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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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 第1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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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注“君之”至“而葬”。○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报。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於《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於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於此”至“财矣”。○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於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於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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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疏'○注“谓服”至“而已”。○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幓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卻绕紒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祔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緦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注“朋友”至“委貌”。○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緦之绖带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緦之绖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绖,绖谓在家居止则为之绖,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是为师出行亦绖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绖服。”郑注亦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榦,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纁。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绖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绖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绖大如緦”之绖,是吊服之绖。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绖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绖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绖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绖,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绖,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緦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緦为丧服。既以緦为丧服,不得复将緦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绖,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緦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有解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绖,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緦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绖,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緦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注“公士”至“之君”。○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疏'○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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