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史综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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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史综览-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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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决定给各支派有思考的时间,同时全部移到示罗附近。

    不过,当百姓住在示罗时,约书亚不久就下令,重新推行和促成分配的程序(书十八2~9)。他指示剩下的七支派各派三位代表,组队去视勘还未分配的土地,然后跟据他们带同来的描述分配。这些地图,可以指出丛林的位置、土壤的性质和迦南人口密度的分布状况,有助于合适地划分土地,而且,也让百姓先知道,他们会遇到什么。如所吩咐的,他们仍以抽签指示的方式,决定那个支派得那块地。他们执行约书亚的吩咐,又开始分配土地了。

四、剩馀七支派的分配(书十八10~十九51)

    现在便雅悯首先接受分配(书十八10~28),所得甚小,紧夹于南边广大的犹大地和北边重要的约瑟支派之间,从约但河内地中海延伸至半途,它包括了重要的城市——耶利哥和耶路撒冷。

    其次分配的是西缅,这次所得的,不是土地,而只是在犹大广大领域内的城市,经上列名了十七个城市(书十九1~9),也包括它们附近小的人口中心(注七二),改变分配方式的一个理由,是犹大所得的地超过所需(书十九9)。另一个理由是,西缅那时是最小的支派,根据第二次核计人数,只有二万二千二百人(民廿六14)(注七三),所以比其他支派更合适于比较小块的土地。第三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由于其祖先西缅和利未,受雅各「祝福」时,曾预言要被分散在以色列中(注七四),这是由于多年前这两兄弟曾太卤莽,联合阴谋残杀示剑居民的结果(注七五)。

    其次是西布伦接受分配(书十九10~16),跟着才是以萨迦(书十九17~23),两支派的领域都小,大约与便雅悯一样大小,而大部份为以斯德伦各地的肥沃平地。但是这地区迦南人很强,驱逐他们需要很大的勇气,经过许多年的时间,两支派均未成功。西布伦紧邻于以萨迦的西北边界。

    第五是亚设,所得又是较大之地(书十九24~31),沿地中海,南从玛拿西,北至以色列的边界。第六分配给拿弗他利,是北方最后的支派(书十九32~39)。也是较大之地,在亚设旁边,从北向南延伸,与亚设分割北部地区,其南部与西布伦和以萨迦为界。

    最后接受分配的支派是但,其地又在南方(书十九40~48)。这里也是小块地方,被挤在犹大和以法莲之间,正如其东边的便雅悯一样。在这块地区列出有十八个城市,表示以前人口稠密,也会增加他们占领的困难(注七六)。因为但是人数较多的支派(注七七),也由于占领的困难,所以许多但人未得神允许,很快地移民(注七八)。他们向北到利善城(Laish),然后改城名为但(书十九47;士十八)

五、幸免的战争(书廿二1~34)

    当流便、迦得和玛拿西半支派,回家的时候,险些发生惨战。依照摩西七年前的指示(民卅二16~32),这些人有信心,仍留营在约但河西,直到完全征服而且分配了土地,此时才合理地同到自己被分配的地方。在半路上,他们建造记念性的祭坛在约但河。对其他支派的人来说,觉得这个行动很奇怪,以为这个祭坛是建来作献祭的地方,以代替示罗的祭坛,其他支流就坚决抗议,害怕由于这种似乎是公然违抗神的举动,会使所有支派受惩罚(注七九)。但是,其他支派在开始讨伐外约但的支派以前,很有智慧地先派大祭司以利亚撒的儿子非尼哈和十个同伴去,好让这些犯罪者有解释自己行动的机会。外约但的支派解释这个祭坛,根本不是建来献祭用的,而是当作记念性的东西。这些东方的支派,以约但河和其他支派分隔,他们不顾意以后的世代,认为自己不是以色列的一部份,约但河以西的才是,因此他们相信这个记念性的祭坛,多少有些帮助。非尼哈和他小组的委员们对于这个答案很满意,就带回消息以解除西都支派受困扰的人心。

 

第六节  组      织

 

一、政府组织

    定居在这地之后,以色列十二支派只有最少的政府组织,没有王,也没有中央统治集团。每个支派各自独立生活,而支派本身亦无中央统治集团。几乎在任何阶层都没有人民必须服从的官员。

    但这种情形却是依照神的计划,神要他的百姓,直接向神服从,他是他们的统治者,假如他们照他的指示生活,就不需要许多属世的官员。他已赐给他们启示的律法,因此他们应知道他的要求是什么。假如他们遵守这些,就能一起生活得有意义而和平。他们也可免去支持人类组织的费用。最重要的是因为他们如此做讨神喜悦,所以神会使他们在地上的生活繁荣。

    当然需要某些管理来处理琐碎的事,这个主要由选上的长老所组成。这些人在地方社区之上拥有裁判权,自出埃及时代起,长老就负起责任(出三16~18;十九7;廿四9;民十一16~17),这个职位仍然继续。圣经上说他们负责审判杀人犯(申十九12)、侦讯、调查(申廿一2)、听审家庭问题(申廿一18以下)、解决婚姻纠纷(申廿二15;廿五7),并且在城门口处理争执案件(得四2)。

    也有法庭,包括许多地方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每一个社区都有自己当地法庭的「审判官和官长」,这些人坐在城门口(申十六18),显然是分担长老处理的案件(注八十)。当这些案件,地方法庭「太难」处理时,可以送到最高法庭(申十七8以下)。这个法庭是在示罗的中央圣所,由祭司和义务审判官组成。审判官负责调查(申十九18);祭司负责法律顾问。法庭判决时,最少需要有两个见证人(申十九15)。假如证明见证是假的,见证人所受的惩罚,和被告者罪名成立时所受的一样(申十九l6~19)。惩罚要马上执行,不可迟延(民十五36;申廿二18),有时就在审判官面前执行刑罚(申廿五2以下)。有时甚至由官长本身执行(申廿二18)。假如被判用石头打死,需要许多人协助(民十五36;申廿二21),而见证人要投第一块石头(申十三9)。

二、中央圣所

    为了符合神权政治,即以神为主要统治者的观念,在各支派中间促使统一的主要工具,是示罗的中央圣所——会幕。正如在旷野一样,会幕代表神与他的百姓同在。这个宗教中心,是为了各支派的所有人民,没有任何支派受优待在其他支派之上。虽然会慕位于以法莲中间,但是并未享受比亚设支派、流便支派或其他远方的支派更高的特权。所有的人都可以来到这里,而且为了表明其信仰,在节期时,规定要来这里。

    会幕是祭的地方,祭司和利未人照律法所规定的献祭和礼仪,在此事奉。每天要献祭,安息日献得较多,而节期时献更多。所有献祭都要在会幕举行,除非是最特别的宗教场合(注八一),否则不准有私人祭坛。规定每年要庆祝的节期,也是在会幕举行,各支派所有男丁,每年至少要来示罗参加三次节期庆典(申十六16)。

    十二支派的这种情况,是以中央宗教圣所来联合他们,这与后来在希腊和义大利的同盟也很类似。希腊称这种同盟为近磷同盟会议(amphictyonies)(注八二)。比较有名的两个,是特耳菲同盟(Delphic League)和伏徒那(Voltumna)的以斯都斯甘同盟(Estuscan League),两者都是由十二个城邦组成的。大多数的同盟包括六个或十二个城邦。没有中央政府来约束这些参与的城邦,就像以色列一样,只有中央宗教圣所。然而一般来说,每个城邦都比以色列各支派更自治,而且他们在中央圣殿敬拜神(或众神)的观念,与以色列信仰雅巍有极大的不同。

三、祭司和利未人

    神在以色列所制定的崇拜方式中,宗教人员是很重要的,有一支派完全奉献给神供职神职人员,也就是利未支派(注八三)。这个支派,被神当作代表第一个逾越节晚上幸免于难的首生男丁,因此特别归属于神(注八四)(出十三1~5;民三40~51)。在征服时代,利未人从年龄一个月以上的男口共有二万三千人(注八五)。而他们当中亚伦的后裔,被宣布为祭司(注八六)。这个接续的家族中的长子被指派为大祭司(注八七)。祭司和利未人,负责会幕的礼仪。祭司献祭,利未人协助。到大卫时代,因有太多祭司和利未人,所以分成廿四班(代上廿四1~31),每班轮流负责一周。在士师时代,至少在利未人当中,已有类似的分班制,因为甚至在那时候,就已有太多利未人而无法同时事奉(注八八)。

    1.利未人的城市:祭司和利未人在家时,住在特别指定的城市,那不是分配给支派的土地,因为他们既负责宗教上的服事,就失去支派的意义。(书十三14;廿一1~8)。这些特别的城市均衡分配在各支派之间,平均每支派有四个,总共四十八个(民卅五1~8;书廿一1~41)(注八九)。在这四十八个中间,有六个定为「逃城」,也是平均分布(注九十)。任何误杀人者,可以逃到这些城里,接受住在那里的祭司和利未人之保护,直到判定他是有罪或无辜时(民卅五9~28;书廿1~9)。假如被判无辜,他就可以安然留在这城市,以免于报血仇者的杀害,一直到现任大祭司死时,大祭司死后他可回到自己的家乡,显然在那里仍是安全的。

    2.教导:因为祭司和利未人,一年中大部份的时间住在自己的城市,而不是会幕,也因为他们接受人民十分之一奉献的供给(民十八20~28),使他们不必做劳工,而有时间发挥另一项重要的宗教功能,那就是教导百姓摩西的津法。摩尔接受了律法而且写下来。两块刻有十诫的法版,放在约柜里面(出廿五16、21;申十1~5),整个律法的书,也一定保存在会幕里面或附近,这些律法说明以色列人与耶和华立约的关系,也包含百姓要在生活上遵守的民法和宗教规条。神施恩启示这些重要的信息,但需要传遍全地,百姓才知道遵守。需


图七  利未支派的城

要有人作为教师来教导,这些人就是祭司和利未人。神吩咐他们满足这个需要(利十11;申卅三10),也给他们时间和机会来完成。

    3.乌陵(Urim)和土明(Thummin):除了已启示而记载下的律法之外,神也给祭司和利未人有特别的方法,可以从神接受进一步的信息。这就是乌陵和土明,显然是物件组成的(可能是两件),可以放在大祭司所穿以弗得前面,袋形(注九一)麻制的「胸牌」里面(出廿八30;利八8;民廿七21;申卅三8;撒上廿八6;拉二63)。经上并没有说明,神要启示时,实际是怎样使用这些东西(注九二) 。但是,不管如何使用,乌陵和土明的确是神用来使人知道他旨意的方法,但是也许只限于传达「是」或「不是」的答案(注九三)。他们发问时,神就籍此答覆。只有大祭司能使用这种东西,这种限制能保护它们不作不当之用。

    使用这种方法有好的理由。虽然律法指示以色列人生活的许多方面,但它并不是也不能引导所有方面。偶而会有一些重要问题发生,不管是有关全国性(注九四)或地方性的,律法并没有答案,因此就需要某种方法,使人能够直接从神得启示,特别是在以色列神权政治的政府形态之下更需如此。关于重要的抉择,需要能够从神——就是他们的王,得到指示。至于地方性的问题,可以由当地的祭司和利未人处理,他们假如认为问题特别重要,就带来求问大祭司。上帝也可能不作答覆。扫罗求问印将与非利士人最后决战的问题,神拒绝回答(撒上廿八6)。意思就是关于求间乌陵、土明之事,神有完全的主权。他不必因为人间了一个问题,就非要启示不可。但乌陵、土明至少也是神给他的百姓,用来提出问题的方法,并且,神可能回答,而独特地扮演他的子民之君王的角色。

四、献祭

    律法规定在会幕要献五种祭。每一种都表示特别的信仰真理。有些是为全体百姓经常要献的,有些则是个人偶而为自己献的。

    1.燔祭(利一5~17;六8~13):燔祭象征完全奉献生命给神,要全部在祭坛上烧尽。这是重要的经常为全体百姓献的祭,也可以是个人为自己献的祭。若为集体献的祭,每天早晚要献一只羊羔,安息日两只,节期更多(出廿九38~46;民廿八3~廿九39)。个人献祭,可买羊羔、山羊、牛犊或公羊来献,这举动代表奉献给神。某些情况或场合需要献:按立祭司时(出廿九15;利九12);当女人洁净后(利十二6~8);大麻疯者洁净后(利十四19);当礼仪上的不洁除去时(利十五14~15、30);拿细耳人的愿被破坏时(民六11、14)。

    2.素祭(利二1~16;六14~23):素祭代表奉献自己所有物质财产给神,与其他的祭不同之处,在于不带血,不包括任何动物,而是奉献谷类,可以做成不同的形式来献,但一定会和油、乳香与盐一起献。素祭经常随伴着燔祭,也要全被烧尽。可能是由个人带来的,就像燔祭一样,若是个人带来献的,那么祭司只取一把带来的谷类烧掉,而保留其馀作会幕内之用。每一次素祭,常随伴着酒为奠祭。最常献的是燔祭、素祭和奠祭。

    3.赎罪祭(利四1~35;六24~30):赎罪祭是用来赎误犯之罪(注九五)。为集体的赎罪祭经常在规定的节期要献。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来献赎罪祭,为自己赎罪。规定献的动物不同,以奉献者生活状况(地位较高者献比较贵重的动物)、和触犯的性质来决定。所规定最贵重的动物是公牛犊,至少也可献斑鸠或小鸽子,甚至在最穷的情况之下,也可用「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代替。

    4.赎愆祭(利五1~六7;七1~7):赎愆祭是为了与赎罪祭一样的目的而献的,唯一下同是赎愆祭为了赎某一些特定的罪;赎罪祭比较着重个人是罪人这一方面而献。圣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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