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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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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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西北海岸诸部落    
    在这一群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部落也盛行氏族组织的制度。吉布斯先生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我在离开普吉特海峡之前,极其幸运地遇到了我们所谓北印第安人的三个支系的代表,北印第安人即由温哥华岛北端伸展至俄属领土和爱斯基摩人边境的这一条西北海岸上的居民。我从他们那里已经确知图腾制度至少在这三个支系中是存在的。我所说的这三个支系,从西北头算起,首即特林吉特人,通常根据他们当中的一个分支而称之为斯提京人;次为特莱达人;再次为齐姆悉亚人,加拉丁称之为韦阿人。有四个图腾是他们都有的,即鲸、狼、鹫、鸦。任何人不得与同图腾的人通婚,即使彼此不同族或不同支系也不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族是由完全不同的支系组成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的语言基本上不同,找不出相似之处。”更晚些时候,朵尔先生④在他的关于阿拉斯加的著作中写道:“特林吉特人分为四个图腾:大鸦(耶耳)、狼(卡努赫)、鲸、鹫(彻思耳)。……只有不同图腾的人才能通婚,子女通常均属其母亲的图腾。”①    
    赫伯特·班克罗甫特先生对他们的组织说得更为详尽,他指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并指出其每个胞族所辖之氏族。他在提到特林吉特人时说:“这一族分为两大部,或两大克兰,其一称为狼部,另一称为大鸦部。……大鸦这一支又再分为几个分部,名为蛙、鹅、海狮、枭和鲑。狼部则再分为熊、鹫、海豚、鲨和海雀。……同一克兰的诸分部彼此不得交战,同时,同一克兰中的成员亦不得相互通婚。因此,狼部的一个青年战士必须要到大鸦部去找寻他的配偶。”②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9)

    爱斯基摩人不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他们立足于美洲大陆要比加诺万尼亚人为晚。他们也没有氏族。    
    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    
    哥伦比亚河谷诸部落以本题所提到的这几部为主要代表,他们都没有氏族组织。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霍瑞修·赫耳和已故的乔治·吉布斯都曾专门注意过这个问题,可是他两人在这些部落中未发现任何氏族组织的痕迹。我们有坚实的理由相信这个辽阔的地区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这个族系以此地区为出发点,向外迁徙扩散而遍布于南北美洲。因此,上述部落的祖先看来大概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氏族组织日趋衰微,终于消灭了。    
    九、首首尼诸部落    
    得克萨斯州的科曼赤人,以及犹特诸部落、崩纳克人、首首尼人和若干其他部落都属于这一支。一个维安多特族的混血种马休·倭克尔③于1859年告诉作者,他曾在科曼赤人中居住过,他们有下列诸氏族:1。狼氏2。熊氏3。麋氏4。鹿氏5。小栗鼠氏6。羚羊氏    
    既然科曼赤人有氏族组织,可以推想这一支人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我们对新墨西哥州以北的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社会制度,就谈到这里为止。上面所提到的大多数部落在被欧洲人初发现时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余者则处在高级蒙昧社会。在他们当中,氏族制度流行极广,几乎普遍存在,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有理由假定,他们在古代是一律有氏族组织的,而且其世系也是一律由女性下传的。他们的制度纯属社会性的,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而以胞族、部落和联盟为其体系中的其余环节。这四个顺序相承的组合与再组合的阶段,表达了他们的政治观念在发展过程中的全部经验。雅利安族和闪族的一些主要部落,当它们从野蛮社会走出来时,也有着与印第安人相同的社会组织体系,因此,大体而言,这套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并可以推想其出自一个共同的来源。我们在后文谈到家族观念的发展过程时,将要充分地叙述伙婚群,氏族显然是从伙婚群产生出来的,所以人类当中的雅利安、闪、乌拉尔、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等族系看来极其明显地出于一个共同的祖源,这个祖源是实行伙婚制的,氏族组织即缘此而产生,所有的族系都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化为各支。我相信,一旦将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而若干事实得到精密证明时,这个结论终于会使人们不得不接受它。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能维系人类社会经历蒙昧阶段晚期,经历整个野蛮阶段而达于文明阶段初期,因此决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从先已存在的因素中自然发展出来的。如果合理地、谨严地阐明这一点,看来就可以证明人类当中一切具有氏族组织的各族系均出自同源。    
    十、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村印第安人摩基诸部落现仍据有他们自古相传的群居宅院,未受侵扰,这种宅院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一度属新墨西哥州。他们仍在他们的古老制度下生活着;他们目前无疑能完全代表在地理大发现时代从苏尼直到库斯科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所流行的那种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另外一些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村落都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它们都是科罗纳多于1540—1542年在此地发现的。虽然这些印第安人表面上容易接近,但实际上我们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内部组织却知道得很少,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凡是能得到发表机会的点滴资料都是一般性的、偶然性的。    
    摩基人按氏族组织起来,他们有下列九个氏族:    
    1。鹿氏2。沙氏3。雨氏4熊氏    
    5。野兔氏6。郊狼氏7。响尾蛇氏8。烟草氏9。芦草氏    
    美国助理外科医生泰恩·布鲁克曾向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提供一个关于摩基人起源的神话故事,这是他从一个摩基村中听来的。据摩基人说,很久很久以前,他们的老祖母①从西方老家带来九个人种,其形状如下:第一,鹿种;第二,沙种;第三,水〔雨〕种;第四,熊种;第五,野兔种;第六,郊狼种;第七,响尾蛇种;第八,烟草种;第九,芦草种。她把这九个人种栽种在他们今天村落所在的地方,并将它们变成了人,这些人建造了现在的村落,至今仍保持着人种的区别。有一个人告诉我说他是属于沙种的,另一个人说他是属于鹿种的,等等。他们都坚信灵魂轮回之说,认为自己死后就会返回原形,仍变成熊、鹿之类。……他们的政府是世袭的,但不一定传位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只要他们宠爱任何一个血亲,即可选定他为继承人。②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氏族组织在由低级野蛮社会转入中级野蛮社会以后,仍然十分发达,由此可以证明这种组织能适应他们业已改变的环境。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很有可能普遍存在氏族组织;但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余部分,以及南美全境之内,除了拉古纳人以外,我们找不到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由此可见,美洲民族学的研究工作以往做得多么不完善,以至我们对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单元仅只发现其一部分,而对其重要意义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还可见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线索,在后来少数几位作家的书中也能见到有关的直接材料,如把这些综合起来,也就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氏族组织在古代整个印第安人当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10)

    有许多氏族都流行某些传说,就同摩基人的传说相似,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即成为他们氏族的徽志。例如,鄂吉布瓦人的鹤氏族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对鹤从墨西哥湾飞过辽阔的地面来到大湖地区,又从密西西比河飞往大西洋沿岸,为了想找寻一个食料丰富的地方,最后选择了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因为看中了这里的渔场。当它们降落在河岸边把翅膀收拢之后,大神立刻把它们变成为一男一女,这就是鄂吉布瓦部鹤氏族的祖先。在各个不同的部落中,有一些氏族都禁食本氏族名称所代表的动物,但这种禁忌不大普遍。    
    (2)拉古纳人根据塞缪尔·戈尔曼牧师①于1860年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上所作的报告来看,拉古纳村印第安人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戈尔曼说:“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或若干族,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某种兽、鸟、草、木、星或风、火、水、土四元素之一为名。拉古纳村是居民超过一千人的村落之一,这个村有十七个这样的部,或名为熊,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或名为玉蜀黍,或名为狼,或名为水,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子女与母亲同属一部。按照老规矩,同部的人禁止通婚,但近来,这个规矩已经不像早先遵守得那么严格了。”    
    “他们的土地是公有的,是全村社的财产,但是,当一个人耕种了一小块土地以后,这块土地即应属他个人所有,他可以将它卖给本村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属于他的寡妇或女儿们;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仍保留在他父亲的家族里。”②寡妇或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点还有疑问。    
    (3)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科潘人这些部落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的氏族组织问题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4)尤卡坦的马雅人艾瑞腊在其著作中屡屡提到“亲族”(kindred)一词,他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南美部落时,就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团体,其人数之多只可能相当于一个氏族,除了氏族以外再也见不到这么多人的亲属团体了。例如,他说道:“凡杀害一自由人者,必须对死者的子女和亲族尽赔偿之责。”这是指尼加拉瓜的土著说的,易洛魁人也有这个习惯,如果我们谈的是易洛魁人,“亲族”一词就相当于“氏族”了。又如,他在概述尤卡坦的马雅族印第安人时说道:“无论向受害者尽何种赔偿,倘被判受罚之人因赔偿而势将陷于穷困时,则其亲族对他提供捐助。”①我们可以看出,这又是一个氏族制度的习惯。他在谈到阿兹特克人时又说:“他们如果确实犯了罪,无论任何恩典或任何亲族都不能使他们免于死亡。”②对于这个词的使用法,我们还可以再引一个例子,那是他用于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的,这些印第安人有氏族组织。他说道:“他们极端喜欢子女,珍爱子女,倘遇子女死亡,其父母及亲族为之哀悼终生。”③早期的观察者注意到印第安人的社会中有一个特点,即为数很多的人以亲属关系而结合在一起,因此就把这个团体称为“亲族”。但是,他们考察的深度还未足以发现亲族之组成氏族,而氏族乃是印第安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这才可能是事实的真相。    
    艾瑞腊进一步谈到马雅人说:“他们一贯非常重视血统,因而认为他们全都有亲属关系,彼此相互援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或兄弟之妻通婚,也不与父亲同姓的人通婚,这都被视为非法的。”④一个印第安人的血统,在他们的亲属制度下,除了指氏族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意义;即使对这一点姑置不论,在印第安人的制度下,除非父亲和他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这个氏族将一个共同的姓赐予其全部成员,否则他们是不可能同姓的。要使父亲及其子女属于同一个氏族,还需要由男性下传世系。而且,艾瑞腊的叙述证明马雅人是禁止氏族内通婚的。假定艾瑞腊的话正确不误,我们就可以肯定马雅人当中存在氏族组织,而其世系由男性下传。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是一部极有价值的书,是一部详征博引、提要勾玄的民族学知识宝库,他在该书中根据另外的来源引述了同一事实,其说如下:“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把女性世系下的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如果我再往南去,进入中美以后,就出现了与此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倒与中国相同。据迪耶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不娶与自己同姓之女为妻,而他们的姓是按父系论的,他们认为同姓通婚是一种非常可耻的秽行;但是,他们可以同母系方面最亲的表姊妹通婚。”①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11)

    十一、南美的印第安人诸部落    
    在南美各地均发现氏族的痕迹,也发现到处确实存在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不过,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艾瑞腊谈到印加人把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组成一种联盟,他说:“由于这些族类分为若干种、若干部或若干族,因此使语言上出现了这种分歧。”②我们根据他所谓的“族”即可看出他们是有氏族的。泰勒先生在讨论有关婚姻和世系的规则时指出:“再往南去,过了巴拿马地峡,又出现女性世系的氏族及其禁例。柏尔瑙说,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族籍是承袭母亲的,子女允许同父亲家族中的人通婚,但不得同母亲家族中的人通婚。'末了,马丁·朵布里佐弗神父说,瓜腊尼人避免同最远的亲属通婚,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事。他在谈到阿比朋人时有下面一段记载:……‘阿比朋人受天然的教导,学他们祖先的榜样,他们深恶同任何一个与自己有最远的瓜葛之亲的人通婚,乃至对这种想法都绝不能容忍。'”③以上所引有关土著社会制度的材料都说得不清不楚,但我们借鉴于前文所提供的事实,即可领会到这些材料的意思是:存在氏族制度,世系按女性下传,并禁止氏族内通婚。布瑞特指出,圭亚那的印第安人部落“分为若干家族,每一个家族都有不同的姓,如‘悉维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和我们的家族不同,所有这些家族都是按女系下传的,无论男女,任何人都不得与同族姓的人通婚。例如,‘悉维迪'家的一个妇女是与她母亲同姓的,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得是属于这一家族的人。她的子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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