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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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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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五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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