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古代社会- 第2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他们的军事组织是以他们的社会分划为基础的。正如涅斯托耳劝亚加米农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编制那样,阿兹特克人的军队也是按氏族和胞族编制的。在一位土著作者泰佐佐莫克所写的《墨西哥编年史》中,提到有一次计划进攻米乔卡部的事。(我之能引用下面这段文字,得感谢友人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Ad。F。班德利耶先生①,他现在正从事于该书的翻译工作。)该书说,阿亥卡特耳“向墨西哥人的队长特拉卡泰卡特耳和特拉乔赤卡耳卡特耳以及其他所有的人讲话,他问全体墨西哥人是否都已按照各区的风俗习惯,在各区的队长率领下准备就绪;如已准备就绪,即可开拔,全体开往马特拉金科…托卢卡再集合”。②这段话表明他们的军队是按氏族、按胞族组织的。    
    我们从阿兹特克人的土地所有制也能推定他们是有氏族的。克拉维黑罗指出,“所谓‘阿耳台佩特拉里'(‘邑田')〔阿耳台佩特耳=邑〕就是那些属于市镇公众集体或乡村公众集体所有的田地,这些田地按市镇有多少区而划分为多少部分,每一区都占有自己的一部分田地,与其他区的田地各有分疆,不相干涉。这种田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③我们知道,这所谓的公众集体就是氏族,其各自分据一地区乃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克拉维黑罗以地区标志公众集体,实则是这些公众集体划分了地区,而且也是他们共同占有田地。联系每一个公众集体的因素是血缘关系,这个因素被克拉维黑罗忽略掉了,但艾瑞腊作了补充。艾瑞腊说,“还有另外一些领主,称为大父母〔即首领〕,他们的地产统统属于一个宗族〔即氏族〕,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之内。当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之时,这种宗族为数很多。每一个宗族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今天。这种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全体公有。占有这种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有,并可以遗留给自己的子嗣,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族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些土地原是给予他的,但不得交给别人,这位大父母也就是这个地区或这个宗族的主管者。”①在这段叙述中,作者想要把事实同关于阿兹特克制度的流行理论两者调和起来,以至苦费心机而令人困惑莫解。他向我们介绍阿兹特克人有一种领主,就像一个封建所有主一样持有采地,并有爵号,他将他的采地和爵号传给他的子嗣。但是,为了符合于真实情况,他陈述了土地属于一个亲族团体这一基本事实,他把这个亲族团体称为大父母,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大父母即氏族首领,而土地则归氏族公有。认为首领是土地的保管人这种提法毫无意义。西班牙人发现印第安人的酋长与氏族有关,每一个氏族共有一份土地,而据艾瑞腊说,当酋长死去时,其职位由他的儿子补任。于是就尽其可能地把这种现象与西班牙的采地和爵号等同起来,并由于对酋长一职的性质和权限缺乏了解而产生了误解。有时他们又发现父亲的职位并不由儿子继承,而传给了别人,因此就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某一家族(algunacasa,又一个封建的面貌)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土地〕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就是说,另外一个人被选为首领。我们从这句引文所能得出的最近于真实的结论即是如此。西班牙著述者们关于印第安人的酋长以及各部落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给予我们的点滴资料,已被他们在行文时采用封建制度的术语弄得乱七八糟,其实在印第安人当中根本不存在封建制度。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西班牙著述者们所谓的“宗族”就是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所谓的“领主”就是阿兹特克人的首领,如前文所述的那样,这种首领的职位是由氏族世袭的,而在氏族成员中则由选举产生。如为男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首领的亲生儿子或侄子,或属其直系孙子,或属其亲兄弟或从兄弟。但如为女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他的一个兄弟或外甥,无论亲的或从的,这一点已在前文阐述过了。首领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转给别人。他之所以被设想为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有一个终身的职位,同时因为有一份土地永久属于一个氏族,而他正是这个氏族的一位首领。在我们所见到的有关美洲土著的历史书中,由于对首领职位及其权限发生误解,已经产生了无数的错误推论。艾瑞腊的“宗族”、克拉维黑罗的“公众集体”,显然都是一种组织,而且是同一种组织。他们发现这种亲属团体是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但不明其真相———我们不得不假定,这就是氏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领主,赋予他以支配土地和支配人身的权力,这种权力实在是他所不曾有过的。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欧洲人心目中的领主,这是一个错误观念,因为领主一词所暗示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印第安人中根本不存在。一个领主是由世袭特权而获得爵级和头衔的,他凭借剥夺全民权利的特殊立法来保有这种世袭特权。自从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后,国王或者王国再不可能宣称有这种爵级和头衔的人有权担任什么职务了。与此相反,一个印第安酋长之任职不是由于世袭权而是由全体选民的选举,全体选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罢免他的权利。这个职位负有增进全体选民某些利益的义务。他无权支配氏族成员的人身、财产或土地。由此可见,在一个领主及其头衔和一个印第安酋长及其职位两者之间完全没有共同之处。一个是属于政治性社会的,其所体现者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侵占;另一个是属于氏族社会的,其基础为氏族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许有不平等的特权。


第四部分阿兹特克联盟(6)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的痕迹。至少已经发现了一个表面现象,可作为他们有氏族的例证。再者,我们本来早就可能产生这个印象了,因为我们已经见到他们具有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即部落和联盟,而且我们已经知道,氏族组织在其他各部落中是普通流行的。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只要稍作精密的研究,即可使此问题不保留任何疑窦,那样一来,阿兹特克人的历史也就会大为改观了。    
    关于阿兹特克人继承财产的习俗规定,我们今天所知道的资料混淆不明,矛盾百出。这些习俗反映在他们之中存在血缘集团,并反映出父亲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除了这两点之外,对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个题目便无关紧要了。如果父亲的遗产确由子女继承,则表明他们的世系由男性下传,也表明他们对财产的认识是非常进步的。但看来,享有继承权者大概不会只限于子女,任何阿兹特克人大概也不会有方寸之地可称为自己的私产,而得以随意出卖或转让    
    他人。第二,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我们可以预先推知阿兹特克人有酋长会议,因为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体系来看,这是不可缺少的机构。从理论上言之,这个会议当由号称首领的这一级酋长组成,这些首领以其终身任职代表各亲族团体。在这里,和在别处一样,我们看出他们必然会具有氏族组织,各氏族的主要酋长代表他们社会基层单元的人民,与北美各部落的情况相同。我们显然需要以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来解释他们之有酋长。阿兹特克人有一种会议,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至于这个会议成员的人数与会议的职能,我们却几乎一无所知。布腊塞·德·布尔堡曾概括地指出:“几乎所有的村镇或部落都划分为四个克兰或四个区,由其酋长组成大会。”①他的意思是否指每一区限定一名酋长,这可不清楚;但在另一处,他指出阿兹特克人的会议仅限于四名酋长。迪耶戈·杜朗的著作是在1579—1581年间写的,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佐佐莫克两人的著作更早,他的记述如下:“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在墨西哥推选了一位国王以后,再在这位国王的兄弟或近亲中选举四名贵族,赐以亲王的爵位,他们将来的国王也必须从这四人中选出〔他列举这四个职位的名号是: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菲兰卡耳克〕。……这四名贵族在被选为亲王受爵之后,即组成王室会议,就像是最高会议的主席和裁判官一样,不经他们的同意,任何重要事务都办不成。”②阿科斯塔也列举了这四个职位的名号,随后他称占有这种职位的人为“选侯”。他说,“这四位显贵统统是大会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不能办任何一件大事。”③而艾瑞腊则把这种职位列为四级,他接着说:“这四种贵族都是最高会议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办不了任何大事,而任何一届国王必须由这四级显贵中选出,不得选举他人。”④用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呼一个最高军事酋长,用亲王来称呼印第安人的酋长,这样的描写并不能在一个根本不存在国家、不存在政治性社会的地方创造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性的社会。但这既是一种误称,自然就夸大歪曲了美洲土著的历史,因此必须予以废弃。据泰佐佐莫克所述,当徐荷金科部派使节到墨西哥建议双方缔结同盟以对抗特拉斯卡拉部的时候,蒙蒂祖玛对这些使者说:“兄弟子侄们,我欢迎你们!请你们稍稍等待一下,虽然我是国王,但我不能单独答复你们,我必须同神圣的墨西哥元老院全体酋长一道来答复你们。”①上引各条记载,均承认有一个最高会议,其权力足以支配最高军事酋长的行动,这就是主要之点。由此可见,阿兹特克人为了使他们自己免于受一个不负责的专制领袖的统治,所以规定领袖的行动必须受制于一个酋长会议,而且规定领袖由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上引这些作家的记载很有局限性,且不完备,如果其中的意思表示该会议的成员仅限于四人(杜朗似乎暗示出这一点),那我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假如真是那样的话,这个会议就不是代表阿兹特克部落,而是代表一个小小的亲族团体,由其中选出军事指挥官而已。这与酋长会议的原理不符。每一个酋长代表一个选民团体,所有的酋长合起来代表整个部落。有时候,从许多酋长中选出一部分人组成大会;但要通过统一的规定来决定人数,并规定今后永久维持这个名额。据说,特兹库坎部的会议由十四名成员组成,②而特拉斯卡拉的会议是一个人数很多的团体。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和原则,阿兹特克部也需要一个这样的会议,因此可以推想它是存在的。我们从这个会议可以看出阿兹特克历史中被湮没的成分。了解这个会议的职能对于认识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很关紧要。    
    有一些流行的历史书把这个会议视为蒙蒂祖玛的顾问机构,视为他自己所设置的大臣会议。例如,克拉维黑罗说:“在这段征服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将见到蒙蒂祖玛经常同他的会议商量西班牙人的要求。我们不知道每次会议的人数,也没有任何一位史学家向我们提供一点必要的线索来说明这个问题。”③这是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而早期的作者未能确知这个会议的组织情况及其职能,这就充分证明他们的工作浮于表面。然而,我们知道,酋长会议是一个随氏族而产生的组织,它代表各个选民团体,它自古以来就具有一种天职和原始的统治权。我们已经发现一个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的会议、一个特拉斯卡拉部的会议、一个乔卢拉部的会议和一个米乔卡部的会议,每一个会议都是由酋长组成的。这可以确证阿兹特克人也有一个酋长会议;至于说这个会议只有四名成员,而且这四人都属于同一族,这却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其酋长会议。这个会议是部落的统治机构,它是美洲各地的土著所必具的特征。酋长会议是人类最古老的政府组织。在几个大陆上,从高级蒙昧社会,经过野蛮社会的三个期,直到文明社会的开端,我们可以看到酋长会议持续不断,等到人民大会出现以后,它才转变为一种筹商会议,然后由此产生了近代的两院制立法机构。


第四部分阿兹特克联盟(7)

    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对这个问题需要作全面的阐述,要等这个问题阐明以后才能知道阿兹特克人的组织究竟只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这个问题必须等待以后再解决。    
    第三,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权限与职能根据最容易见到的材料,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仅称为“吐克特利”,意即“军事酋长”。作为酋长会议的一个成员,他有时称为“特拉陶尼”,意即“议长”。这个军事总指挥的职位是阿兹特克人当中最高的职位。它与易洛魁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是同一种职位,其权限亦同。在某些部落中,最高军事酋长在会议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时有优先发言之权,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测,凡是任最高军事酋长的人便成了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①没有一个西班牙的著述者用这个头衔来称呼蒙蒂祖玛及其继任者。他们都代之以不适当的称号,称之为国王。有一个特兹库坎人和西班牙人的混血种,名叫“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他在记叙墨西哥、特兹库坎和特拉科潘的最高军事酋长时,均简单地称之为军事酋长,另外附以一个标志部落的名称。他谈到当联盟初成立时三个酋长分配权力的事,又谈了成立联盟时召集三个部落的酋长开会的事,于是他接着说:“特兹库坎国王被人们尊称为‘阿库耳华·吐克特利',又被称为‘契契麦卡特耳·吐克特利',这是他的先人所拥有的称号,也是帝国的标志。他的舅父‘伊茨考钦'接受‘库耳华·吐克特利'的称号,因为他统治着托耳特克斯…库耳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