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尼西亚-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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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西亚-世界列国国情习俗丛书-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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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第六委员会:处理与工业、矿产、能源、人力和投资协调委员会等机构
有关工作。
第七委员会:处理与财政、贸易、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国家后勤局等机
构有关的工作。
第八委员会:处理与公共卫生、社会事务、妇女作用和家庭计划有关的

工作。
第九委员会:处理与教育文化、宗教事务、青年与体育有关的工作。
第十委员会:处理与国家发展计划、人口与环境、研究与技术、国家开

发计划署、技术研究与应用委员会、印尼科学院、国家原子能署、国家测绘

协调局、国家空间航天院和印尼航空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委员会:处理与国家预算有关的工作。
人民代表会议对各项工作审议的目的是对问题取得一致看法。如不能达

成一致,该问题需提交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通知全
体议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应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讨论,
决定该问题是付与表决、推迟表决还是搁置。

投票程序是,要求人民代表会议各组成派别都要出席,出席人数必须达
到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 
2/3法定人数。决议或决定的通过要求多数票决定。
提名和任命事项由秘密投票决定,其它事项则用举手表决方式。如因未达 
2/3
法定人数,或各派未能都出席以致投票不能进行,该议案要退回指导委员会。

人民代表会议每年的年会由 
8月 
16日开始至次年 
8月 
15日止,但每次
年会可分若干间隙期休会。
总统应在每届年会开幕式上发表国务演说,这一天是印尼独立日的前一
天。总统在演说中应评论去年的发展和简要阐明来年的前景。

1945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的主体,政府需提交法案给代表会
议研究和批准,但议员也能提出自己的法案。每项法案必须有 
30名议员签名
并附有一份解释性的备忘录提交给议长。在讨论该法案期间,议员可改变或
撤回提案。

法案批准前,程序要求对该法案进行四读,其程序如下:

一读政府或发起议员在全体公开会议上介绍法案;二读在全体会议上进
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由政府或法案发起人回答;三读该法案由一联合委员会
或一特别委员会进行讨论。如法案是政府提交的,则与政府举行工作会议,


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
各派不同的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

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
各派不同的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

1992年 
6月 
9日,印度尼西亚举行第六次大选,合格选民共 
1。07亿人
(当时全国人口为 
1。8亿),其中约 
1700万人是第一次参加投票。参加选举
的有三个政治组织,即执政党专业集团、团结建设党和印尼民主党。三个政
党竞选人民代表会议 
500个席位中的 
400个席位。

1992年大选中,投票率约为全体选民的 
90。91%。专业集团得票
6659。9331万张,占 
68。10%;团结建设党得票 
1662。4647万张,占 
17。0%;
印尼民主党得票 
1456。5556万张,占 
14。89%。投票结果,专业集团获人民
代表会议 
202席,维持了执政党的地位,团结建设党 
62席,印尼民主党 
56
席。

(六)最高评议院(Dewan Pertimbangan Angung)

最高评议院是根据 
1945年宪法和 
1967年第 
3号法令及 
1978年第 
4号法
令,为总统提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问题方面的咨询意见,评议院
自己也可就国家大事以备忘录的形式发表看法。评议院成员由国会提名、总
统任命,任期 
5年。一般是从全国知名人士中提名,为保证其独立性、正直
性和超党派性,评议院成员不可同时担任其它公职。

评议院设主席 
1人,副主席 
4人,委员 
45人,并设有 
4个常设委员会:

1。政治委员会;2。经济、财政和工业委员会;3。公共福利委员会;4。国防安
全委员会。
(七)司法机构

印尼的司法机构是由各类法院组成。印尼法院分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
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一般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一般法院主要负责民事
方面的诉讼工作。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的终审法院。
最高法院可对涉及高级政府官员的渎职或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也有权向政
府提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解决一般法院间的司法矛盾。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由人民代表会议和司法部提名,经总统任命产生。

仅次于最高法院的是高等法院,建立在各个省,它们一般受理县和市法
院上诉的案件。

宗教法院是由宗教事务部监督,其官员包括首席法官在内,均由宗教事
务部任命。在各个县和市里,一般都设有宗教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如婚
姻、财产纠纷案件等。宗教法院依据伊斯兰法规所作的决定,必须得到同级
县市法院的批准。

军事法院也分为最高军事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
人的案件。

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行政官员的案件。

按照宪法规定,所有法院都不受外来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八)国家审计署(Badan Pemeriksa Keuangan)

根据 
1945年宪法的规定,国家要成立审计机构,对政府财政帐目进行审
查。为此,印尼政府成立了最高审计署。根据 
1973年总统第 
5号令,最高审


计署的地位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最高评议院相等,并且其工作不得受
外来影响。

计署的地位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最高评议院相等,并且其工作不得受
外来影响。
由 
7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主席 
1人,副主席 
1
人,委员 
5人。委员会委员由人民代表会议提名,总统任命,任期 
5年,可
连选连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是:1。具有印尼国籍;2。信仰上帝;3。35岁
以上;4。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建国五基原则;5。具有治理国家财政和
管理方面的才能和实践经验;6。为人诚实正直。

审计署下设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事务。秘书长
由总统任免。秘书长由 
3名助手协助工作,分别负责研究开发、业务计划和
内部监督。秘书厅下设 
8个局,负责审计署的行政管理。这 
8个局是:财政
局、法律事务公共关系局、内部关系局、教育培训局、资料出版局、综合局、
国家损失局。全署共设 
13个业务机构负责具体的审计事务。其中 
8个负责审
计中央政府的预算,3个负责审计地方政府的预算,其余 
2个负责审计国营
企业。鉴于印尼地域辽阔,单凭最高审计署的力量是无法对政府全部财务活
动进行审计。因此,在政府各部还设有负责内部监督部门。此外,各单位、
各企业还设有内部的财务监督。

印尼最高审计署的审计范围包括:1。审查政府在国家财政方面所负的责
任;2。审查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最高审计署每年必须就上述项目的审计结
果写出审计报告提交人民代表会议。为了执行公务,最高审计署有权要求任
何人、政府机构、以及私人团体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九)地方政府

印度尼西亚的地方政府分为四级行政区:一级行政区为省(Propinsi);
二级行政区为县(Kabupaten);三级行政区为乡(Ke-camatan);四级行
政区为村(Kelurahan)。

印尼地方政府的模式与中央政府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长官,同时设立
省立法机构。地区政府与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和预算。在县和
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市长,县长和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
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

省长既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
长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

省长的任命程序是,先由立法机构选出 
2至 
3名候选人,通过内政部将
选举结果报告中央政府,总统按部长的推荐从上报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人为省
长。同样,县立法机构选出 
2至 
3名县长候选人提交内政部,内政部长根据
省长的推荐从中任命一人为县长。

县以下的行政单位不享有自治权。县以下行政单位有乡和村。乡是县或
市的行政分部,乡设乡长及其工作人员。乡办事处负责乡行政事务、社会福
利和经济事务。某些国家政府部门也在乡办事处设立分支部门。例如新闻部、
教育文化部、宗教事务部、社会事务部等。同时,乡还有地区警察和乡军事
司令部的小派驻单位。民防组织也在乡设立自己的组织。

村的行政组织与乡组织区别不大,村长由一秘书和若干事务部门负责人
协助工作。但是中央政府各部,不在村设立办事机构。乡长和村长都是从地
方政府雇员编制系列按政绩任命的民政公务员。

村与乡的区别:村长通常称为“鲁拉”,是由本村成年人选举产生。选
出的村长候选人由乡长以省长的名义任命。每一个村都设立村长老委员会,


由 
由至 
15名本村杰出的头人组成。委员会与村长一起对本村事务作出决定。
上述基层行政组织具有民主与互助性质,在印度尼西亚被认为反映了共和国
创建者的理想和“潘查希拉”五基原则和 
1945年宪法。

村里还建立“自力更生组织”,协助发展本村的各项事业,包括安全、
教育、新闻、经济事务、基建、环境、宗教事务、家庭福利、保健、计划生
育、体育、艺术和社会福利等。这些活动一般是根据志愿的原则。农村事业
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通常还得到上一级行政单位的支持与帮助。

(十)地方财政

地方行政与发展的预算,由以下几个部份组成:1。中央政府分配给地方
政府的预算;2。中央政府赠予地方政府的预算;3。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所
征收的税收;4。地方政府企业的法人利润;5。地方政府获取的贷款。

(十一)政府机构的改革和监督

政府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建立一个有效率、廉洁和受人尊敬的各级
政府机构。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政府的责任也更加重大,活动也更加频繁。
与此同时,公众也要求政府不断改进工作和实现日常工作的现代化。为此,
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由内阁部长领导的行政改革部门——公共行政学院。政
府各部内部的培训机构也相继成立。现在,所有公务人员都需要进行有关印
尼国家哲学“潘查希拉”五基原则的学习和实践。

政府通过改革取消了那些证明已无必要的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但改革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后政府将继续努力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防止滥用
权力和玩忽职守。

随着建设的发展,政府开支也日益增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也越来
越高。公众通过间接的方式,如通过在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或用直接的方
式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

1988年,政府引进了一种直接由社会监督的新系统。副总统办公厅在雅
加达设立了公开邮政信箱,号码为 
5000。公众可写信到该信箱上告。接到公
众来信必须进行仔细研究,如有价值,就分发给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和采取行
动。在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必须向副总统办公厅反馈自己所采取的行动。由
于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总检查长办公厅和财政监督署,也很注意渎职案
件的调查工作。


二、政党

二、政党

苏哈托政府执政后,进一步简化政党。苏哈托把政党比喻成车辆,认为
车辆太多会互相碰撞,“你碰我、我撞你,就会出乱子”。他认为“有两三
辆车就够了”。1967年印尼政府颁布了简化政党的条例,宣布所有政党必须
遵循下列原则:1。所有政治组织必须同意以“潘查希拉”五基原则作为统一
的指导思想,以减少政治组织之间在意识形态上的冲突;2。为了让人民在大
选中能选择政治组织,必须简化政党体制,现有政党数量应予减少;3。鉴于
过去村庄曾成为各政治组织进行活动和施展其伎俩的基地,有必要使农村摆
脱各政治组织的活动。

为参加。。 1971年的大选,政府号召各政治组织按三种类型重新组合。第一
类称为专业集团、被称为“中立”、“非政治”的专业性集团。第二类被称
为“精神”型的,即联合各穆斯林政党为一政治组织。第三类被界定为“民
族主义”型的,代表其余政党。1971年大选结果,得到政府和军人支持的专
业集团大获全胜。1973年尚存的。。 9个政党,终于被迫合并为两个政党。四个
穆斯林党合并成团结建设党,其余。。 5个党合并成印尼民主党。另一个政治组
织名为“专业集团”,实际上也是个政党。所以,印尼政府只允许成立两个
政党和一个名为专业集团的政治组织。1975年印尼国会通过的政党法,以法
律形式规定印尼只允许存在两个政党和一个专业集团。

(一)专业集团(Golongan Karya)

在苏加诺实行有领导的民主制时,为了牵制政党,吸收了职业团体(或
叫专业团体)的代表参政。从此职业团体也获得了参政的机会。1964年。。 10
月,印尼军人为了对抗印尼共产党领导的群众团体,成立了“专业集团”,
由几个受军人控制的职业团体参加。1965年“九·三○事件”后,在军人和
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专业集团获得迅速发展壮大。到。。 1969年,专业集团已吸
收了。。 270多个职业团体参加。这些团体包括军人、退伍军人、政府公务员以
及工、农、商、学和宗教界等各行各业的团体。专业集团既吸收以团体的名
义参加,也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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