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18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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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18号收入-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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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胜利应以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力为基础加以确认。
    31.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是指将资产使用年限内预计收到的一系列本来现金收入贴现后等于资产的初始帐面价值的贴现率。利息收入包括所有的折价、溢价或债券帐面价值与其到期金额之间的其他差额的摊销金额。
    32.当未支付的利息已在收购一项产生利息的投资前按应计制入帐时,对以后收到的利息应在购置投资项目的前后期间进行分配、其中只有分配给购置后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入。如宣告发放的权益性证券的股利来源于购置前的净收益,则该股利应从证券成本中扣除。如该分配未经仲裁难以作出,只要该股利明显是权益性证券部分成本的补偿,就应确认为收入。
    33.使用费应按应计制根据有关协议的条款予以记帐,并通常按这一基础予以确认,除非根据协议的规定,按其他有规则的恰当基础予以确认将更为合理。
    34.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方可予以确认。然而,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时,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揭 示
35.企业应揭示:
    (1)确认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中包括确定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
    (2)在本期确认的包括以下收入项目在内的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
    ②提供劳务;
    ③利息;
    ④使用费;
    ⑤股利;以及
    (3)包括在各类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的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36.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揭示任何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由诸如保修费用、索赔、罚款及其他可能的损失所致。
生 效 日 期
3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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