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7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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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7号现金流量表-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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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在某一期间已支付的利息的总额,不论它是否在损益表中已确认为费用,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方法已予以资本化,都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
    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得税
35.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
    36.所得税由产生现金流量的交易所产生,这些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被归类为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纳税支出可能容易被确认为源于投资或融资活动,但有关税金的现金流量通常却难以辨认,并可能在不同的期间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现金流量所产生。因此,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是恰当的。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
对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37.当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附属公司的投资时,投资者仅限于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其自身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如股利和预付款项。
    38.企业如采用比例会并方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中的份额。企业如采用权益法报告该权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有关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以及它与共同控制实体之间的分配和其他款项往来。
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收购和出售
39.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归类为源于投资业务单独呈报。
    40.企业应揭示本期与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有关的下列各项的总额:
    (1)收购或出售的总价款;
    (2)收购或出售价款中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现全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4)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按各主要类别汇总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外的资产和负债余额。
    41.以同一项目单独反映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单独揭示所取得或处理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有助于将该类现金流量与源于其他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区分开来。出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应在收购形成的现金流量中扣除。
    42.作为收购和出售的价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现金的总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减去所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予以报告。
非现金交易
43.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品的投资和融资交易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内。这类交易应采用提供与投资和融资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地方加以揭示。
    44.很多投资和融资业务尽管确实影响企业的资本和资产结构,但对目前的现金流量没有直接影响。将非现金交易排除在现金流量表之外,是与现金流量表的目的相一致的,因为这些项目不涉及当期的现金流量。非现金交易列举如下:
    (1)以直接形成有关负债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资产; 
    (2)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企业; 
    (3)将债务转换为权益。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45.企业应揭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并应呈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同等项目的金额之间的对照。
    46.鉴于在世界范围内现金管理实务和融资安排有所不同,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业应揭示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所采用的政策。
    47.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采用的政策的变化的影响,例如:以前作为企业投资组合一部分考虑的金融工具分类变化的影响,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报告。
其他揭示
48.企业应揭示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团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并一同提供管理当局的说明。
    49.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集团使用。例如,附属公司在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用于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关系到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理解,因此,应鼓励连同管理当局的说明一起揭示这种信息。附加信息包括:
    (l)可用于未来经营业务和结算资本承诺的未动用借款额度的金额,对使用该额度的限制条件应作出说明;
    (2)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所报告的与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3)在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现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经营能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所报告的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51.单独揭示能够表明经营能力的现金流量和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者确定企业是否的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生产能力。企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经营能力,可能是出于目前偿债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损害了未来的获得能力。
    52.揭示分部的现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总体业务的现金流量与其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部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和变动情况。
生效日期
5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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