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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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文集-律学-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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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著述
 
余弘律之因缘
弘律愿文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在家律要之开示
问答十章
征辨学律义八则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佛说无常经叙
律学要略
 
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霨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舍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
 
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
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
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岁次癸酉五月二十六日。即旧历五月初三日。恭值
 
灵峰蕅益大师圣诞。学律弟子等,敬于诸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
 
早证菩提!伏乞
 
十方一切诸佛
本师释迦牟尼佛
极乐世界阿弥陀佛
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地藏菩萨摩诃萨
南山道宣律师
灵芝元照律师
灵峰蕅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学律弟子演音弘一  性常宗凝  
照融广洽 传净了识  
传正心灿 广演本妙  
寂声谁具 寂明瑞曦  
寂德瑞澄 腾观妙慧  
寂护瑞卫 广信平愿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按:下文佚失,俟得全文,再续载之。)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蕅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捡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
 
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蕅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蕅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蕅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蕅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蕅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蕅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蕅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授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师于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著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占察法
 
木轮相 <│不杀│> 共十九轮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但观善恶种子有无。)
轮相有三种差别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一、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
 
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不杀│>
 
二、 <│  │身>
 
三、 <│一│>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
 
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洒净——增加。(楞严咒绕坛)
 
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 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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