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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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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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地皇上戊亖年十月三日行塞劳勅吏卒记n天子劳吏士拜D它何疾苦?禄食尽得否?D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有者言。n吏士明听教: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D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D毋行暴殴击〃。此简虽属新莽时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两汉时期的情况。官吏不〃以文理遇士卒〃而〃行暴殴击〃的行为,大概就相当于汉律中的〃勃辱强贼〃。
     2.《贼律》
     〃贼〃之本义,据沈家本考证,〃据此诸说,是杀人也,伤害也,害也,皆为贼。《盂子》'贼人者为之贼',《荀子》'保利非义谓之贼',则毁则之谓也。兼此数者,其义始备。〃 《贼律》中这方面的内容应该占很大比重。此外,据《魏律·序略》,汉之《贼律》还包括欺谩,诈伪、逾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等项目.其中〃逾封〃一项,沈家本认为:〃李悝《杂律》有逾制,一曰逾封当即逾制,汉改入《贼律》。惟逾制所包者广,逾封则限于封域,有无分别,亦不能详。〃 沈氏虽已意识到〃逾制〃与〃逾封〃的差别,但是他在《汉律摭遗》卷四〃逾封〃项目下只列举了与封国有关的内容,而在卷九《杂律》中则完全删除了〃逾制〃之目,如此归类,恐有疏漏。战国时期的魏国和秦国乃至后来的秦朝虽有食封之君,其权力极其有限,地位不甚重要,因而有关法律归于《杂律》。汉朝建立之后,分封了许多诸侯王,权力、地位都很显要(尤其在武帝以前),有关法棒条文必然会相应增加,并受到重视,因而从《杂律》中分出,专立一项,归于《贼律》,也是势所必然。至于〃逾制〃中除〃逾封〃以外的条文,应仍旧保存在《杂律》中。《晋律》中专有《违制》一篇,也可旁证汉律中〃逾制〃的内容不会很少。
     沈家本在《汉律摭遗》卷四中将〃左官律〃系于〃逾封〃目下,其说或可从。不过沈氏对〃左官律〃的理解却有些偏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三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高祖十年,迁田齐旧族至长安,齐国临淄狱史阑在护送途中与其中一个叫南的女子相爱,并娶为妻。他设法帮助南逃回齐国,结果在出关时被双双抓获。根据审判可知,南既已被徙往长安,便为〃汉民〃,齐国狱史阑娶之为妻,就是〃从诸侯来诱〃,汉律对此是严加禁止的。因此阑被黥为城旦。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者年表》:高祖六年已封其子刘肥为齐王,齐为同姓诸侯,与朝廷的关系应很密切。而《奏谳书》引用汉律〃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并将〃汉民〃与〃齐国〃对称,说明早在汉初就有对封国加以防范的法律不论对同姓诸侯还是异姓诸侯 。《史记·李将军列传》载,景帝时李广在平定吴、楚〃六国之乱〃中战功卓著,就因为他接受了梁王授予的将军印,结果得不到朝廷的封赏。另一方面,朝廷委任的王国官员,如王国相、中尉等,不是左官,而属朝廷命官,只要严格执行朝廷的政策法令,不〃交通王侯〃,则其升迁赏赐一如郡之守、尉。可见汉代主要对非朝廷委任而私自仕于诸侯者加以贬抑。〃左官律〃的圭要内容见于《汉书·诸侯王表序》注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应劭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这里的〃仕于诸侯〃者应指私自接受王国官职的人,两汉始终不曾把朝廷委任的王国相、中尉列为左官而加以贬抑,因此沈家本将〃汉初诸侯相皆由汉廷任用〃作为〃未尝不得仕于王朝〃的根据,实有不妥 。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李广的事例可知,〃左官律〃的大部分内容,汉初已具备。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侯王势力,可能对有关条目有所增补,而成〃左官之律〃。其中《汉书·彭宣传》注李奇曰:〃初,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以及《龚胜传》:〃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可能是武帝时增加的内容。
     3.《囚律》
     《囚律》据《魏律·序略)有如下几项: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
     《魏律·序略》说:〃《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据《唐律疏议·斗讼》考证:〃《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间,分《系讯律》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至今不改。〃这两条材料综合起来可知,《斗律》系从《系讯律》中分出,而《系讯律》又主要是从《囚律》中分出,沿这条线索推测,在《九章律)中,有关殴斗方面的法律条文,可能列于《囚律》。张斐对〃斗〃的解释是:〃两讼相趣谓之斗〃 ,则〃斗〃与〃讼〃关系本来就很密切。汉律与〃讼〃有关的条目如〃告劾〃等都属于《囚律》,因此,汉代《囚律》中还应该包含〃斗讼〃一类的条文。
     4,《兴律》
     《兴律》据《魏律·序略》有上狱、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隧等几项,主要是关于徭役、兵役方面的法律。
与《盗》、《贼》二律不同的是,《囚》、《兴》两篇所包含的目类在《序略》中已大体齐备,除此而外,大概不会再有专门体现〃囚〃、〃兴〃本义的目类了。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考察一下《魏律》与《晋律》的篇目。沈家本在《律目考》中,根据《魏律·序略》〃故别为之《留律》〃一语,断定曹魏十八篇新律中没有《乏留律》而有《囚律》 。程树德在其《汉律考·律名考》中说:〃《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 其《魏律考》也全文引用沈氏上述考证 。现在通行的法制史教材对《魏律》篇目或沿用成说,或语焉不详。怀效锋在《á魏律?中无á囚律?》一文中对这一问题重加考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晋律》二十篇在具备了《告劾》、《系讯》、《断狱》诸篇之外,更不再有《囚律》了。这也可以反过来证明魏律中没有《囚律》,原《囚律》中所含各项都已分入其他篇中。同理,《魏律》中已不再有《兴律》而代之以《兴擅》、《乏留》诸篇,因此汉之《囚律》和《兴律》所含诸项内容理应为《魏律·序略》大致提及。
     张家山汉简中所发现的汉律名称有十几种 ,其中的徭律当属《兴律》,传食、行书当属《厩律》,告律当属《囚律》。其他律条也当有所属,只是目前尚不能确定。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只考证了《九章律》中的罪名,实际上《九章律》中应当还有对制度的正面规定。诸如秦《传食律》对过往的官府办事人员伙食待遇的规定 ,《行书律》要求收发文书必须登记收录日期、时辰的规定 ,汉之《厩律》不会没有。居延汉简中保存有大量的〃邮书刺〃,上面详细记录了收发文书的时间、地点、途经烽燧、经手人等等,与秦《传食律》完全符合,估计汉代《厩律》承袭秦律而有此规定。据《唐律疏议·户婚》考证: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据此则《户律》条目由汉至唐当不致有太大变动。《唐律·户婚律》中有户籍、田制、租税等方面的罪名,估计汉《户律》不仅包括这方面的罪名,还应有事制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律》就属于对田制的正面规定,而且可能就属于《户律》。总之,汉律不仅包括罪名、刑名,还有〃存事制〃的内容,这与魏晋以后是不同的。
     沈家本《汉律摭遗》由于受时代和资料的限制,对一些条目的含义理解有误,因而在史料编排上有诸多疏漏,但是他依《晋书·刑法志》等文献所列举的篇目对有关资料加以编排的思路是可取的。《魏律·序略》固然对汉律条目与篇名不合处多有讲述,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汉律篇章太少,不足以涵盖众多名类,用《魏律·序略》的话说,就是〃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汉律虽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但《盗律》之〃贼伤〃必以盗事为重,《贼律》之〃盗章〃当以赃罪为先,《兴律》之〃上狱〃必与徭役有关,而《厩律》之〃逮捕〃必关厩置之事,绝非杂乱无章 。即以《唐律》为参照,据《唐律疏议·杂律》:〃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而六种赃罪分别见于《职制》、《贼盗》与《杂律》;《贼盗律》有〃故烧人舍屋而盗〃,《杂律》有〃烧官府私家舍宅〃,都与火有关,而《唐律》之系统与周密,堪称中华法系之典范。《九章律》虽因篇章少而显得疏略,但仍有体例可寻,哪一种罪名隶属于哪一篇,不会漫无目的。《魏律》基本上是将汉律〃各篇中有相类者,则随类分出,别立篇目〃 。
     高恒虽然不同意沈家本的考订方法,但他主张要首先弄清汉律篇目名称的原意和性质,这一见解无疑很精辟。只有弄清汉律篇目名称的含义和性质,才能更好地对律文加以编排,使之更接近汉律的本来面目。由于资料不足,本文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非常有限,更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第二节 律·令·科·比


一、律


     《九章律》是两汉的主要法律。除此而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
     杜贵墀《汉律辑证》云:〃按《前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应助传》删定律令为汉仪。据此,知汉礼仪多在律令中。《晋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当即以所撰礼仪益之。〃而沈家本认为赵禹《朝律》可能是根据叔孙通所定朝会之制编纂而成 。《晋律》有《卫宫》一篇,北齐改为《禁卫》,隋、唐称《卫禁》 ,考其渊源,当溯及张汤之《越宫律》。只是《越宫律》也不全为科罪量刑的条目,否则不会有二十七篇之多。卫宏《汉旧仪》:〃皇帝起居仪宫司马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 《越宫律》中大概也有类似规定。总之,汉〃律〃并不限于刑罚。
     汉代史籍中所提到的律名还有尉律、酎金律、上计律以及钱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税律、尚方律等等,目前一般称之为〃单行律〃。又据《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报道:
     已清理出的律名,与睡虎地简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的,有杂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等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
     其实上述诸律未必单行,很可能就存在于上述六十篇律中,只是由于资料不足,不易归类而已。《周礼·春官·大胥》注郑司农引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宇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六尺以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根据内容判断,大乐律似与《朝律》有关。田律(包括田租税律)、徭律很可能属于《户律》;告律很可能属于《囚律》;赐律似乎也与朝律有关。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四则将左官律置于《贼律》〃逾封〃目下。据程树德考证,〃疑上计律为《朝律》中之一篇〃 。总之,把这些目前尚难以归类的律称为〃单行律〃恐怕不符合史实。


二、令


     〃令〃也是汉代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汉代有〃令〃三百余篇。关于令的编订,陈梦家有详细考证 。陈梦家认为,史籍中所提到的〃令甲〃、〃令乙〃、〃令丙〃等,〃即甲、乙、丙集,乃不同事类的结集〃,每一集都按令的性质分为不同篇章,这些结论都是很有说服力的。但他认为这一编订工作可能始于武帝初张汤等〃条定法令〃,〃武帝初以后,凡同类诏书而具为令者,可能逐件增入〃,似与史实有出入。据《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景帝时,〃(晁)错所更令三十章,诸侯皆喧哗疾晁错〃。说明至少在景帝时,〃令〃已结集为章。
     陈梦家又认为令甲、令乙等只是〃单一诏书〃的汇编,不包括〃功令〃等〃专行之令〃。居延汉简有〃功令第卌五〃、〃北边挈令第四〃,武威汉简有〃兰台令第三三〃、〃御史令第四三〃, 《汉书·萧望之传》有〃金布令甲〃,说明这些令下面包括很多条目,而按陈梦家的观点,它们都属于〃专行之令〃,不在令甲、令乙等集之内。这一推论恐证据不足。《晋书·刑法志》讲汉代律、令〃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各异〃,也就是说律、令每一篇章之下都包含许多条目、事类,由单一诏书构成一章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令甲、令乙、令丙等只相当于第一、二、三集,是令集的编次,而不表示〃篇名〃,只有〃功令〃、〃北边挈令〃等才是〃篇名〃,才有可能隶属于令甲、令乙或令丙。至于这些令集各汇集了哪些令,现在多已无从考证了。陈梦家从《史记》、两《汉书》及其注、《晋书·刑法志》中辑出令甲六条、令乙三条、令丙二条,可以参看。
     〃令〃的内容,如令甲有〃常符漏品〃 ,属于事制方面的,〃务劝农桑〃则有教化的色彩 。〃北边挈令〃规定了边塞官吏〃劳日〃的计算方法等等 。同时〃令〃中也有不少关于罪名、刑名的规定,如令甲有〃外戚之禁〃 、 〃女徒顾山还家〃 ,令乙有〃犯跸〃 ,《晋书·刑法志》令乙有〃呵人受钱〃,令丙有〃诈自复免〃,等等。这些例证说明汉令具有〃〃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的双重性质。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令甲〃注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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