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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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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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说:现有的社会就要结束了,世界就要经历一次新生了;传教士是阴险的人,律师是无知无识的人,哲学家是伪君子和说谎者;奴隶主和奴隶是平等的,高利贷和一切类似的东西是盗窃,财产所有人和游手好闲的人有一天将被烧毁,同时穷人和心地纯洁的人将找到安息之所。他还说了很多同样不同凡响的话。    
  这个人——上帝的发言人——被人告发并被逮捕,传教士和律师认为他是公敌,他们甚至能唆使人民起来要求处以死刑。但是这种使他们的罪行达到极点的依法执行的暗杀,并没有扼杀上帝发言人所传播的学说。在他死后,他的初期的信徒分散到各处去,宣扬他们称之为福音的道理,他们也培养了成百万的传教士,并且,当他们的任务似乎就要完成的时候,他们死在罗马司法机关的刀剑之下。这个顽强的宣传工作,一场刽子手和殉道者之间的战争,持续将近三百年,终于全世界的信仰发生了变化。偶像崇拜被摧毁了,奴隶制被废除了,严肃的风气代替了过去的放荡,对于财富的轻视有时甚至达到自甘赤贫的地步。社会由于否定了它自己的原则、推翻了它的宗教并侵犯了它的最神圣的权利而获救。在这次革命中,正义的观念传播到至那时为止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范围,并且永远不再退回到它的原来的限度。过去,正义只是为了奴隶主而存在的①,从此它开始为了奴隶而存在了。    
  ①宗教、法律、婚姻是自由民的特权,但在最初,仅仅是贵族的特权。Diima-jorumgentium是指贵族家庭的神;jusgentium是指国际公法,即家族或贵族的法律。奴隶和平民不能组织家庭;他们的子女被当作新添的小牲口。他们生下来是牲口,他们就必须像牲口那样活着。    
  可是新的宗教那时还远没有收到它全部的效果。固然在公共道德方面得到了某种改善,压迫方面有了某种程度的减轻;但是,除此以外,撒在偶像崇拜者的心中的人类之子所播的种子只产生了一种几乎是诗意的神话和无数的分歧。人们不去关心上帝发言人所发挥的关于道德和政治的原则的实际结果,却从事考察他的出生、他的来历、他的为人和他的行动;人们讨论他的譬喻,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和他们所不懂的经文就产生了各种极为荒诞的意见。由于这些意见的冲突,就产生了神学,一门可以称之为无限荒谬的学问。    
  十二使徒时代以后,流传下来的基督教的真理并不多;那本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注释的、象征化了的并载有异教徒的寓言的《福音》,已经十足成为矛盾的大杂脍了;直到今天为止,永不谬误的教会的统治只造成了一段漫长的黑暗时期。人们说,地狱之门不会总是有效的,上帝的发言人将要回来,总有一天人们将懂得真理和正义;但是到了那时,希腊和罗马的天主教主义就将完结;同样,在科学的光辉照耀下,反复无常的见解就会消失。    
  使徒们的后继人一心要加以摧毁的那些怪物恐慌了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愚蠢的宗教狂并且有时也由于传教士和神学家的有意纵容,它们又慢慢地重新出现了。尽管国王、贵族和教会共谋破坏,法国自治市镇的解放史经常地说明了在人民中间确立起来的正义和自由。在1789年,被等级所分裂的、穷困的和受压迫的法兰西民族在君主专制、封建主和议会的虐政以及传教士的不容异说的三重罗网之下从事挣扎。那时存在着国王的权利和传教士的权利,贵族的权利和平民的权利;存在着出身、省、自治市镇、行会的和职业团体的特权;而在这一切的背后是暴力、不道德和苦难。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曾谈论到改革;但那些表面上希望最切的人要求改革,只是为了想从中得利,而应该从改革中得到一切好处的人民却对它期望不大,并且不发一言。这些可怜的人民或者是由于猜疑,或者是由于不信任,或者是由于绝望,长期不敢要求得到他们自己的权利:似乎是奴役的习惯已经把中世纪时代那样引以自豪的老自治市镇的勇气夺走了。    
  终于出现了一本著作,它把整个问题归纳为下列两个命题:什么是第三等级?——什么也不是。它应该是什么?——一切。有人以注解的方式接着说:国王是什么?——人民的公仆。    
  这好像是一个突如其来的启示:一幅宽阔无边的帷幕被撕破了,蒙在所有的人的眼睛上的一条厚的布带落下来了。人民开始推论起来:    
  如果国王是我们的公仆,他就应当向我们报告;    
  如果他应当向我们报告,他就可以受到监督;    
  如果他可以受到监督,他就负有责任;    
  如果他负有责任,他就可以受到处罚;    
  如果他可以被处罚,他就应当按照他的过错而受处罚;    
  如果他应当按照他的过错而受处罚,他就可以被处死刑。    
  在西哀耶斯①的那本小册子发表的五年之后,第三等级就是一切了;国王、贵族、教会都已不存在了。1793年,人民不满足于宪法上虚拟的国家元首的不可侵犯性,把路易十六送上了断头台;1830年,他们把查理十世从显尔堡赶出国去。如果在这两个事件上,人民在犯罪行为的衡量方面发生错误,那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但是从公理上讲,使他们这样做的逻辑是无可责备的。人民在处罚他们的元首时,他们所做的,恰好就是七月王朝政府在斯特拉斯堡事变之后由于不愿将路易·波拿巴①处死因而深受批评的事:人民打击到了真正的罪人。这是应用了普通法,亦即属于正义的庄严的判决②。    
  ①艾曼纽尔·约瑟夫·西哀耶斯(1748—1836),法国政治家,著名的《什么是第三等级?》一书的作者。——译者    
  ①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拿破仑三世)于1836年在斯特拉斯堡发动政变,企图推翻当时七月王朝的统治者,政变失败后仅被处以驱逐出境的处分。——译者②如果行政元首有责任的话,议会议员也应负责。奇怪的是,谁也没有这样想过;这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论题。但是我声明,我决不愿意去写这篇论文;人民现在仍然很会推理,大可不必由我来向他们提供论证。    
  产生1789年运动的思想是一种喜欢标新立异的思想;这就足以说明,用来代替旧社会秩序的那些新事物本身丝毫不是有组织的和经过思考的;这个从恼怒和怨恨中产生出来的秩序,不可能具有以观察和研究为根据的一种科学的效果;总之,它的基础不是由于对自然和社会的规律有何深刻的了解而产生出来的。所以,人民发现,在所谓新的制度中,那个共和国正在按照他们过去所反对的原则办事,并且受到他们过去打算消除的一切偏见的影响。人们以一种轻率的热忱自庆光荣的法兰西革命、1789年的更生、已经实施的重大改革以及制度的更改:真是异想天开!异想天开!    
  当我们对于自然界的、精神上的或社会上的任何问题的看法,由于经过新的观察而彻底改变时,我把这种思想上的运动叫做革命。如果那些看法仅仅有了发展或修改,那只是进步。所以,天动说是天文学上的一个进步,而哥白尼的地动说则完成了一次革命。同样,在1789年有了斗争和进步!但并未发生革命。我们研究一下当时试图实行的改革,就可证明这一点。    
  在长时期充当君主自私心的牺牲品以后,当人民宣告他们是国家的唯一的主人的时候,他们以为从此就永远得到解放。但是,君主政体是什么呢?主权属于一人。民主政体是什么呢?主权属于人民,或者说得更恰当些,属于全国人民中的大多数。但是在两者的任何一方面,这总是用人的主权来代替法律的主权,用意志的主权来代替理智的主权;总之,是用人的偏见来代替正义。当然,当一个民族从君主政治过渡到民主政治时,那是有了进步,因为在把国家的元首由一个变为许多时,可以使理智有较多的机会来代替意志;但实际上在政治方面并没有发生革命,因为原则仍然是相同的。今天我们可以证明,在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下,人们可能仍然是不自由的①。还不仅如此,变成国王的人民自己不能行使主权;他们不得不把这个主权委托给一些代理人:这就是那些要想得到人民的宠爱的人当心地、殷勤地反复说给他们听的话。这些代表可能是五个、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人数的多寡又有什么关系呢?代表采取什么名义又有多大出入呢?这永远是人的政治,意志和任性的统治。请问这种所谓革命究竟革掉了些什么呢?    
  ①参阅德·陶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和米歇尔·歇瓦利埃:《北美通讯》'2'。在普卢塔克所著的《贝里克利斯传》中可以看到,雅典的老卖人在研究学问时不得不躲藏起来,以免被认为是希望建立君主专制的。    
  '1'陶克维尔(1805—1859)所著《论美国的民主》的第1册是在1835年发表的,第2册则在1840年。——原编者    
  '2'米歇尔·歇瓦利埃(1806—1879),综合工程技术学院毕业生,采矿工程师,圣西门主义者,《地球报》的主编,1832年7月被判处监禁一年,后来任政府派往美国的专使,他就在那里著述了他的《北美通讯》,这是在1836年发表的。他在1850年被选为学院院士。——原编者    
  而且,人们知道,这个主权是怎样被行使的;起初是由国民公会①、后来是由督政府行使的,往后就被执政所独揽。至于那位强有力的、这样被人民所崇拜和惋惜的皇帝②,他从来就绝对不愿从属于人民:但是他好像故意要藐视人民的主权似的,他竟敢要求人民投票选举他,也就是要求人民让位给他,也就是要求人民出让这个不能转让的主权;他竟如愿以偿。    
  但什么是主权呢?有人说,这就是立法权。③这是另一个改头换面的专制主义的谬论。人民早已看见国王们以下列方式发布他们的敕令:因为这是我们乐意做的;人民也想尝一尝立法的乐趣。五十年以来,他们已产生了无数的法律,当然总是通过代表们制定的。这种游戏还决不会就此结束。    
  ①指1792—1795年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公会。——译者    
  ②执政和皇帝都指拿破仑一世。——译者    
  ③按照杜利埃'3'的说法,“主权是人类的万能的权力”。唯物主义者的定义是:说到主权,那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力量或一种能力。那么,人类的万能的权力是什么呢?    
  '3'杜利埃是一个法学家,1752年出生于道尔地方,1835年死于雷纳城,他是下列这部在法学界闻名的著作的作者:《按照法典上的次序的法国民法,一部试图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的写作》。第1到第8册的初版是在1811年至1819年之间出版的;随后于1830至1834年间又出版了十五册,汇编工作是由杜韦尔热继续完成的。有人这样说过,在这部著作中,哲学第一次被介绍到法学研究中去。——原编者    
  此外,主权的定义本身是从法律的定义而来的。人们说,法律是国家元首的意志的表示:所以,在君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意志的表示;在一个共和国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示。除了意志在数字上的差别之外,那两种体系是完全相同的:在两方面,谬误是相等的,这就是说,当法律应该是一个事实的表现时,它却成为一种意志的表示。可是,人们确是追随了一些称职的向导人:人们曾把日内瓦的那位公民①当作预言家,把那本《社会契约论》当作《可兰经》。    
  ①指卢梭。——译者    
  每走一步,成见和偏见就在新的立法者的笔下表现出来。人民曾经忍受过各种各样的排斥和特权;他们的代表就发表了下列声明:所有的人生来和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含糊而冗长的声明。人生来是平等的:是否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身材、同样的相貌、同样的禀赋、同样的德性呢?不是,因此所指的是公民权和政治上的平等。那么,只要说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够了。    
  但什么叫做法律面前的平等呢?1790年的宪法、1793年的宪法、钦定的宪章②、由人民同意接受的宪章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它们却都以财富和等级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平等,所以权利上的平等连影子也找不到了。在这方面,可以说我们所有的宪法都忠实地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我就要对此提出证明。    
  ②指路易十八在1814年颁布的宪章。——译者    
  ③指七月王朝路易-菲力浦于1830年颁布的宪章。——译者    
  过去,人民是受到排斥,不能担任文官和军官的;当下列这条响亮的条文被插入《人权宣言》的时候,人们认为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一切公民都可以平等地担任公职;各国自由的人民在他们选择官吏时,除了德性和才干之外是不承认有别的优先任用的理由的。”    
  当然,人民本来应当赞美这样的妙举;实际上他们却只是赞美了一件蠢事。什么!身为国家主人、立法者和改革者的人民,在公职中所注意到的只是报酬,说得更确切一些,只是一些收益!他们所以对公民的被任用权有所规定,那是因为他们把这些公职当做一种财源!因为如果其中毫无所得的话,这个预防措施有什么用处呢?人们很少会想到作出规定,不是天文学家或地理学家就不得充当领航员,也不会想到禁止一个有口吃毛病的人去上演悲剧和歌剧。在这里,人民依然是在效法那些国王:像他们那样,人民想把有利可图的职位给予自己的朋友和阿谀者;不幸的是,这个最后的特点补足了那个相似之处,人民并不掌握俸禄单;它是在人民的代理人和代表人手里。在另一方面,他们当心地不去违背他们宽厚的国家元首的意志。    
  在1814和1830年的宪章中保存下来的《人权宣言》的这条具有启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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