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0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备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母公司进行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后,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部门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减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本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