的政治态度、生活作风和来往关系,与他人有无重大利害冲突和仇恨。6。

    当地及中毒者家中经常使用哪些农药和毒品,以及对这些毒物的保管、使用情况,有无误食或意外中毒的可能。7。

    多人集体中毒时,应调查在什么时间,哪一顿饭,哪几种食物引起中毒,中毒发作的时间,中毒者共同症状,以及中毒症状的轻重与食物种类和进食数量的关系。 同时,要对厨房、食堂进行重点检查。 查清食物品种,制作过程,卫生情况及保存条件等。

    二、认真勘验中毒现场

    投毒案件现场一般比较复杂。 罪犯投毒与被害人服毒和中毒发作往往不是在同一个场所,遗留在现场上的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容易遭到变动或破坏。 勘验中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1。

    呕吐物、腹泻物及其他排泄物分布的位置、性质、数量,有无特殊气味。2。

    仔细观察和妥善提取未吃完的饭菜、粮食、药物及其他食物和盛装食物用的锅、碗、瓢、勺、茶杯、药罐、药瓶等。3。

    对现场进行全面搜索,注意发现和提取被隐藏起来的药瓶、药包及可疑的纸片、碎布和其他器皿,仔细观察其上面是否有毒物残渣附着。4。

    怀疑煤气中毒时,应注意查明煤气的来源,如煤炉有无漏气的地方,并注意邻居的煤气有无可能从墙缝中漏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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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仔细检验中毒尸体

    检验中毒致死的尸体对于判明毒物种类和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

    尸体的位置和姿势。 在检验前,首先应查明尸体有无变动,死亡当时的所在位置,即是在室外还是在室内,是在床上还是在地上;尸体的姿势是正常的,还是呈痉挛状态等。2。

    衣着情况。 注意死者衣服前胸部、两肩部及衣领附近有无毒物流痕或呕吐物及泡沫粘液附着;衣兜内有无药瓶、药包或剩余的药品等。3。

    尸斑的颜色。 有些中毒致死的尸体,尸斑常呈现特殊的颜色。 如一氧化碳和氰化物中毒时,尸斑呈樱桃红色;亚硝酸盐中毒时,尸斑呈灰褐色。4。

    瞳孔扩大或缩小。 这对判断毒物种类有一定作用。 如有机磷农药(1605、1059、敌敌畏)中毒时瞳孔极度缩小,盐卤中毒时瞳孔散大。5。口腔周围有无白色泡沫或褐色、黑色、鲜红色粘液;口唇粘膜有无腐蚀或烧伤现象,牙缝里有无可疑药物残渣或颗粒存在。6。尸体上有无暴力外伤和机械性窒息死亡征象。7。

    压迫尸体腹部或翻动尸体时,有无特殊气味溢出。 如氰化物中毒时,可闻到苦杏仁味,有机磷农药中毒时,可闻到大蒜味。8。

    现场尸体检验完毕后,必要时,应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并采取部分内脏组织,供毒物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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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分析案情

    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和毒物化验的基础上,应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弄清以下基本问题:(一)判明事件性质侦破投毒案件首先必须判明事件性质,即查明是他人投毒暗害,还是服毒自杀、误食中毒或灾害事故。 这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重要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服毒自杀者事前都有促使自杀的因素,并且本人暴露过自杀的念头和迹象。如换上新衣裤、新鞋袜,写好亲笔遗书;本人有接触此类毒物的方便条件;现场多留有盛装毒物的容器和剩余的毒物。 反之,如果查明死者本人无自杀因素,家中没有此类毒物,也没有接触此类毒物的条件,并可排除误食或灾害事故的可能,就要考虑是否他人投毒暗害。犯罪分子投毒暗害的手法往往是十分隐蔽狡猾的,有的投毒前看过有关医药书籍,懂得毒物的性能和中毒后的症状,投毒后伪造现场,制造假象。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各种反常情况,及时识破罪犯的各种伪装手法。(二)查明毒物的种类和进入体内的途径毒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 在城市常见的有氰化物(如氰化钾、氰化钠)

    、汞、硫酸、硝酸、苛性钾、苛性钠等;在农村常见的有剧毒农药(如1605、1059、敌敌畏、磷化锌)

    、砒霜、盐卤,等等。 此外,近年来,也曾不断发现利用煤气、化工原料、中草药或同位素等投毒杀人的。侦破投毒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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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要确定有中毒事实存在,而且还必须确定毒物的种类和含量。 这样更便于认定案件性质、确定侦查范围和揭露与证实犯罪。为了查明毒物种类,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过程中,必须注意妥善地提取毒物检材。 其中主要包括:怀疑有毒的实物(如剩余食物、药物、药瓶、药碗、药包、呕吐物等)

    ;胃内容物(包括肠内容和尿液等)

    ;部分的脏器组织等。 对所提取的检材,应及时送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化验。在毒物的种类确定以后,还应根据毒物的性能和中毒症状等,进一步分析研究毒物是怎样进入人体的。 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口腔,即口服。此外,通过呼吸道、阴道、注射、皮肤接触等途径,也可能引起中毒,由于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不同,中毒发作的速度也不同。 一般来说,以静脉注射及呼吸道吸入作用最快,阴道粘膜吸收也能较快地引起中毒。 蛇毒、箭毒,注射皮下可立即引起中毒,但如果口服却无毒性作用。通过分析,若怀疑是经呼吸道或阴道、注射、皮肤接触中毒时,应取死者的血液、肺及接触毒物的皮肤,进行毒物化验。(三)查明投毒的地点及方法查明投毒地点是侦破投毒案件的关键。 因为只有找到了投毒地点,才便于发现犯罪的痕迹物证,并可能找到知情人和犯罪嫌疑人。 要想确定投毒地点,必须详细了解中毒者发生中毒前的活动情况,如到过哪些地方,接触过哪些人员,用过何种饮食物,等等,特别要注意中毒前一、二餐饭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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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从中分析毒物可能投在何处。 比如分析可能投毒于粮食中,就应进一步查明是在收购过程中投入的,还是在加工制作或食用过程中投入的,并注意提取怀疑有毒的实物,进行毒物化验,以确定罪犯投毒的准确地点和方法。(四)推断投毒的时间投毒时间是证实或否定嫌疑人犯罪的根据之一。同时,判明投毒的具体时间,也有助于对嫌疑人的范围作出正确的判断。 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中毒者发生中毒或死亡的时间,并结合毒物的种类、投毒的地点和方法来进行判断。 例如,毒物是投放在粥锅里,可根据煮饭、进餐和中毒发作的时间,并结合毒物的种类、性能和剂量来判断投毒的时间。 但应注意有的犯罪分子可能在犯罪时间上故意布设疑阵。 例如,在外出旅行的前夕,将外面裹有胶囊的毒物投入药瓶的深层,交给被害人服用,以致时隔许久才发生中毒。(五)判明投毒的动机判明投毒动机,可以找出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能够缩小侦查范围。投毒案件的犯罪动机与杀人案件基本相同。 在实际办案中较常见的有因奸情、私仇报复和婚姻家庭纠纷等,此外,基于反革命目的而投毒暗害的也时有发生。 在侦查过程中,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详细了解被害人的政治身份、生活作风、社会关系,以及与他人有无冤仇等有关情况,并结合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及危害后果等,对投毒的目的动机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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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嫌疑对象,揭露和证实犯罪

    经过上述案情分析,一般可以对侦查破案的方向和范围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应部署侦查力量,积极开展侦查。首先要在重点地区和方面,深入发动群众,开展调查摸底,发现嫌疑对象。 然后,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已发现的嫌疑对象逐个进行审查。 重点查明以下问题:1。

    有无投毒的思想动机。了解嫌疑人同被害人是否有奸情、私仇和其他利害冲突,是否流露过投毒杀人的意图。2。

    有无毒源。要彻底查清嫌疑人有无接触此类毒物的条件。 比如其家中是否保管或使用过此类毒物,最近有无向他人索取或购买过此类毒物。3。

    有无投毒时间。 查明在案件发生时,嫌疑人的具体活动,分析其有无作案的可能。4。

    发案前,是否到过投毒地点或有无接近投毒地点的条件。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还要发现和搜集与投毒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 必要时,可以依法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要注意嫌疑人的衣袋、指甲缝里是否遗留有毒物残渣,家中有无包装毒物用的纸张、布片、器皿及其他可疑物品。对于重点嫌疑对象要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其服毒自杀、毁灭罪证、逃跑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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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放火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放火案件的特点

    一、放火案件的概念

    放火案件,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多人,则属于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放火行为,则属于反革命罪。放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烧毁大量公私财产,而且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 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对放火案件,应当列为重大案件,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依法严厉打击放火的犯罪分子。

    二、放火案件的特点

    放火案件的特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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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火前多有预谋、准备过程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逃避国家法律的惩罚,在放火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 包括:选择放火的目标;熟悉现场环境;确定进入现场的路线和放火的部位;准备引火物和助燃物,等等。 这些准备活动,往往会在群众中有所暴露,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来源。(二)犯罪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放火案件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或事主之间往往有较明显的矛盾冲突。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私仇报复;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证;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有的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如为了当“救火”英雄,为了取得保险金)

    ,等等。 这有利于从因果关系入手发现嫌疑线索,查获犯罪分子。(三)犯罪现场多遭破坏火案发生后,由于燃烧或救火,现场变动比较大,现场上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容易遭到破坏。 这就为现场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第二节 侦查放火案件的一般方法

    根据放火案件的上述特点,侦破工作应着重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一、现场访问及其重点

    (一)询问最先发现起火人。 询问的重点内容:即要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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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讲述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如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火势发展的详细情况;火势的大小,蔓延的方向,火烟和火焰的颜色以及嗅到的气味等。(二)询问事主。 询问的重点内容:即要其详细讲述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发现起火时其所在的具体地点、位置;看见哪些人参加救火抢险;谁是最早进入火场的;经过救火抢险后,火场有哪些变动,怎样变动的;在起火时听到或看到哪些可疑声音和可疑情况。起火前,现场上存放哪些可燃物质或物品;煤气管道是否有漏气的现象;电线有无短路。 烟筒是否有向外喷火的现象。起火后,财物被烧的情况;这些财物属于何人所有,损失如何;这些财物由谁负责保管或使用;防火设施是否完好。(三)询问知情群众。 询问的重点内容:了解事主或被害人的政治态度,社会关系,生活作风,过去与他人有无利害冲突;群众对该起事件有哪些议论和有哪些可疑问题。 起火后有无各种封建迷信或流言蜚语的传播。

    二、起火现场的勘验重点

    (一)查明起火原因查明起火原因,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起火的原因,不外乎放火、不慎失火、自燃起火以及雷击起火等几种。 只有确实查明为故意放火才是立案侦查的根据。 其他原因酿成火灾的都不属刑事侦查部门的职掌范围。 除故意放火外,其他起火事件通常交由治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公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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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判明起火原因,勘验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寻找起火点。起火点也称火源。判明最先起火的地方,对研究起火原因,认定事件的性质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同时,起火点处也是放火人遗留各种犯罪痕迹物证较集中的地方。寻找起火点的主要方法是:(1)

    根据最先发现起火人员指认的具体地点进行勘验,判明起火点。(2)根据起火时物质燃所发出的火烟的颜色和气味的不同来判明起火点。 如木材燃烧时,其烟色为淡灰色,能嗅到树脂臭,稍带有酸味;如果是煤油、石油或是焦油,其烟色为黑色,还能嗅到酸味。(3)根据火场物质的燃烧程度(熏烧、碳化和灰化)来判明起火点:①火场上带有熏烧痕迹(未达到碳化)物质所在地常为起火点。 形成这种现象的物理机制和形成的过程是,在起火的初级阶段,通常是由小火种引起可燃物质而逐渐扩大成灾的。但在这些开始被燃烧的物质中,其燃点有的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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