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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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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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罪名而被迫自杀 。元帝时,石显专权,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皆阿附畏事显〃;元帝崩,石显失势,匡衡、张谭又反过来〃奏显旧恶〃,显然是在耍两面派,搞政治投机,因而受到王尊的弹劾 。桓帝时韩縯任司徒,〃大将军梁冀被诛,縯坐阿党抵罪,以减死论,遣归本郡〃 。顺帝时,太傅冯石与太尉刘喜〃皆以阿党阎显、江京等策免〃 。
   为了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武帝中叶以后,除了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县令、丞、尉而外的地方长官,都要回避本籍,而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 。东汉曾有〃三互法〃,见《后汉书·蔡邕列传》: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
   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
   东汉后期的〃党锢〃之祸,是对官僚士大夫的大规模的迫害事件,而所罗织的罪名,正是〃共为部党〃。例如《后汉书·党锢列传序》:
   时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膺愈怀愤疾,竟案杀之。……成弟子牢修因上书诬告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
   值得注意的是,牢修指控李膺的罪名,并不是擅杀已获赦免的罪犯,而是〃共为部党,诽讪朝廷〃,说明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受到皇帝的疑忌,所受惩罚也会更重。事实也确实如此,由于牢修的指控,〃于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其辞所连及陈寔之徒二百余人〃,造成东汉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党锢〃事件。紧接着《党锢列传》又记述到:
   又张俭乡人朱并,承望中常侍侯览意旨,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自此诸为怨隙者,因相陷害,睚眦之念,滥入党中。
   立法者的初衷,本在于澄清吏治,培养官场守法奉公的风气,而此时却成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打击异己的工具。


      4.禁止官吏选举违法


      a。任废官
   《秦律杂抄》:
   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废官〃即被撤职并永不叙用之人,相当于汉律的〃禁锢〃。秦律对保举废官为吏者要罚二甲,汉代保举禁锢者估计也会受到禁止,但已难知其详。
      b。选举不实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范睢保举郑安平为将击赵,又保举王稽为河东守。不久郑安平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罪当取三族〃,秦昭王免其罪。而两年以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 。据秦简《编年记》:昭王五十三年,〃王稽、张禄死〃 。则范睢(张禄)可能因〃任人不善〃,受王稽牵连而死。
   汉代因〃选举不实〃获罪者往往而有。元帝初元二年,富平侯张勃举陈汤为茂材,结果是〃汤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汤下狱论〃 。成帝时,红阳侯王立举陈咸方正,翟方进弹劾红阳侯〃选举故不以实。有诏免咸,勿劾立〃 。哀帝时,〃司隶奏(杜)业为太常选举不实,业坐免官,复就国〃 。光武帝时,〃客初有荐士于丹者,因选举之,而后所举者陷罪,丹坐以免〃 。从上述事例看,汉代〃选举不实〃有〃故不以实〃与〃不实〃之分,举者与被举者所受惩罚也有所不同。有时对举荐者也严加治罪,如《后汉书·窦融列传》:
   (建武)二十年,大司徒戴涉坐所举人盗金下狱,帝以三公参职,不得已乃策免融。
   据《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二十年夏四月庚辰,〃大司徒戴涉下狱死,大司空窦融免〃李贤注引《古今注》曰:〃坐入故大仓令奚涉罪。〃太仓令奚涉为戴涉所举,奚涉盗金,戴涉下狱而死,同为三公的窦融也受牵连。这一方面说明奚涉所犯过于严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东汉初年统治者力图扭转官场腐败的决心。
   贡禹曾建议〃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臧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 。明帝初即位,也下诏曰:
   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汉官仪》载章帝建初八年诏:
   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优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官事,正举者;故不以实,为法罪之。
   凡此种种,都说明汉代对〃选举不实〃本有常法,只是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贯彻执行,因而表现得时而严厉,时而松弛。
      c。更相荐举
   〃更相荐举〃既属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也与官吏互为朋党有关,故为法律所禁止。《汉书·贾捐之传》:贾捐之与杨兴被劾〃以上语相风,更相荐誉,欲得大位,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捐之竟坐弃市,兴减死罪一等,髡钳为城旦〃。《汉书·何武传》:哀帝崩,太后收大司马董贤印绶,诏有司举可任大司马者,〃于是(何)武举公孙禄可大司马,而禄亦举武。太后竟自用(王)莽为大司马。莽风有司劾奏武、公孙禄互相称举,皆免〃。据上例,汉法似有明文禁止官吏更相荐举。但与〃共为部党〃一样,禁止〃更相荐举〃不仅没能阻止官吏的结党营私,反而往往为佞幸权臣排斥异己提供了方便。


      5.禁止官吏在司法上的舞弊行为


      a。不直
   〃不直〃是司法官吏在量刑时故意重判或轻判的行为。《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而根据〃赀盾不直,可(何)论?赀盾〃 一语判断,秦律对〃不直〃罪的量刑要视〃不直〃的程度而定。至于秦始皇三十四年〃適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不分轻重,一律谪发,恐非正常的法律规定。
   汉律对〃不直〃的规定似与秦律稍有不同。《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
   《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而在秦律中,〃出罪〃与〃入罪〃都属〃不直〃。《汉书·张敞传》张敞上书曰:〃臣前幸得备位列卿,待罪京兆,坐杀贼捕掾絮舜。舜本臣敞素所厚吏,数蒙恩贷,以臣有章劾当免,受记考事,便归卧家,谓臣'五日京兆',背恩忘义,伤化薄俗。臣窃以舜无状,枉法以诛之。臣敞贼杀无辜,鞠狱故不直,虽伏明法,死无所恨。〃《汉书,赵广汉传)记载赵广汉〃坐要斩〃的罪状之一就是〃坐贼杀不辜,鞠狱故不以实〃。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商利侯王山寿元康元年〃坐为代郡太守,故劾十人罪不直,免〃。汉律对〃不直〃罪的处分当与秦律相似,视情节不同而量刑,未必一律处死刑。
      b。纵囚
   秦律〃纵囚〃是指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或故意减轻案情使犯人达不到判刑的标准,秦简《法律答问》定义如此 。这与汉律〃故纵〃的含义基本一致。
   本文第二章在探讨《九章律》的沿革时已经指出,秦及汉初都遵循〃纵囚与同罪〃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在此后也没有什么变化,如《汉书·昭帝纪》始元四年,〃廷尉种坐故纵死罪,弃市〃。但是自汉武帝始,任酷吏,严刑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往往把执法平允者指斥为〃故纵〃,严加诛责。这种风气对两汉司法影响很大,如《汉书·杜延年传》:〃治燕王狱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子迁亡,过父故吏侯史吴。后迁捕得,伏法。会赦,侯史吴自出系狱,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杂治反事,皆以为桑迁坐父谋反而侯史吴臧之,非匿反者,乃匿为随着也。即以赦令除吴罪。后侍御史治实,以桑迁通经术,知父谋反而不谏争,与反者身无异,侯史吴故三百石吏,首匿迁,不与庶人匿随从者等,吴不得赦。奏请覆治,劾廷尉、少府纵反者〃。结果,廷尉、少府坐弃市。此案中的侍御史可谓极尽深文周纳之能事。杜延年在辩论此案时认为〃吏纵罪人,有常法,今更诋吴为不道,恐于法深〃。这说明吏纵死罪、反者罪当弃市,纵其他罪犯也各有〃常法〃。就法律本身而言,武帝以后仍遵循〃纵囚与同罪〃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往往通过重判所纵之囚来加重〃纵囚〃之吏的罪过,从而形成了〃急纵出之诛〃的局面。
      c。失刑
   〃失刑〃是指官吏并非故意而导致的量刑上的失误。如《法律答问》中的两个例子:一是士伍甲盗窃了六百六十钱以上的财物,应当黥为城旦,但是官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赃物估价为一百一十钱,甲被耐为隶臣,所以负责此案的官吏犯有失刑罪。另一是士伍甲盗窃了一百一十钱的财物,当耐为隶臣,而官吏当时没估价,到审讯时,赃物估价在六百六十钱以上,判甲为黥城旦,因此负责此案的官吏也犯有失刑罪 。由于〃失刑〃非出有意,估计比〃不直〃罪量刑要轻,汉代〃纵囚〃与〃不直〃都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大概在审理案件时对〃故〃、〃误〃在量刑上也有所区别。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文法吏〃


   关于秦汉时期的〃文法吏〃,已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加以探讨。这里主要想通过对〃文法吏〃的分析,以期对秦汉法律与吏治的关系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文法吏〃的含义


   〃文法吏〃是战国以来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种官僚类刑,其主要特点就是尊奉主上、晓习法律并善于合乎法律规范地处理纷繁复杂的公文和具体事务。韩非子认为:〃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商鞅变法,在秦国所推行的正是这样的政策。由于〃文法吏〃是官僚制度下所不可缺少的官僚群体,因此汉代虽然极力批评秦以〃法术〃治国的种种弊端,却无法把〃文法吏〃从官僚队伍中清除出去。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虽然在汉武帝时已开始尊崇儒术,但〃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 ,东汉光武帝〃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 。
   汉代称〃文法吏〃为〃文史法律之吏〃或简称〃文吏〃,是与儒生相对而称的。〃文吏〃与儒生的区别,可以从《汉书·兒宽传》中的下面一段话体现出来: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为不习事,不署曹。
   这里的〃文史法律之吏〃向我们透露了关于〃文法吏〃的更多信息。颜师古注:〃史谓善史书者。〃何谓〃史书〃?应劭认为史书即大篆 ,于豪亮认为史书就是汉代通行的隶书 ,日本学者富谷至在其《史书考》一文中认为〃史书〃与汉代《尉律》试学童的〃六体〃或〃八体〃有关 。以上三说虽各不相同,但都认为〃史书〃与字体有关。我认为〃史书〃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与字体无关,试论证如下。
   《汉书·元帝纪》〃赞曰〃称元帝〃多材艺,善史书,鼓琴瑟,吹洞箫,自度曲,被歌声,分刌节度,穷极幼眇〃;《汉书·外戚传下》称孝成许皇后〃聪慧,善史书〃,我们不能由此判断〃史书〃是书面表达能力抑或字体,但即使是指字体,也不会是当时通行的隶书。因为当时有文化的人都能写隶书,史家又何必仅仅给寥寥数人大书一笔〃善史书〃呢?于豪亮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汉书·王尊传》云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二,求为狱小吏〃。〃史书〃若为当时通行的隶书,〃能书会计〃是为吏的最起码条件 ,班固根本不必为王尊特书一笔〃能史书〃;若以为〃史书〃即〃六体〃或大篆,这些字体当时已不通行,〃狱小吏〃似不必学习;而记录口供、书写判词,却是狱吏必须熟悉的,如《史记·酷吏列传·张汤》:
   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张汤父见张汤有治狱才能,〃遂使书狱〃,与张汤是否会写大篆或其它某种字体无关。又《汉书·严延年传》:
   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案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这两段文字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史书〃的含义。师古注曰:〃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诡,违正理而杀也〃;〃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总之,不论是〃曲文以出之〃还是〃以文内之〃,严延年都能做到〃文致不可得反〃,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他能〃巧为狱文,善史书〃。如果〃史书〃是指字体,那么这种字体不论如何奇妙,也不致于〃奏可论死,奄忽如神〃而且又不能翻案(〃文致不可得反〃)的。《汉书·贡禹传》:
   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
   〃便巧史书〃可以欺上瞒下,说明〃史书〃涉及语言的书面表达方式而绝非字的形体。又如《后汉书·左雄列传》左雄上言,请〃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可见〃笺奏〃之于文吏之重要。
   唐代吏部〃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 ,此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敗钥梢源岁柚ā L拼摹ㄅ小ǎ拖嗟庇诤捍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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