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世纪史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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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世纪史第3卷-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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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商人初步形成一个社会阶级的雏形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是仅为保护他们而设立的立法。商人不属于旧的社会等级,自11世纪起,或至少在12世纪,他们已经要求并获得了保护,即一种商业法庭的设立,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然后,伴随着迅速增加的赋税,14世纪持续的骚乱出现了,他们到处取得被保护权,例如法国美男子菲利普时期的一种保障贸易稳定的安全行为方面的市场契约(cartae mercatoriae)。更为充分的保护措施是在像威尼斯一样的古老的城市里,一种海运费——穆达(muda),被支付给武装的护航队,因为商业被视同城市自身。15世纪,商人摆脱了宿命:他们拥有自己的法庭和他们专属的街区和书记员,他们被免征若干摊派税;他们获得由君主赐予的王地;他们被委派担任官员和征收部分公共税收;一些商业立法甚至授权商人集团可以要求武装护卫担任他们的仪仗队,这在德国较为有名。

商人们可以保证货币流通的范围尽可能广大,但是这种货币也许与他们买卖货物时使用的货币并不一样。商人们感觉到,货币交易成为他们最重要的利润来源,而且这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意(可能导致商人阶层中出现分化,而此种情况以前则不太明显), “银行”的称谓就始于那时。商人的生活一如从前。他们送年轻的男实习生飘洋过海,到他的分支部门里为他充当送信人、雇工和代理人,而自己仅算算帐并时常光顾市政厅或王室宫廷。这种发展模式——在贸易全球扩张前夕并非没有危险——对商人的社会地位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他们住在城市里,以靠近他的债务人、公债发行机构、当铺(在那里他占有不可赎回的债券),以及存储他的顾客基金的宅邸。商人们熟识时务,知道每个人的隐私和从那里轻易到达权力殿堂所采取的捷径。他们用节俭的人、同行以及君主信托给他的金钱,来开拓新的生意。1402年后的德国(曾经是最重要的)和1450年的意大利,银行家甚至可以准许用这些钱去贷款。这是作为信用中心和交易所的许多地方的惯例——热那亚、佛罗伦萨、罗马,当然还有威尼斯;以及帝国的法兰克福、斯特拉斯堡、纽伦堡和汉堡;法国的蒙彼利埃、巴黎、里昂;还有布鲁日和安特卫普,伦敦和巴塞罗那。

此外,在14世纪取得了很大进步的会计技术继续得到改进。这体现在既简单地完善老方法,也保证最优的方法得到普及运用。例如,航海险于1440年后在阿尔卑斯山以北各处流行,其附加条件(在一封文书前面规定)是以货值的3%到5%作为保险费,联盟形式的合同(保证个人资本可以与别的劳动相联系)也遍及德国,根据当地的习惯,在那里它们被称为Wedderleging或Furlegung。行商一般收取1/3的利润(当然这一比例也可以变动),并且在更大的意义上,这些合同包括了整个一个行业的小业主们都能参与的一份协议,这样他们就能参与大生意。至于各种基金(sors,loca),社会各界都在这些公司投资,它们最终成为可以出卖、遗赠或保存的“股份”。

令人吃惊的是,在这种发展水平下,支票并不是作为会计们的信用工具被引入的。事实上,15世纪不得不容忍汇票交易。这一做法始于13世纪,它无疑是仿效了在香槟集市或意大利市场起草的经公证过的交易合同,其主要目的是避免运输铸币(这通常有很大风险)。债务人可在另外某处用当地的铸币清偿债款,按照当天当地的汇率会从他的银行帐户中划出。按照惯例所用的时间,从热那亚到巴黎或布鲁日之间是两个月,到塞维利亚是三个月,到伦敦是四个月,批准时间不仅依据被执行的偿付信的快慢,而且有必要的话,也根据支付者安排补充其帐户的快慢。显而易见,这种做法可以延伸,这足以让商人们利用不同地区汇率的差额谋利,或在一系列的汇票交换之后,实现资本的显著增值。这种汇票就变成了一种生息贷款工具。然而,我们对担保阶段,包括就这些结果背书(在票据背面签名)和谈判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如1463年的路易十一一样,一些君主无论如何都对他们视为投机手段的作法非常仇视。的确,这些投机手段是基于一年内特定时期汇率的众多变化,当现金短缺或充足的话,就可以经过计算从中谋利。例如,当船队九月或四月离开热那亚,或当教皇在罗马决定派某人去捐赠,或转移到一处夏宫,或赶在七月瓦伦西亚收割麦子或谷米前,钱是拿不到的——这是就只能安排赔偿了……

至于纯粹的会计方法,如著名的复簿记帐法,在意大利之外传播得非常慢,仅发现在16世纪的图卢兹或科隆出现过。另一方面,*数字于1432年前在意大利或西班牙被广泛运用,大约1490年推广至整个欧洲。



商业  像巴第这样的公司的历史肯定可以追溯到商贩刚刚出现的古代。我现在要指出的是,从此以后资本运作成为了获取财富的一个系统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富人们的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商业联合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经常有私人企业,甚至有极少数家族企业——如之前一样,他们从不为了资金或其他方面的支持而求助于他们的关系网。这些私人企业经常可以发展为更大的企业,雄心勃勃的冒险家或者严格实行自我封闭的豪门世家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不容忽视,巨大的生意和利润往往集中于一人之手。一个著名而顽强的人物的例子立刻闪现脑海,那就是纽伦堡的富格尔家族,后来定居于奥格斯堡, 14世纪麻纱引入德国南部是,格奥尔格(Georg)、乌尔里希(Ulrich)和雅格布(Jakob)兄弟创令其声名鹊起。几兄弟中最为活跃的雅格布二世设法取得了匈牙利的金矿以及施蒂里亚和波希米亚的铜矿的股份,从而控制了从威尼斯到莱比锡的金属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未开设分支机构和雇佣职员,而仅雇了一些勤快的临时工。雅格布二世过人的精力使他投入了银行业,这归功于他雄厚的资本积累,这使他不需中介,从而省下了“生意费用”,他得到了马克西米连一世的敬重并曾以极高的利息向后者提供贷款,当时其他人都认为皇帝没有偿债能力。这使他赢得了哈布斯堡王室私人银行家的地位。我们知道他不惜一切代价投入他所有的信贷于1519年的帝国选举并促成了查理五世的成功。此后,他继续采取支持统治者的政策,他既付钱给在帕维亚击败弗兰西斯一世的瑞士军队,也付钱给洗劫罗马的德国人。这使他可以影响帝国的政治,可以说,路德和教皇的命运掌握在他的手中。他以高龄死于1525年。

这并不是此类情况的唯一例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商业活动的多样性使商人们形成了集团,或是在地区基础上,或是因专营某种特定商品。这是帝国频繁出现的情况。拉文斯堡集团(R*ensburg pany),大约1380年由哈姆皮斯(Humpys)建立,就属于第一种类型,其营业部门遍布整个欧洲。到1500年,他们在德国南部连同母公司共有4家营业部,在巴塞尔和蒙彼利埃之间有5家,西班牙有3家,在意大利和英格兰也各有3家。每一个营业部都按照他们的方式现场处理所有生意。这可能有羊毛、铅、藏红花、木材、酒,当然还有贷款。汉萨同盟的商人喜欢卡斯托普(Castorp)、威尔泽(Welser)、韦肯英朱塞(Veckinchusen)这样的家族,与拉文斯堡集团不同,他们雇佣的是专精于某一特定商品的代理人。一个人负责皮毛生意,一个人负责小麦生意,而负责木材生意的又是另一个人。尽管它们从根本上讲是独立的公司,但都被支付它们雇员工资的吕贝克(Lübeck)或汉堡统治集团控制。这种体系因分散了风险而比以前的更为灵活,但是,它容易受到其中一个营业部门突然失败的影响。

准确地说,这就是14世纪导致一些意大利公司倒闭的缘由。吸取了自己的教训之后,意大利的商业联盟采取了一种更灵活和明智的制度。美第奇家族的例子是最为著名的。起初,在萨尔维斯特罗(Salvestro)时期,甚至在大约1430年至1435年的科西莫(Cosimo)时期,其生意有一点类似于富格尔家族,表现在权力集中于几个人手中。不管怎样,萨尔维斯特罗在1378年佛罗伦萨暴动时期摸棱两可的角色,还是暴露了其作为城市领袖的商人对意大利之外的世界不了解的局限。为了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卡西莫需要两个胜利:一是装出自由的风度,而不把自己推到最前线;二是搜集大量债务人,既有可以被控制的客户,也有可以影响大人物和填补职位的依附关系网——在此之后,他经常谦虚地被选为为期一或两年的行政长官,直到作为一位受人尊敬的慷慨的资助人、“国家之父”于1464年逝世,他经历了托尔法的铝的发现,战胜了米兰和威尼斯。科西莫设法积聚了二百五十万佛罗林的资本,但是,他认真而熟练地分配其收益的来源和收获的时机:布匹店、银行、土地、谷物和来自象征着他的主要财产的收益。这一组织有12个分支机构,它们的主管由科西莫提名。他提供基金帮助他们开业,然后却让他们自负盈亏。这意味着他可以砍掉不盈利的部门而不影响公司的总体平衡。总之,科西莫在各个城市建立可以为其盈利分支分支机构:伦敦、布鲁日、科隆、日内瓦、里昂、阿维尼翁、米兰、威尼斯和罗马。有时,他投身于旨在消除竞争者的联盟中,但这也把他和其领导下的城市拖入武装冲突:如为了托尔法的铝与教皇合作,对抗那不勒斯国王和威尼斯。他必须既灵活又精力充沛地控制其像九头蛇一样的商业帝国。其子皮耶罗(Pieno)在他之后死去,继承者是两个兄弟洛伦佐(Lorenzo)和尤利亚诺(Giuliano),这暴露了公司势力的局限。尤利亚诺在1478年*城市反抗者时死?,洛伦佐也投身于昂贵和危险的大兴土木和发动战争的政策中。他的艺术和文学成就以及佛罗伦萨的光辉使他赢得了他假意拒绝的“佛罗伦萨之王”,以及与他更相符的“非凡者”的头衔。但他在商业上缺少作为:1477年,伦敦的分支机构倒闭了,布鲁日和米兰的机构也在次年重演了悲剧,而1479年这一幕在阿维尼翁上演。洛伦佐对这种导致溃败和破产的领导者的命运都无动于衷(布鲁日的负责人是波尔蒂纳里,他1501年死于霍斯皮斯),他关心的只是诗歌和市政阴谋。到1492年他死时,这一公司除了政治之外已别无其他作用。




富人的轮廓  虽然这些是中世纪商业精英里最杰出的人物,而我之所以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展示了中世纪商界中的若干行为模式。这样也许忽略了其他特征,但是与其起草详尽的名册,不如让我们见识一下他们发家致富的主要手段。

一个由来已久的制约商业发展的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商人们对货物周转中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和风险无能为力,许多预防措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商人们在对其货物的处理上信心不足,这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储存更大宗的商品,尤其是食品。在普拉托(Prato),达提尼(Datini)公司计算其绝大部分来自海上贸易的利润不超过7%到12%。当然,确实有人赚了大钱:美第奇家族经营托尔法矿山的最初三年多时间里获得了48%的纯利润(25 000杜卡特);1494年至1500年,富格尔家族发现他们由图尔佐(Thurzos)掌管的斯洛伐克铜矿的利润约为33%。银行业也许是唯一能获得更多利润的生意;借贷利率因贷款的重要性或期限而有所不同,短期贷款通常收取15%—20%的利息;恰好低于教会禁止(并非一直认真执行)的高利贷利率,因为其盟友——佛罗伦萨人,往往以33%的利息提供贷款。信用只有当借贷人是大人物时才重要,不管他有无偿还能力。如果是普通人,他就很少能通过这样的交易获得资金。货币兑换商,伦巴第人,萨沃伊的皮德蒙特人和犹太人的借贷是不需要担保的,但是一个债务人的逃跑可能毁灭不止一个债权人,正如我们在布鲁日见到的。至于贷款给大人物,其风险同14世纪的情形相似。美第奇家族在布鲁日的分支主管波尔蒂纳里,由于借贷了太多的钱给当时正处于瑞士人和洛林军队攻击下的大胆查理而破产。

其他两种赚钱的方式也应提到。其中之一当然是土地所有权。正如我们已看到的,市民们有他们自己的花园和小农场;商人们也从事股票交易合同,诸如地中海各国的牲畜契约合同或家畜赁贷契约,还投资于庄园。此类例证可在所有国家发现:美第奇家族从土地中抽取1/4的收入,他们的总经理佛兰西斯科·萨色蒂(Francesco Sassetti)在1462年拿出其多达32%的资金进行投资。即使在威尼斯,在特雷维索或维罗纳拥有土地的巴勃瑞奥(Barberigo)家族,在贸易上的投资也不超过他们总收入的10%,他们的合伙人卡特瑞纳·科尔纳罗(Caterina Cornaro)从其塞浦路斯的地产上抽取67 000杜卡特的年收入。越过阿尔卑斯山,情况也完全一样,因为每个富格尔家族成员拥有的只是城市的住宅,以及所有的韦尔泽家族(the Welser)、哈姆皮斯家族(the Humpys)、许尔普彻尔家族(the Hülpüchel)、伊姆豪夫(the Imhof)家族,他们的住宅都在吕贝克、拉芬斯堡、纽伦堡和奥格斯堡的海姆,不要忘了1457年德国最富的人卡斯帕·包波劳(Kaspar Popplau),他是土地和村社的主人,并且是森林和田地的所有人。法国人则更不热衷于冒险,所以那里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佩尔捷(the Pelletier)家族住在诺曼底,若桑德(the Jossard)家族住在里昂,德霍伊(the d’Heu)家族住在梅斯。至于图卢兹的萨尔圭赫家族(the Ysalguier),他们每年从其1 000公顷土地、四座庄园,以及他们在博瓦尔(Beauvoir)的城堡和在欧特里沃(Hauterive,大约1458年)的男爵权属上抽取多达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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