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对伟大祖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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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对伟大祖国的贡献- 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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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正确对待社会公平。公平向来是一项原则、一种信条、一种理念,一种诉求,人们理应为此而努力而奋斗,孜孜以求。然而,人世间的公平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的公平是找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有些人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付出的很多很多,但得到的却很少很少;而有些人无所事事,不学无术,为所欲为,而得到的反而很多很多。一个人要是时时处处死钻牛角尖,在每件事情上都追求公平,那只能四处碰壁,自寻烦恼。如果一个社会人人以“法治”、“人权”为口号,不平则鸣,四处打官司,聚讼纷纭,以求公平,那么,这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可想而知。而回族那种争取公平,而不强求绝对公平的态度,有助于调整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人们的心态,不但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还有助于人心的安定、社会的稳定,有助于人们能够满怀信心,轻装上阵,以一种积极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去,进而能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1' 马注:《清真指南·左道通晓》。

'2' 王岱舆:《正教真詮·博饮章》。

第七章 回族的道德观念

 

回族在我国的形成,伊斯兰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伊斯兰教就没有回族。同样,回族伦理道德的形成亦源于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没有伊斯兰教伦理道德也就没有回族伦理道德的形成。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是回族伦理道德的主要来源,回族道德是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一股溪流,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考察,回族道德和伊斯兰教有着原出的一体性,两者有同一的本质精神。宗教道德与民族道德的合流在回族现实社会和精神生活中发挥着同一效应。因此,探究回族伦理道德,必须了解、认识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

一、回族伦理道德的基本范畴

伦理道德本身关涉人的存在原则及其生存关系,因此,伦理道德的基本问题就是人与自己所崇拜的对象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就人与自己的崇拜对象而言,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人怎样认识和崇拜自己信仰的对象。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伦理道德问题涉及到个人、群体、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如自我与他人,个人与集体、民族、社会,以及不同集体、民族、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强调人类应当认识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等等。正是为了正确处理或调整这些关系,在相关的人类群体中遂形成了与之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标准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伊斯兰伦理道德亦不例外要解决真主与其信仰者穆斯林之间、穆斯林个体与个体之间、穆斯林与赖以生活的自然界和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真主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真主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伊斯兰教的哲学问题,而且是真主与人之间的伦理分配和归属问题。伊斯兰教世界观认为,人类社会源于真主,人与真主的关系是一种被创造者和创造者的关系,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都是真主的创造物,真主是宇宙万物的拥有者和监护者。因此,真主就是一切道德的源泉。按照伊斯兰教的基本伦理规范要求,穆斯林通过自己对真主信仰的表白和具体的行为体现,对真主法度的服从和遵循,是博得真主喜悦和完善自我价值的善行和美德。在这个基础上,回族穆斯林把信仰、行为和善恶报应视为整个道德规范的核心。

1.“六信”为纲

传统上,绝大多数回族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所涉及的精神、物质、伦理、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与回族穆斯林的行为紧密联系。“六信”(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前定和信后世)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核心,具备“六大信仰”的人就具备了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基础,对回族穆斯林而言,概莫能外。

信仰真主,就是相信真主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和唯一的主宰;是全能全知、大仁大慈、无形无像、无所在又无所不在、不生也不被生、无始无终、永生自存、独一无二、实有超然的。回族对真主的信仰和认识必然引出对真主造化的天使,真主降示的经典,主差遣的使者,真主确定的后世复生及前定等的认识和信仰。

2.知行统一

“六大信仰”构成伊斯兰教抑或说回族穆斯林信念伦理的先验层面,即穆斯林对真主的思想认知,回族强调知、信、行、诚、恒。与这一先验层面对应的经验层面是伊斯兰教的宗教实践规范,即通常所说的“念、礼、斋、课、朝”“五功”。回族特别强调“信与行”。

 “信与行”的伦理价值取向就是“赏善罚恶”,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体现伦理道德的内涵。

3.善恶报应

任何一种宗教传统,其在教义上对信仰者的要求都具备了明显的伦理特征,即宗教所提倡的扬善抑恶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内涵。所以说,在教义教规中许多内容都是与社会伦理密切相关的,甚至有些本身就是伦理道德规则。

善恶报应也就是因必有果、行必有酬。伊斯兰教的善恶报应说主张一切“微如芥子”、小如“蚂蚁”的行为都要有报酬。在“末日审判”之际,一切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赏罚,行善者进入天堂,作恶多端者罚入火狱。

行善是伊斯兰教一种主要的社会主张和伦理主张。在《古兰经》的伦理思想中;行善与否直接与人们能否获得两世幸福相关;也关系着人们能否得到真主的喜爱。《古兰经》中指出:“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自愿行善者;必获得更多的善报”。善行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履行拜功,为主道而奋斗;孝敬父母、善待近亲、和睦邻里、怜恤孤儿、款待旅客、宽待奴仆;以自己的善行对待他人的恶意,以明智宽恕的态度忍受他人的无端伤害,消除人们之间的仇视,代之以和睦。 “行一件善事的人,将得到十倍的报酬;做一件恶事的人,只受同样的惩罚”。行善不仅可以赎罪,行善者获取的报酬远远大于作恶的人。回族学者解释说,行善,并不仅仅是“施恩于人”,善行包括各种善的和能够提高人类价值、矫正人们性灵的一切行为。行善多少与否直接与人们获得两世幸福的多少相关。对于回族伦理道德基本取向而言,行善戒恶是通向真理之路,也是最终的目标。

(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回族提倡宽和处世,协调人际关系,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追求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人道主义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为主题的大同社会。

回族穆斯林的人际关系原则,主要以伊斯兰教所讲的公正、行善、诚实为蓝本。公正、善行、诚实是一个回族穆斯林的道德行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的认同基础,因此,回族在实践中的道德行为必须是善良、诚实和公平合理的,只有这样的道德行为才能证明回族所仰赖的道德理念的正确性。回族在实际生活中的善行依据《古兰经》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履行拜功,为主道奋斗,孝敬父母、善待近亲、和睦邻里、怜恤孤儿、款待旅客、宽待奴仆;自律律人,自洁其身,不断提高素养,使自己处于美好高尚的境界,保持人所特有的尊严。在自正其身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多做善事,不做恶事,这是一个虔敬回族人应有的德性,是忠诚于真主的表现。以自己的善行对待他人的恶意,以明智宽恕的态度忍受他人的无端伤害,消除人们之间的仇视,代之以和睦。与坏人坏事斗争不能过分,在达到制止恶人迷误的目的后,宽恕便是更好的。诚实守信是回族始终坚持《古兰经》金科玉律的主要表现,说真话(33:70)、言而有信、守约承诺、富有责任感。在个人行为正直的基础上,鼓励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合作,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为有利于社会和民族进步而合作。要近贤远恶,善于选择良师益友,在相互劝导、相互勉励之中共同走向真理。不要为了某些暂时和局部利益同那些心地不正、恣意妄为的人结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讲究礼节,相互尊重,相互问候,要用文明语言,礼貌待人,要坦诚相见,宽怀大度,不要相互猜疑,通过信任与理解保持群体的和睦相处。不能顺从私欲、损人利己、搞阴谋诡计、傲慢自大、妄言无知、说慌、作伪证、诬蔑无辜、爽约、进谗言、搬弄是非、讽刺嘲笑、恶意猜测、背后非议、嫉妒。在所有的恶习中,应当给予刑罚处置的是,饮酒无度、狂嫖滥赌,《古兰经》视此为“恶魔的行为”,因为它会阻碍人们记念真主和履行拜功。

(三)、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

在回族的人际和集体观念中,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危及集体的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制约必须统一,无限的个人自由必然导致对他人自由的剥夺。在回族社会中,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和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回族穆斯林认为,在真实或现实的集体与个人、真实或现实的集体之间应该遵循伊斯兰教原则,即强调“人人平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符合穆斯林大众利益的事亦是符合教法规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要顾全大局,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之献身同时,集体必须尽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大集体与小集体之间也应该遵循同样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从根本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统一的,二者是相辅相成、辨证发展的。

在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回族穆斯林从伊斯兰自然伦理原则出发,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回族道德规范对中国社会的基本贡献

(一)、敬主顺圣、爱国忠君

敬主顺圣,在《古兰经》中多有记载,最典型最著名的论断是“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顺从使者和你们当中的主事人”(4:59)。作为回族伦理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为历代回族学者和普通大众所重视,特别是明清之际的回族穆斯林学者对此作了准确的诠释和说明。比如,王岱舆认为人生的三大正事,就是顺主、顺君、顺亲。

在敬主顺圣的基础上,回族始终坚持爱国主义的思想,把爱国与信仰相提并论。回族的社会道德观吸取了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思想,在虔诚尽职“天道”、始终忠于国家的同时,回族学者刘智在儒家伦理规范所讲的“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基础上,提出“人道”伦理的所谓“五典”说,五典就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天道人道的自然法则,是不偏不倚的伦理道德。在五典中,尤其重视忠君思想(现代回族可以理解为热爱祖国,拥护执政党)。为此,大胆提出既信主又忠君的“二元忠诚”的伦理道德规范。“二元忠诚”顾名思义即忠主、忠君,“忠于主”是回族穆斯林的基本信仰和最高理念,失去这一信仰和理念,则回族无根无基;“忠于君”则是回族的基本处世、处事态度,不“忠君”则难以处世、难以处事。也就是说,在回族的伦理道德规范中,既要求忠于宇宙之主安拉,又要求忠于一国之君,如此才是“真忠”“正教”。可以说,“二元忠诚”是回族穆斯林在历史上始终和祖国保持一致的思想认识基础,是自元以来数百年间回汉人民紧密团结、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反映在意识形态上的积淀和升华。需要指出的是“忠君”绝非是回族的权宜之计,而是自这个共同体形成以来的一项长期的始终坚持的政治纲领和社会道德规范。回族把信仰和崇拜真主与忠君思想巧妙结合起来的“二元忠诚”的道德思想,不仅成功地解决了历史上回族穆斯林如何对待非穆斯林国君的问题,而且为当今社会的回族穆斯林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民族统一,确定回族在统一国家中的地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守中致和、公正中庸

伊斯兰教的守中致和、公正中庸就是凡事把握适度的道德规范。先知穆罕默德曾说:“凡事之善,即守其中”。从中可以看出;穆斯林应该守中、适度才符合伊斯兰道德规范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回族穆斯林把公正、适中作为个人重要的道德修持而加以提倡,并用于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使自己做人做事都不偏不倚,守中行善。主持、维护公道是“善行”的主命。《古兰经》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4:135)先知穆罕默德指出:“如果有人在两个人之间主持公道,即是一种慈善”。主持公正即主持正义和公平,就是恰如其分地对待人和事,如贡献与奖赏相当,罪恶与惩罚相宜就是公正,否则就是不公正。回族群众尤其推崇公平原则,并把其作为衡量集体事务中人的行为的标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要求人们为人处事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既不阿谀奉承,也不恃强凌弱。不难看出;回族穆斯林倡导的中正、适度的思想;完善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中庸致和思想,为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播拓宽了视阈和田地。

(三)、尊老爱幼、仁慈互助

尊老爱幼、慈善怜悯和仁爱是伊斯兰教人道主义伦理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伊斯兰教认为,人类和自然都是真主的造化,因而人人应该尊老爱幼,推己及人而敬孝父母、怜惜同胞。人类中的每个成员之间不应有敌视、仇恨和任何伤害,应当相互同情、怜悯、亲爱,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回族秉承伊斯兰教人伦思想,把尊重老人视为天赋的职责,是做人的起码品德。回族把善待和孝敬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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