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理论》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经济增长理论- 第4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经济增长而迅速扩大的城市住房建筑业也吸收大笔资本,因为城镇工人阶级拥有他们所
住的房子是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的特点并不是普通人进行储蓄并提高他的生产能力。
这是一个必要的和可取的特点;但是经济增长的特点是少数人、私人、法人或政府机构
在昂贵的项目上进行巨额投资。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特点是企业家精神,也就是说,一小批人、
私人投资者或政府官员出现了,他们支配大笔资本,雇佣大量的其他人。我们已在各种
地方考虑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我们已对这个集团的起源、它的动力以及它所需的训练作
了猜测。我们也已指出,后果是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无产阶级化,他们必须在这些大单
位中为工资或薪金而工作,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进一步的问题即纪
律、合作和工厂安定方面的问题,是属于本世纪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列,我们在第三章
中已经谈到了这些问题,可惜没有找到任何容易的解决办法。
    如果投资者不使用他们自己的储蓄,就有必要建立一些机构,对储蓄者提供保护,
足以鼓励他们把钱借给投资者。在先进的工业社会里,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动用由他们
直接控制的储蓄。例如,制造业的扩大主要靠未分配利润,而在更早的阶段,它在更大
程度上依靠外部筹资。同样,各国政府现在通过税收筹集自己投资所需资金的程度高于
30年以前的水平,而通过借款来筹集这种资金的程度低于30年以前的水平。从理论上说,
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税金属于纳税人,要保持股东对董事的适当控制,或者公众对政
府的适当控制自然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但是从狭义来说,未分配利润和政府储蓄是投
资者的储蓄,因为这些储蓄的数额和用途首先既不是股东确定的,也不是一般公众确定
的。这比较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而不像50年以前的情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
自由储蓄用于投资的情况是很少的,没有经过适当组织的资本市场,只有为生产目的借
贷资金的初步机构(放债人和典当商自然始终是存在的)。在这个阶段,生产投资大部
分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只有在经济得到很大发展的时候,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才在很大
程度上分开了。
    要使储蓄从放款人顺利流向借款人,在制度上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限责任和很
容易销售的资产。
    有限责任的原则产生于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区别。按照这些概念的原义,债权人是以
固定条件出借资本的人:他按规定获得利息,有权到某个日期收回本金,他对企业没有
控制权。而合伙人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进行无限期的投资,他有管理权;法律也规定,他
个人的整个财产要对他所参加的任何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仅仅是他投资到企业的那一
部分财产。
    有限责任使这两个概念形成交瞐e:投资者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而进行无限期的投资,
并在投资伙伴的同意下可以行使管理权(通常是授权给在他控制下的董事们),但是他
只是在投资上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之所以有必要规定有限责任是因为出现了这样一些
事业,这些事业所需的资本超过两三个合伙经营的伙伴所能筹集到的——尤其是运河、
铁路等大规模的投资。有限责任使数以千计的人有可能参加承担风险的事业,他们有管
理权,但同时又不必将他们全部私人财产都牵涉进去。
    18世纪的经济学家并不很重视这个原则。他们认为,对于像公用事业那样非常大的
事业来说,这个原则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又认为,将管理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是十
分重要的,所以在所涉及的资本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事实将会证明合伙经营比成立联
合股份公司有效得多,并能站住脚根。他们没有预见到,到19世纪,在那些希望将他们
的投资分得很散的许多人中间,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的习惯将变得十分普遍,最终将使得
有限责任投资成为典型的形式。实际上,也许正是由于这种资金容易筹集,才使资本家
对储蓄的态度扩大到社会的其余部分。我们在讨论储蓄时说过,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
里,农民、地主、贵族、专业人员和中产阶级等,不是没有盈余,就是用他们的盈余办
慈善事业,豢养随从,修建庙宇和纪念碑,或者用于其它非生产性用途;但是在资本主
义发展的后期各阶段,所有这些阶级接受了资本家的思想,认为盈余应当用于生产投资。
在后期各阶段,地主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甚至连教士也购买这种股票,这种资金的存在
也许对储蓄和生产投资思想的普及起了最大的作用。
    刺激放款的第二个条件是,放款人应当能够很容易地收回他的资金,办法是或者出
卖他的清偿权,或者如果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则出售借款人的资产。前者主要是一个
是否有适当的方便条件来销售债券、股票、抵押品和汇票的问题。
    这样一种市场的存在自然需要有人或机构愿意经营信贷业务,这样,希望收回资金
的放款人就可以收回,不会因要求立即偿还而使借款人难堪。这些金融经纪人往往遭到
他们的同胞的敌视,但是他们行使的职能显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他们不存在,那么
储蓄者就不大愿意放款了,因为放款以后他们就没有流动资金了,因此生产投资将减少。
如果人们研究一下任何迅速发展的社会的经济史,金融市场的扩大始终是初期各阶段的
一个显著特点,并且几乎是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这决非偶然。在一切土地都属
公有,一切活动都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里,这种市场是不需要的,但是凡是有私人投
资的地方,这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出现一批评通的银行家、商人、证券经纪人
和金融家来行使这个职能,那就有必要设立履行这种职能的政府机构。设立一个随时可
以购买抵押品、股票、商业票据,或放款人希望脱手的其它金融证券的政府机构在技术
上自然是没有困难的,但是由一个政府垄断机构进行这些担风险的活动,能否比在存在
着竞争的市场上进行这种活动更有成效或更加便宜,这看来是很值得怀疑的。
    在可销售的金融证券的后面是为这种证券作担保的可销售的物质资产——土地、房
屋、珠宝、库存商品、机器、工厂等。这一部分是市场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问题。在交
易额大得需要有一个市场的地方,市场很快就形成了。那些专门创造这种方便条件的人
——经营不动产的商人、律师、珠宝商和商品批发商——在我们的同胞中间又是并不总
是最受人爱戴的,因为他们这一行业的资本价值是难以预测的并且有时波动很大,这种
风险迫使他们在做生意时表现得精明、无情和狠心,如果他们的生意要获得成功的话。
但是他们所行使的扩大资产市场的职能,增加了获得流动资金的机会,因此使储蓄者将
钱借给生产投资者的风险减少。
    除了市场问题以外,与土地所有权和出售土地有关的法律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处于
发展初期的社会里,土地是借款人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他们可以把土地用作贷款的抵
押品。
    有些国家已采取步骤来限制抵押,以防止小农过分落入放债人的手中。除了这个问
题以外,如果想鼓励借贷,那么土地应当是可以抵押和出售的,而在法定权利上不会引
起许多混乱,这是非常必要的。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如有可能,以土地丈量结果为基础,
可以减少因界限不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有些社会在确定所有权方面也有困难,在那些社会里,继承法复杂,家族庞大,或
者所有者、占用者和社会当局之间权利分配情况复杂,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得任何一个
人或几个人拥有有效所有权的权利受到怀疑。各类抵押品的权利在出售时可能也是一个
麻烦,除非法律规定购买者可以获得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由于欠发达国家的土地法
不但是不明确和不确定的,而且通常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立法
机构始终有许多工作要做,它们要设法使买卖土地的法律制度即使不井井有条,也至少
要很明确。
    为了补充私人贷款,欠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参与建立贷款机构的工作;这是因为
国家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额外储蓄,或者因为它特别希望鼓励某几类投资。
    我们已经讨论了将来政府可能控制许多储蓄的原因。这可能仅仅是它们用征税的方
式将本来由私人控制的储蓄拿走:这是高税率对利润的影响。或者可能是政府迫使社会
储蓄比它本来愿意储蓄的数额更多的钱,办法是对农民或地主或为了纳税而减少消费量
的其它阶级征收高税,或者借助于建立信用或通货膨胀。或者可能是除了向私人借款者
开放的资金以外,还有外部资金来源,在当今实行政府间转账的日子里尤譬如此,这些
外部资金来源或者采取贷款形式或者采取补助金形式。如今,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承担
了保证与国民收入相比使资本形成达到高水平的责任,这是它们以前的各届政府所不接
受的。它的必然结果是,必须建立机构来处理因此由它们控制的储蓄。
    迫切要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的另一个原因是想为那些向私人放款者筹集资金有特别
困难的集团提供资金。有五个阶级一直受到特别照顾,它们是农民、手工业工人、小消
费者、房产主和实业家。
    小农无法以低利向私人放款者借钱,因为这类放款要冒风险,因为管理这种借款要
支付费用。如果通过乡村信用合作社来放款,那么风险和费用就会大大减少,这种合作
社很小,成员们对彼此的事务和信誉一清二楚。这些合作社有时能向商业银行等普通私
人放款者借款,或者甚至接受一般公众的存款。然而,通常需要由政府来监督它们的事
务,并保证进行有效的管理。一般说,除了信用社从它们自己的社员的储蓄或向私人放
款者筹集资金以外,政府还有必要向它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政府需要多少钱,作为农贷,
一部分取决于它们对其它放款者的态度,一部分取决于它们执行农业发展计划的劲头如
何。如果它们不想使农民落入私人放债者之手,尤其是如果它们为了这个目的不让农民
把自己的土地抵押出去,或者不在法庭上承认农作物置留权,那么它们更有必要拿出钱
来资助农民。同样,在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地主提供资金的那些国家里,如果政府向
地主课以重税,或者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农民,那么它必须取代地主提供资金。如果同
时它有有力的农业推广服务,成功地说服农民使用肥料,改良牲畜,或者拥有更好的设
备、谷仓、建筑物或蓄水设施,那么它必须满足农民对资金的大笔需求,虽然这可能仅
仅是一只手从农民那里拿钱(通过土地税或出口税),用另一只手将钱借给他们。对农
业所需资金的数额往往估计得过低。在欠发达的经济中,农业产出占国民收入的一半左
右。所需流动资本很多,因为农作物是季节性的,目前,借来的资本大部分用在这一方
面。如果除此之外将10%的产出用于再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把将近20%的农业产出用
于再投资),那么仅此一项就将用去5%的国民总收入。
    在亚洲,手工业是一个重要经济部门,虽然在非洲或拉丁美洲,手工业远没有那么
重要。我们在第三章(第四节(五))中已经讨论了手工业工人生存的条件,并且已经
看到他们在人口过剩亦缺乏资本的国家里发挥着多么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已经看到,如
果对这些工人进行培训使他掌握新技术,如果改善销售组织,提供更好的原料和更好的
设备,那么他们的工作效率可以大大提高。所有这些事情都需要设立政府机构,用由它
们支配的相当多的资金来资助研究工作、购买新设备,贮存原料、在制品和制成品。由
于贮藏设备不足目前是这些行业的大弱点之一,预计光是这一点就可能消耗许多资金。
    事实证明,在印度尼西亚,就像在荷兰一样,国营典当业是受欢迎的、有用的,取
价低廉的和非常有利可图的。当其在城乡到处都有。它是一种“社会服务”,旨在使人
民不受放债人的剥削,而不是生产投资设施,但是它在某些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名单
中是不能省掉的。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在建立为新建房屋提供资金的机构,不仅比较发达的国家设立这
种机构,而且欠发达国家也设立这种机构,不仅为城市建房提供资金,而且也为农村建
房提供资金。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本身正在建造房屋,例如在新开垦的土地上或者在贫
民窟拆除后的地方建造房屋。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其雇员提供住房,例如种植园,或
矿山,或铁路部门就是这样,政府借钱给雇主修建房屋。在其它情况下,得到资金的是
房主,他们用这些资金自己建造房子,比如在农场上建造房子,或者从投机营造商那里
购买房子。政府提供建房资金或者是由于它们想控制房租,或者还由于它们想通过提供
一些房贴来提高住房标准。(美国政府和英国政府现在也提供建房资金以鼓励人们购买
房屋。)如果既不控制房租,也不提供房贴,那么通常有许多私人提供建房资金,因为
这种投资很保险。但是在有些国家里,建房标准也是相当低的,因为人们宁愿将额外的
收入花在寻欢作乐上,而不愿建造较好的房子。
    然后是发展工业的资金供应问题。在筹集资金方面,小厂主遇到了与小农所遇到的
同类的困难。此外,政府特别急于鼓励地方小企业,这种企业不同于否则可能垄断制造
业的外国大公司,因此,它们常常为此目的而设立特别的金融机构。我们在第四章(第
三节(四))中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