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橘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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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橘者言-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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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市价的费用可能引起非市场的决策,这是我在前文分析过的。但交易费用不单限于定价的困难,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若因这些费用无可避免而使产权难以界定,非市场的决策也会因节省费用而起。因为费用大而产生的私产界定及保障问题,跟以武力或压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性质不同。我可以用两个相连的例子来解释第一类因交易费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场政制。
在美国,很多市镇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组成的。跟我们在前文提及的大厦业主联会一样,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员及市长,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厦联会相同——民主与独裁决策并存。因为不满意省或县政府的服务,合并后的市政府就会执行雇用警察、设立消防局,维修街道等任务。虽然市镇的财资多是私产,但因为在这些事务上定市价的交易费用过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节省费用。换言之,在私产制度下,政府机构的形成与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于同样的因素。
水晶湖镇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这个湖的产权是属于湖边住户所有,湖边以外的住户无权过问。但因为要界定各湖边住户在湖上的使用权,费用甚高,所以这些住户就另组联会,立法例、选用委员及会长,来管理湖的清洁,决定鱼种的投资、钓鱼的季节及约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为。公司代替了市场;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代替了以收费(市价)的方法来决定湖的使用。因为要量度各户用湖时间长短及钓鱼多少的费用过高,私产的资源便转为公用,而联会的非市场决策亦为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在我们引用过的私营公司、大厦联会、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联会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产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定市价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投票或独裁决策虽会导致某程度上的财富分配的转变,但因为这种决策不是以改变分配而起,分配的转变不会大,而这些无可避免的转变跟私产的定义是没有冲突的。
事实上,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愈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举的独裁、无知无能、驱之不去的人,也难造成对社会有大损害。在私产的保障下,独裁者很难从损人利己的行为得益,所以他的权力就无足轻重。充其量,私产的拥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费用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会独裁者。
第二类以非市场政制作决策的成因,是基于改变财富的分配,虽然这意图可能是为社会福利而起,但无论意图的好坏,基于改变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必和私产有冲突,而产权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会增长损人利己的行为。
压力团体赞成以投票方式决定租管或其他价格管制,或增加劳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不是要节省交易费用。这些改变分配的行为违反了私产的原则,因为私产的保障一定要包括产权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权力或武力将私产改为公产,或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与上文提及将私有的湖改为公用的例子不同,这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节省费用。
在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情况下,以非市场作决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产权界定亦会引起混水摸鱼的行为。独裁者的滥用权力,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得到鼓励。就是民主投票也会成为权力运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场不能发展,少了市价的指引,以投票作决策实在是投不胜投。干部作决策的费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产权的界定鼓励了走后门的行为。等级分明的政制,是约束滥用权力的效果。
在私产制度下,民主投票是无须以改革方式来推行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私产的拥有者会自己选择投票或独裁决策来解决社会上某些公众问题。所以在国有制或私产的两个极端,鼓吹或反对民主投票都是白费心机。前者因为非市场的决策太多,投票是投不胜投:后者市民自动选择投票,要反对也反对不了。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认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荣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论是无济于事的。香港人要争取的是私产的界定与保障——不只是不动产或动产,劳力及知识资产也极重要。不成文法律(m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根深的学问,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后记
民主投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或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要维护社会的整体,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的利益做起。不维护个人,社会的整体就不能被维护。牺牲小我,大我往往因而要牺牲。
这就是为什么多年以来我坚持若要搞民主政制,一个健全的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以维护少数的方法来维护整体。宪法(或类似的「基本法」)若写得不善,或写一套,做一套,民主投票会弄巧反拙,甚至引起大灾难。
若宪法能成功地界定个人的权利,什么事项可以由投票取舍,什么事项不能投票,也就有了界定。有了这个先决条件,民主是可取的。
独裁政制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暴君或无能之君(尤其是后者)历史上屡见不鲜。这解释了为什么在西方,十七世纪之前「民主」的概念被低贬,而十八世纪后期开始转受欢迎。当时的美国总统杰克逊推行宪法,以界定个人权利为整个宪法的重点,民主才被发扬光大。话虽如此,学者如米尔、海耶克、佛利民、布格南、阿罗、贝加等人(米尔是十九世纪的人,其它五位都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民主投票都有保留。
台湾及香港的例子可以为证。当年蒋经国的独裁,比其后李登辉的民主高明;当年夏鼎基及之前的香港独裁,也比今天的半民主高明。中国迟早会走上民主之路——这是大势所趋。北京的头头,要从速研究一个在实质上可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
(1984。01。24)私有产权何惧之有?
提起私有产权,不少中国干部都面有惧色!有些搬出马克思的老调,有些「凡是」毛主席的思想,有些甚至引用孔夫子的「天下为公」。一些文革之后的惊弓之鸟,见我一提起私产政制,就说这是造反的论调,是说不得的。有些认为私产制度在其它国家行得通,但在中国的特殊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他们既不相信分析,也不肯接受事实。要怎样才能说服他们呢?
自一九七九年以来,中国是比以前开放得多了。近年兴起而带有私产性质的营业,如街头小贩及包产到户,都受到中共当局的赞誉。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执政者仍然坚持社会或共产政制的优越性,认为私有产权是想也不应想的,这实在是一个不容易解释的现象。
从经济特区至香港前途问题的各种言论中,中国反对私产政制的强硬论调使人有高深莫测之感。在经济特区的问题上,中国执政者从不否认自由市场的功能,否则特区的成立就没有意义。他们也不否认香港的经济成就远超中国大陆。要统一台湾及香港,他们宣称这些地方的制度——私产制度——可以不变。他们认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可以行得通。一方面坚持共产的优越,另一方面支持自由市场,这其中不是有很大的矛盾吗?
他们或者认为,共产政制的不行,只不过是由于毛泽东及四人帮犯了重大错误,只要假以时日,痛改前非,马克思终究是对的。但共产政制在中国行了三十多年,时日非浅,而执政者究竟有没有想到当局所承认的「前非」,是只可能在他们的制度下才会发生的。两年前我读过一份中国出版的世界经济报道,内里每一篇文章都坚持共产主义的优越性。但在同一报章上,他们以国民平均收入排列世界上多个国家,排名最低的国家都是实施共产政制的。理论与反证并列!难道他们真的是看不出这个令人尴尬的矛盾?
假如有一个人,他因为自觉有设计的天分而在这方面下功夫,希望能因此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否合理呢?他学成之后,到一个机构工作,不满这机构给他的薪酬,想转到待遇较好的机构。这个人应否有转业的权利?若你对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你就是同意了这个人的设计知识应该是他的私有产权,同意这个权利的存在。
假如有一幅废地,寸草不生,无人问津。现在有人向政府申请,说他愿意将这块地加以改善,从事生产。但若没有固定的产权保障,这个人就不肯投资加以改善。政府于是就答应给他地契,作为保障权利的合约。而这保障的费用,是以地税的方式交给政府。这是否合理?这个得到地权保障的人,借了本钱,再加上自己的劳力,种出蔬菜,对喜欢他的产品的人说:「你们要得到我的产品容易之极,只要出一个能令我满意的价格;但我绝对不会强迫任何人买我的产品。」这又是否合理呢?
假如有另一个人,见到一块很好的有地契的耕地,认为自己会耕得更好。他于是就出价把耕地买下来。地权转了手,新地主照样纳地税,得到同样的产权保障,这有什么不妥吗?
又假如有一个人,到朋友家中,认为屋内墙上的颜色不好看,要朋友改为黑色。朋友对他说:「这是我的房子,颜色由我决定,你的喜好我有权不理。若你一定要将我的墙漆成黑色,那也可以,但你就要给我一个满意的补偿。」这有什么不对?
再假如有一个疼爱儿女的父亲,劳碌一辈子,积蓄了一点钱。当医生告诉他只有一两年的寿命时,他大可将积蓄好好地享受一番;但他想,劳碌也不外是为儿女的将来,倒不如将积蓄遗留下来给儿女吧。这又有什么不对吗?
以上提及的每个例子,都是属于私有产权的制度。这些产权不只包括物产,也包括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源。产权的拥有者可以断定自己资产的使用;可以将自己资产的收入占为己有;可随意将资产送给他喜爱的人;可以有权用各种的合约方式将产权转让。但他却不可以超越界定了的权利去损害他人;不可强迫他人签约;定合约后他也不可以随意反悔。
当然,在私产政制之下,由于幸运而致富是可能的。但「幸运」、「够眼光」或「经营有道」,是不容易清楚地分开的。而在任何其它的政制下,「幸运」一样会存在。在文革期间,庄则栋是否要比容国团幸运?抑或前者比后者较有政治天才,所以能够适者生存?
「财富不均」是一个最常被用来反对私产政制的理由。事实上,又有哪一种政制能令人民收入的分配来得较平均呢?而平均收入究竟又是否合理?「共产」听起来似乎是带有「平均」的含义,但在中国,高级干部所受的待遇,跟一般百姓有天渊之别。伦理上,我们也不容易赞同收入的分配应由政治手段的天赋来决定的。
我一向强调,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必然趋向。私产政制以生产价值高、经营有道为断定胜负的准则。人生下来就有不平均的本领,以这些准则定胜负,社会生产就会被鼓励。要强把财富或收入弄得平均,还有谁肯拼命苦干?伦理上,在共产下的不平均总要比在私产下的不平均难令人接受。
在近代经济学的范畴内,唯一可以令人接受的反对私产制度的理论,就是交易费用过大。这些费用包括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市场上的讯息、讨价还价、合约的形成及避免各种欺骗行为的费用。无可否认,这些费用可能很高。这些是生产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虽然性质不同,在共产政制下这些生产以外的费用也很惊人。在逻辑及实证上,这些费用在生产价值上的比重,一般而言,共产要比私产大得多。
我不否认无法无天的「资本主义」是可怕的。若中国因一些不幸的经验而产生了恐惧症,实在很不幸。但日本、香港及新加坡,就甚至是台湾的例子早应将这恐惧消除。我不否认大富之家,在某些所谓私产制度下可以仗势凌人,也是极其可怕的。但这只不过是因为私产的界定不清楚,要改进并不太难。我也不否认每一个人——连我自己在内——都会觉得「认错」是一件「可怕」的事。但关乎民生的大事而必须自认共产政制「非优越」,认错的可怕,就简直微不足道了!当然,中国若要改变现有的产权制度,某些干部的地位一定会有所转变。但革命了这么多年,劳改了这么多次,又有谁能保障他们现有的地位不变?就是要怕也怕不了那么多。
私有产权又何惧之有?
从高斯定律说起
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都发着经济发展的美梦。自50年代初期起,经济发展学〃百花齐放〃,怪论层出不穷;于今回顾,这些理论的无稽令某些经济学者无地自容。但时代毕竟是改变了,以实证支持理论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梦。这一个重大的转变,使我们用一个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们从前不明白的事,现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释。
经验的回顾也应该令人们深思。在当时,苏联有她的五年计划;中国有她的五年计划:印度、柬埔寨等国家,都各有各的计划。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没有甚么庞然大计。30多年过去了,结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经济增长上的分别,已不需要再辩论。仅管有些理论家仍是在做梦,但在实证上,制度对经济进展的决定性,已再无可置疑。
但究竟私产制度为什么跟计划经济会有天渊之别?这问题并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简单。当然,自由市场所能带来的种种利益,二百多年来经济学者都有很详尽的分析。但一般经济学者——连我自己在内——都不否认在很多情况下,自由市场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也都曾用多种理论去支持共产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几十年来,有关经济制度比较(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课本,都认为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及社会主义,是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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