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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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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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一氏族参加军队的成员人数太少,不足以成为军队编制的基础,如将胞族和部落这样较大的结合单位作为基础就足够了。我们从涅斯托耳的劝告中可以推论出下面两点:第一,按胞族和部落来编制军队的方式在当时已经不常见了;第二,这种军队编制方式在更古的时候曾经是习用的方式,到这时候,人们也还没有忘记。我们看到,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特拉斯卡拉人和阿兹特克人是按胞族组织他们的军队和派遣军队的,在他们的处境下,这种方式大概是他们所能采取的惟一的军队组织方法。古代日耳曼人部落也按照与此类似的原则组织军队进行战斗。②有趣的是,我们看到人类部落在他们的社会制度的理论方面是多么密切接近。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2)

    报血仇的义务(后来转为到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最初由被杀害者的氏族承担,但也由胞族分担,而成为胞族的一项义务。③在埃斯库罗斯的《复仇神》一剧中,艾闰尼斯谈起他母亲被鄂瑞斯特斯杀害的事情以后,接着提出问题说:“他〔译者按:指凶手〕的同胞族人将为他准备好什么样的净水呢?”④这句话似乎是暗示:如果凶手得以免刑,则为他履行最后祓除礼的不是他的氏族而是他的胞族。再者,氏族的义务之扩及于胞族也表示出一个胞族中所有的氏族是共祖的。    
    胞族是氏族与部落两者之间的中介组织,它不负担政府功能,所以它的根本作用和重要性既比不上氏族,也比不上部落;但是,它却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常见的、自然的、或许不可少的重新结合起来的一层。如果我们能够对希腊人在这段原始时期中的社会生活重新获得深邃的知识,可能会见到许多现象集中在胞族组织方面,比我们根据目前的贫乏记载所推论的内容要精彩得多。作为一种组织,它所具有的力量和影响可能比我们通常所认定者要大。在雅典人中,当氏族已不复成为一种制度的基础时,胞族依然残存,并在新的政治制度下,仍对公民的注籍、婚姻的登记以及在法庭上控告杀害本胞族人的凶手等等方面保持着一定的控制权。    
    通常总说雅典的四个部落各分为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分为三十个氏族,这不过是为了叙述方便而已。一个民族处在氏族制度下不会按照均衡的比例一分再分。各层组织形成的自然过程恰好与此相反:氏族组合成胞族,而最后组合成部落,部落再联合构成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每一次组合都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如果说雅典人的每一个胞族都包括三十个氏族,这显然不可能用自然发展的道理来加以解释。可能有一种充分有力的动机,如力求使胞族和部落成为数目均衡分配的组织这类愿望,引起大家同意于将氏族再分划,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都增至三十为止;如某一部落的氏族数目过多时,即将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合并,亦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减至三十为止。尤其可能采取的方式是:凡需要增补氏族数目的胞族将本胞族外的氏族收容进来。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既已具备一定数目的部落、胞族和氏族以后,就可以如以上所述在四个部落中将胞族和氏族的数目加以调整,使其分配达于均衡。一旦使数目比例达到每一胞族三十氏族、每一部落三胞族之后,这个比例可以很容易地维持数百年之久,只是每一胞族所包括的氏族数目或许不免有所改变。    
    希腊部落的宗教生活,其中心和来源在于氏族和胞族。我们不得不认为,在古典世界的人们心灵中印象十分强烈的奇迹般的多神教制度,包括它的群神体系以及崇拜象征和崇拜形式,都是在氏族和胞族组织之中完成的,并且是通过这些组织来完成的。这一套神话对于传说时代和有史时代的伟大成就曾起过很大的鼓舞作用,由此而产生的热情曾建造了近代人极为欣赏的神庙和装饰建筑。在起源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宗教仪式中,有一些仪式被人们认为具有特别崇高的神圣意义,从而使之全民化,由此亦可看出氏族和胞族所起的宗教摇篮的作用有多大。在雅利安族的历史上,这段特殊时期在各方面都出现了重大的事件,但大部分都湮没无闻了。传说的世系和故事、神话和零散的诗歌,终之以荷马和希西阿德的诗篇,构成了这个时期的文学遗产。但是,他们的制度、技术、发明、神话体系,总而言之,他们所创造的和带来的文明事物,都是他们对新社会作出的贡献,这个新社会是注定要由他们来建立的。这段时期的历史,还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知识来源编写出来,把组成政治社会以前不久所出现的氏族社会的主要面貌重新恢复起来。    
    各个氏族都有其执政官,执政官在氏族举行宗教典礼时充当司祭;与此相似,每个胞族也都有其胞族长(φρατριαρχοζ),胞族长主持胞族会议,并在胞族举行宗教祭典时充当司祭。德·古朗士先生说:“胞族有它自己的会议和法庭,并能通过法令。在胞族中,和在家族中一样,有一位神,有一个祭司团体,有一个法庭和一个政府。”①胞族的宗教典礼就是其所包括的各氏族的宗教典礼的扩大形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向这些方面,以便了解希腊人的宗教生活。    
    组织体系中再上一层就是部落,部落由若干胞族组成,而每一个胞族包含若干氏族。每一个胞族的成员都出自共同的祖先,都操共同的方言。前面已经说过,雅典人的每一个部落包括三个胞族,各部落的组织状况都与此相似。他们的部落即相当于拉丁人的部落,也相当于美洲土著的部落;每一个部落必定具有一种独用的方言,这样才使得它们同美洲土著的部落完全一样。这些希腊部落既已合并成一个民族而集中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便倾向于遏制方言的差异,其后出现书面语言和文学,即进一步倾向于消灭这种差异了。但是,由于需要一种奠基于人身关系的社会制度,所以每一个部落仍沿袭从前的习惯在不同程度上集中于一定地区内。大概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专管有关本部落的一切事务。但因管理这些联合部落总体事务的全体酋长大会的职权已听其湮没无闻,自然不能指望下级会议的职权得以保持长久。如果这样一个会议确实存在过的话(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必然会有过这样一种会议,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这个会议就是由氏族的酋长组成的。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3)

    当一个部落中的几个胞族联合举行他们的宗教典礼时,是以更高一级的组织机构,即以部落的名义来举行的。因此,如我们所见到的,这种典礼要由部落的巴赛勒斯来主持,巴赛勒斯就是部落的最高酋长。他是否充当他们的军事指挥官,这一点我未能肯定。他掌握宗教上的职能,这始终是巴赛勒斯的专职,此外在发生谋杀案件时,他也有司法之权,不过我不能断言他的权力是审讯凶犯还是检举凶犯。巴赛勒斯的职位兼具宗教和司法的职能,这一点有助于说明这个职位在传说时代和英雄时代之所以显贵。但是,就狭义的民政而言,我们找不到任何充分的证据足以表明巴赛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职能,这就充分证明通常总以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巴赛勒斯是不恰当的。在雅典人中,有所谓“部落巴赛勒斯”,希腊人本身正规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是指参加联合的四个部落的军事总指挥官。如果把每一个巴赛勒斯都称为国王,那么,四个部落将各有一个国王,而同时它们又同受另一个国王的统治,这就讲不通了。在这里,虚构的王位之多竟超乎情理。而且,如果我们一旦了解雅典人当时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度,这种说法就成了对希腊社会的一种讽刺。由此可见,我们最好返回那简单的原始语言,凡希腊人称为巴赛勒斯者,我们仍以巴赛勒斯称之,而将国王这个误称废弃不用。君主制度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因为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制度。每一个氏族、每一个胞族、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当几个部落联合成为一个民族时,其所产生的政府的组织原则也将同该民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原则相协调。    
    社会组织的第四个阶段,亦即最后阶段,就是在一个氏族社会中合并成为民族。像雅典人的几个部落或斯巴达人的几个部落一旦合并成为一个民族时,社会就扩大了,但这种集合体也只不过是像部落一样的一个更复杂些的复本而已。部落在民族中所居的地位,正如同胞族在部落中的地位,和氏族在胞族中的地位。当一个机体仅仅是一个社会(societas)时并没有名称,①但当这个机体成为一个民族时则出现了专名。荷马在描写那些集合起来进攻特洛伊城的各支部队时,对凡是有专名的民族都列举其专名,如雅典人、伊托利亚人、洛克里亚人等,而对无专名者则以他们所来自的城市或乡土名之。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希腊人在李库尔古斯和梭伦以前,其社会组织只有四个阶段(氏族、胞族、部落、民族),这四个阶段在古代社会中几乎是很普遍的,在蒙昧社会即已出现其中的一部分,到了低级、中级、高级野蛮社会而臻于完备,至文明社会伊始以后仍然持续着。这一个体系表现了人类在建立政治社会以前,其政治观念发展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希腊人的社会制度。它产生出一种社会,这个社会由一系列按人身关系结合的集团所组成,其政治机构就是通过它们对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身关系而进行管理的。它还是一个与政治社会不同的氏族社会,这两种社会在本质上有区别,很容易分辨出来。    
    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三个不同的部或权力机构,这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长会议(βουλη);第二是阿哥腊(αγορα),即人民大会;第三是巴赛勒斯(βασιλευζ),即军事总指挥官。虽然由于需要不断增多,已经增添了许多市政官职和下级军事官职,但其主要的政府权力仍掌握在上述三者之手。我不可能对酋长会议、阿哥腊或巴赛勒斯的职权作充分的讨论,而不得不仅限于对那些极其重要而值得专门研究希腊的学者重新探讨的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一)酋长会议在希腊部落中,巴赛勒斯一职之引人注意远过于酋长会议或阿哥腊。因此,这个职位被人们过分夸大,而酋长会议与阿哥腊却被人们轻视或忽略。然而,我们知道,希腊的每一个民族从我们所知的最早时代起直到建立政治社会为止,始终存在着酋长会议。这种会议既然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中是一个永久性的特色,就肯定证明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它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至少据推测是至高无上的。我们作出这种推论,其根据在于我们对酋长会议在氏族制度下的原始性质和功能已经有所了解,并在于这种会议的天职。这种会议在英雄时代是如何组织的,以及酋长之职具有何种权限,关于这些,我们没有获得明确的材料,但我们可以根据情理推测这种会议是由氏族酋长组成的。因为组成该会议的酋长人数通常总是少于氏族的酋长总人数,所以,必然会用某种方式从全体酋长中选出一些人来。我们不知道采取什么方式来决定人选。酋长会议的天职就是代表主要氏族的一个立法团体,它是氏族组织下的天然产物,由于这两点,所以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最高地位,而且很可能直到它被废止的时刻为止始终保持这种地位。巴赛勒斯职位之日益重要,以及由于他们人口繁殖、财富增多而在军事和市政方面设置若干新的官职,这多多少少使酋长会议对处理公共事务的关系有所改变,或可能使它的重要性有所减损;但是,只要在制度上没有发生剧烈的改革,它就不可能被废止。因此,看来大概是这样:政府的每一个官职,从最高级至最低级,在公务上始终要向酋长会议负责。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中,酋长会议是最主要的机构;①这个时代的希腊人是自由自治的民众,他们生活在基本上是民主的制度之下。我们可以从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引一个例子来证明酋长会议是确实存在的,这个例子仅仅用来证明酋长会议在希腊人的观念中经常出现并随时在活动。在他的《反底比斯的七人》一剧中,艾条克勒斯是底比斯城的指挥官,而他的兄弟波利尼塞斯却是围攻该城的七酋长中的一个。进攻被击退了,但这两兄弟在一个城门口进行了格斗。在这个事件之后,一个传令官说道:“我必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他们已经决定”②,云云。一个会议能够在任何时刻制订命令,宣布命令,并期望民众能够听从,这个会议自握有政府的最高权力。埃斯库罗斯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写的是传说时代的事,但他把酋长会议认作希腊每一个民族的政府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古代希腊社会的“布列”〔即酋长会议〕乃是后来的希腊政治制度中的元老院的前身和范本。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4)

    (二)阿哥腊虽然在传说时代开始成立了人民大会,公认这个大会有权批准或批驳酋长会议所提出的公务措施方案,但是,这个大会的历史不如酋长会议之古老。酋长会议是在氏族初组成之时就产生了的,但阿哥腊及其上述的功能是否在高级野蛮社会阶段以前即已存在,却大有疑问。如前所述,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易洛魁人中,民众通过他们自己所选择的发言人在酋长会议上提出他们的愿望,同时在部落联盟的事务中也可以感到民众意见的影响;然而,一个有权批准或批驳公务措施方案的人民大会却显然必须要超越易洛魁人的智力和知识发展水平才能产生。阿哥腊始见于荷马的诗篇和希腊悲剧中,像那样的阿哥腊,其特色与后来雅典人民政治集会以及罗马人的库里亚大会(itiacuriata)所保持的特色相同。拟定公务措施方案的大权属于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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