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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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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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代,实际上成了私家武装,也是部曲。《三国志·魏志·邓艾传》称,孙 

  权死后,东吴不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 

       南北朝时期,部曲形式继续发展,南方、北方都有部曲这种私家武装的 

  大量存在。部曲的特征是兵农结合,战时随主人打仗,平时耕田种地,服事 

  供职。从这可看出,部曲是与豪强大族的封闭性社会经济情况相一致的。 

       部曲也是半自由人,在主人家注籍,和客基本相同。他们必须世代依附 

                                                        ① 

  主人,到唐代法律还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① 《唐律疏义》卷十七,《疏义·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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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从土地和赋税制度来看 



     两汉时期,政府财政以对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为基础,同时建立有庞大 

的官府手工业以提供各种物品。国家虽然垄断了盐铁、铸钱等事关国计民生 

的产业部门,大部分经济领域是开放竞争的,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连绵,土荒民亡,政府不再可能坐待租税交纳, 

财政无从谈起。同时,豪强大族伺机崛起,广收佃客,与国家争夺有限的人 

口和土地资源。自然经济占了统治地位。政府被迫转变国家经济职能,以求 

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 

     (1)魏晋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东汉末年长达数十年的社会动乱,使整个黄河流域都遭到战祸蹂躏,土 

地荒芜,人口流失,中原12州所剩人口,不过汉时1个大郡的人口。由于人 

亡地荒,统治者面临无兵可征、无粮可食的处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曹操于 

建安年间在北方开始推行屯田制。 

     曹魏屯田制借鉴了汉代边塞屯田以及官田出租的做法,实行军屯和民 

屯。屯田遍及北方各地,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土地制度。 

     参加屯田的农民,称为屯田客、典农部民等。屯田农民在政府安排下, 

开垦闲弃荒废之地。其所纳田租,如果使用官牛耕种,则收获量官六民四, 

如果是使用自己的耕牛,则五五分成,田租是采分成租而非定额租。屯田农 

民也服一些徭役,但一般不服兵役。屯田组织也自成一体,曹魏对于屯田农 

民和编户齐民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即屯田农民属于政府专设的典农官统 

辖,不与郡县下的编户齐民相混淆。典农官员,最高为典农中郎将,其次为 

典农校尉,次典农都尉,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管理屯田事务。屯田系统能自 

立于郡国之外,说明其规模之大和地位之重要。 

     屯田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劳作,根本没有迁徙自由,对国家有很强的人 

身依附关系。民屯如此,军屯的士兵也受有强烈的人身束缚,他们且耕且战, 

且佃且守,都入为军户,祖祖辈辈世代相袭当兵,士兵之子无权参政,士兵 

之女永为军户之妻,人身卑贱也可想而知。 

     屯田制的积极作用,是它有效地恢复了农业生产。曹魏将农业生产与政 

府组织合而为一,大规模、有计划地安排农民劳动,在屯田中还兴修了大量 

水利工程,注意精耕细作,史载当时屯田,旱田亩产10余斛,水田亩产数十 

斛,产量相当高。 

     曹魏屯田制影响很大,三国中的孙吴、蜀国也都实行屯田。屯田制在三 

国兴盛得快,衰败得也很快。司马氏掌权后两次下令罢废屯田为郡县,这样 

曹魏屯田制从开始到罢废也就70年时间。屯田制衰败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 

一点是以政府组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庞杂而简单,屯田客所受 

剥削苛重,劳动积极性不高,因此社会恢复安定后,屯田制即不适合经济发 

展而显得弊病丛生、效率低下。 

     屯田之外,曹操还对两汉以来的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创立了租调制。租 

调制的具体内容是,农民每亩地交纳租谷4升,叫做田租,每户人家交纳绢 

2匹、绵2斤,叫做户调,租、户调之外,不再征发其它杂税。租调制革除 

了两汉税法中的算赋、口赋等人头税,改为以户为单位征实物税,田租也由 

比例税改为定额制,税赋形式更为简化。汉末以来的战乱使商品经济严重衰 

落,整个社会自然经济的特征更为突出,曹魏户调制的推行正是此种情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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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因而能在魏晋南北朝各代沿袭而不衰。 

     司马氏建立西晋政权、统一全国之后,废止了屯田制,但并未完全放弃 

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职能。晋朝政府为了有效地掌握编户齐民,扼止世家大 

族占田荫客的兼并潮流,颁布了占田制。占田制具体规定了官吏、平民按等 

级占有土地、佃客的数量,如前所述,这等于政府公开承认豪强大族荫客的 

合法性,但也企图限制官僚士族对土地和人口的兼并和争夺,当然这种企图 

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完全是另一码事。实际上,朝野上下反对士族大肆兼 

并的呼声贯穿了整个晋朝和南朝始终,豪强士族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是政府 

难以干涉的。 

     (2)北朝三长制、均田制和租调制 

     西晋灭亡之后,北方地区即陷入战乱割据的长期动荡之中。公元439年, 

鲜卑人建立起的北魏统一了北方,面临着极其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人口流 

失,土地荒芜,地方豪强大族依恃坞堡垒壁自立,如何恢复和发展经济成为 

巩固北魏政权的重要前提。为解决上述危机,北魏统治者推行了一场全面深 

刻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领域内各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就是三长制、均田 

制和租调制的推行。 

     鲜卑族是作为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居住的黄河流域,在统治上不能不依靠 

汉族世家豪强。北魏统治者委任一些汉族豪强地主为宗主督护,通过宗主督 

护强迫农民交税服役。宗主督护制使世家豪强冒占土地和人口,逃避赋税, 

直接削弱了北魏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统治基础。为了控制土地和人口,打击豪 

强地主的势力,保证国家的财政赋税收入,北魏政府推行了三长制以取代宗 

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农民5家立一邻长,5邻立一里长,5里立一党长,邻 

长、里长、党长作为基层领导,要负责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 

役,劝课农桑,推行均田令。 

     均田制是北魏经济调整的核心内容。均田制得以推行的重大背景在于, 

社会长期战乱之后,土地荒芜,人口流失,政府企图鼓励人口和土地重新结 

合,发展生产,并将其直接置于国家控制之下。按照均田令,凡成丁男子均 

可由政府授给露田40亩,妇女给20亩,土地休耕者可加倍授田。露田之外, 

成丁男子还授给桑田20亩,不宜种桑的地区则给麻田10亩。奴婢与农民同 

样受露田,但不给桑田。还规定授田农民在老免(70岁以上)或死后必须还 

田给国家,但桑田可以世代传袭。对于均田制的理解,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 

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政府把全国土地依法令重新分配,一种观点 

认为,均田制的实施只局限在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从当时社会背景和中 

国历史传统来看,后一种观点更合情理,均田制通过法律形式对土地所有权 

进行了调整和限制,但是不可能真正否定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均田制的功绩 

在于使农民家庭能够获得一块土地来从事生产劳动,给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 

提供了空间和自由。 

     与三长制、均田制相配套,北魏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租调制度,规定农民 

                                                1 

一夫一妇要纳帛1匹,粟2石,未成年者则减至 。新税制改变了过去按户 

                                               4 

按户纳税办法,而实行按丁口征税,这与均田制计丁授田方法是一致的。 

     均田制、租调制的改革,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民经济得到恢复,北 

魏国家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北魏灭亡后,东魏、北齐、北周等政权都继续 

推行了均田制,直至隋唐。均田制从太和九年 (公元485年)北魏颁布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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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算起,一直持续了将近300年之久,直至唐中叶才最后消逝,这充分说明 

均田制比较切合社会实际,是恢复和发展农民家庭经济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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