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的最后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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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的最后岁月-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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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中央的领导。刘少奇同志当时并非中央主要成员,凡是
了解这一段党的历史的人,都知道这样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他所能决定的。
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去作缴枪经过和意义的报告,完
全是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的问题。原审查报告把这件事的责任推到刘少奇同
志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把它又演绎成“特务
内奸活动”,则显然是栽赃诬陷。

第五,是否有所谓“苦肉计”,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曾否被捕的问题。

1。当时在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两处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
曾昭美、吴良福等多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有一些国民党军
队冲进全总和省总闹事,但没有见到和听说发生过向忠发、许白昊、项英、
刘少奇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事。2。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汉国民党
中央会议记录,一方面提到纠察队解散以后,发生了军队占工会房子,抓了
工会的人;另一方面又提到李立三、刘少奇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

请卫戍司令部派兵保护他们,等等。这里所说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
不是指刘少奇同志等全总和省总的主要领导人。如果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被
捕,当然就不会有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求保护的
事。3。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有关这次
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与工会发生纠纷的报道,不仅没有提到有工
会主要领导人被捕,而且有的说:“经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交涉结果,此
事乃双方意见有欠疏通之故,现经谈妥,军队已于午后撤退”(申报);有
的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全法。今晚军队
已撤去,工会仍归纠察队防守”(庸报)。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曾经被捕,主要根
据是:当年六月二十九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给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报告信。
信上提到,昨晚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在总工会办事处逮捕了该会几
个重要成员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从上述各方面的材料,特别
是与一些当时亲历其境者的证明相对照,该报告信的内容显然是不真实的。
而且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当时也都未被捕,更足以证明该报告信
内容之不真实。

至于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之说,其唯一来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觉群的
那份虚构的“书面交代”。(据丁交代:刘少奇为了掩盖他与汪精卫、陈公
博勾结出卖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将来更好地为汪效劳,于六月二十五日写一
封密信,要丁送给陈公博,提出“来一次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枪的头一天,
刘少奇等人即被逮捕。次日上午由卫戍区司令部用小汽车密送刘到武汉国民
党中央党部与汪谈话,决定下一步活动。)可是,大量事实已经确切证明,
刘少奇同志并未被捕。既未被捕,何来“苦肉计”?!原审查报告引用这种
在逼供下编造的谎言,滥定罪名,完全不足为据。

第六,所谓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伺题,
原审查报告仍是以下觉群编造的那份“书面交代”为依据,别无任何旁证。
而据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证明,当时党中央是知道刘少奇同志从武汉
去庐山养病的;一九二七年南昌起义前几天,聂荣臻同志还曾经根据周恩来
同志指示,两次到庐山向刘少奇同志当面传达过准备发动武装起义的决定。
这说明,丁觉群的口供所说“躲往庐山”根本不能成立。

(三)所谓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叛变”问题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奉天纱厂被
捕后,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出卖了省委领导成员和所属党组织,并且
向统治阶级“积极出谋献策”,张学良“颇为赞赏”,因而释放;由于他提
供情报,“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说他按照敌
人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等。经复查,这些“罪
名”都是无中生有的伪造。

第一,原专案组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主要是根据孟用
潜(当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同时被捕)、刘多荃(当时是张学良的
卫队上校团长)二人的交代材料。现已查明,孟用潜同志早在刘少奇问题定
案前就提出翻案(他在被关押期间,共写过二十次申诉材料,均被原专案组
扣压,隐瞒不上报),纠正了原来在逼供情况下编造的假交代。刘多荃的材
料也完全是虚构的。经查对原专案组案卷记录,刘多荃所说的“破获共产党
案子”,从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时间,到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具体情


节,同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无一相似之处。刘多荃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和
十一月写了更正材料,说他确实没有听说过张学良同被捕的人“达成政治交
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
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
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摘录要我抄写的”;
并揭发了专案人员对他指供、诱供,炮制假证据的全部过程。原审查报告,
把刘多荃被逼虚构的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叛变”的根据,是毫无道理的。
第二,原《罪证》中还有另外六个所谓“知情人”作证的笔供,都写得含糊
不清,除一份是“听(别人)说”的之外,其余五份,只说被捕者是黑脸,
白脸、黄脸、中等个、高个子或胖子、瘦子。这些“知情人”中,关辅金(原
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原奉天省警
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人已病死;还活着的丁基实(即丁君羊,在孟用潜
同志调离后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后脱党)、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
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和陈元祯(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
人,都否认了在逼供情况下写的假证同。陈元祯(现名陈冠英)一九七九年
六月六日揭发(由他三儿媳代笔)说:他只记得一九二九年奉天纱厂因闹风
波,抓过人,“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一九六八年一二月间,
沈阳军区有一个人把他叫去查问此事,威胁说,“你在(再)不说,就送你
到公安局去”。“前后七八天连轴转,不让我睡觉。。实在受不了”。后来
又换来另一个人,“对我说,那你都承认了吧。刘少奇已经倒了,没有啥,
你立功了”。“一九六八年的那个材料是他们写的,我不认几个字,不会写
字,未让313 
我看,只念给我听一下,就让我签字盖手印的,随之就把我放回家了”。不
料,“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四日(注: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前不久)。。把我
带到吉林军区监护了起来”,起初“听说开完‘九大’了让我回家”,可是
“一九七二年二月才把我放回来”。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直接控制和
指挥下,专案人员如何搞逼供信和弄虚作假,于此可见一斑。

第三,除了以上虚构的证词已被否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有大量的材料
足以证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并无任何叛变行为。

(1)现已查明,刘少奇同志是在奉天纱厂一次工潮中,同孟用潜同志一
起去该厂找工人谈话,因厂内有叛徒向厂方密告厂内酝酿罢工的情况,致使
地下党支部书记被拘留,刘、孟二人也在纱厂门口被该厂卫队怀疑而逮捕。
以上被捕的经过和原因,满洲省委在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向中央作了
报告,有案可查。廖如愿(当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也证明:“刘、孟到警
察局后,外面送东西很方便,前往接见也不困难”,对刘、孟“没有作政治
犯处理”,“所以当时省委态度镇静”;“刘、孟在警察局集中意志对警察
局所作一般案件的应付,没听到政治态度有什么变动”。
(2)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并未引起党组织受破坏和牵连其他同志被捕、
被杀。据满洲省委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向中央的报告说:“刘、孟被捕事,
在工作上虽有很大的打击,但在同志倾向上没有多大的影响。”王鹤寿、杨
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在满洲党、团省委及所属组织工作,是真正了
解情况的)也都证明,刘、孟被捕后,他们所知道的党、团领导机关与负责
同志的住址、他们所知道的一些学校、工厂的支部,没有一处遭到破坏,也
没有任何一位同志受牵连被捕;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还证明,在张作霖、

张学良统治东北时期,除一位鼓动兵变的共产党员韩渊波同志被杀以外,直
到九一八事变为止,东北地区没有任何同志被杀。这个历史事实,也是当时
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人所共知的,原审查报告说由于刘少奇同志被捕,有许多
共产党员被杀,这完全是捏造的。

(3) 原审查报告影射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大破坏,是刘少奇同志“提
供情报”的结果。这是蓄意歪曲历史。根据党的历史档案(一九三○年九月
十八日中共满洲总行委第十二号《通知》)和敌伪档案(一九三四年日本大
阪对支经济联盟编《苏联和满洲的共产运动》)、敌伪报刊(一九三○年五
月一日《盛京时报》)记载,以及上述当时在满洲党、团省委工作的赵毅敏、
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一致证明,这次大破坏,致使党、团省委领导人及党、
团员三十余人被捕,是由于杜兰亭(当时在团省委工作)四月十二日被捕后
叛变,向敌人供出团省委机关的地址造成的(当时党、团省委负责同志正在
那里开会,许多同志因而被捕)。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离开满洲去上海工作,
这件事同他毫无关系。
(4)刘少奇同志是在被捕半个多月后,统治阶级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
况下,取保释放的。据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补充材料”说:“对
我的判决是‘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取保释放’;对刘少奇也是
‘不予起诉,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十六日和一九七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两次证明:当时对刘少奇同志判决“检察却下,不起诉处分,
取保释放”。还有饶漱石(当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王广恩(原奉天纱厂
一协理)等人,也提供了类似的证明材料。
总之,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没有暴露政治身
分,没有损害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关押半个多315 
月后,因案情不重,证据不足,即取保释放,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根本
不存在投敌叛变的问题。原专案组仅凭搞逼供信编造的材料,就认定刘少奇
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捏造说:“刘少奇积极地向。。张学良提供情
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被捕、被杀”,
“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
行反苏反共”等“大叛卖”活动。这些完全是无中生有的“罪名”。

(四)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原审查报告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还列举了刘少奇同志的七项“反革命
罪行”。经复查,这些“罪行”也都不能成立。

(1)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
党”的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 号文件予以否
定。
(2)一九三六年“勾结”蒋介石、陈立夫等,“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
色政权”的问题。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代表,于一九三六年初派人同南京
国民党代表谈判联合抗日,是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的。谈判过程和结
果,党中央完全清楚。这根本不是什么同蒋介石、陈立夫的阴谋勾结。
(3)“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领
导同志根据党中央“大力开展对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指示,曾
派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利用亲戚关系,四次进入敌占区,进行分化、
瓦解敌人的活动。冯于一九四一年第一次去敌区,在接受陈毅同志交给的任
务后,行前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九四二年以后冯再次去敌区时,刘少奇

同志已离开新四军回延安。原审查报告把这件根据党中央指示进行的工作,
说成是刘少奇同志“派遣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做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
海勾结,向日寇乞降”,是蓄意篡改情节,颠倒是非。原中央专案组已于一
九七八年十一月,给冯少白同志复查平反,撤销了原来诬称他是“投敌叛变
分子”的结论。

(4)“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从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胜利到一九
四六年一月国共两党签订停战协定期间,党中央、毛主席在一些文件、命令
和社论中,已经指出国内形势的发展,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和
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
刘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
的指示》中,和二月一日在延安干部会上作的《时局问题的报告》中,提出
“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的新阶段”,这同党中央、毛主席
的提法是一致的。后来国民党撕毁停战协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刘少奇同志
也是同党中央一起改变了上述估计。对这件事,一九四六年七月,毛泽东同
志在中央的一次小型会议上,用自我批评精神,代表中央总结过经验教训。
本来,这是历史上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原审查报告又把它翻出来,作为刘少
奇同志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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