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11号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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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11号建筑合同-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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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完工与否取决于未决的诉讼或正在进行中的立法;
    (3)合同涉及可能被没收或征用的财产;
    (4)客户已无承担义务的能力;
    (5)建筑商已无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担义务。
    35.当使得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再存在时,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应根据第22段而不是根据第32段的要求进行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36.当合同总成本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计损失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7.在确定这种损失的金额时,通常不需考虑:
    (l)合同工程是否已经开始;
    (2)合同工程的完工进度;
    (3)不是作为第9段所述的单项建筑合同处理的其他合同预计产生的利润金额。
估计的变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此,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揭 示
39.企业应揭示:
    (1)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额;
    (2)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3)所采用的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40.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内容:
    (1)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成本和所确认的利润(减去所确认的损失)的总额;
    (2)收到的预收款金额;
    (3)保留款的金额。
    41.保留款是客户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只有当工程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或当缺陷已经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是无论客户是否已经支付均结转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项。预收款是建筑商在有关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户已经收取的款项。
    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l)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 效 日 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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