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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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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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料消耗汇总表”。
    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实行油票管理办法的,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运输船舶耗用的燃、润料,应由相关的运输业务成本负担,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费用”中的“润料”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营业外支出”。
    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2。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领用的,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账。
    3。企业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4。企业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方法。
    月末,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物资冲减管理费用;定额内的库存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记入管理费用。超定额的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记入管理费用。
    各种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考勤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并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船员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等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和补贴,也应按标准计算支付并记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归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工资及福利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的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则按各类船舶(或各船舶)定员比例分配,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记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记入“营业外支出”。非通航期或断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别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
    2。从事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分别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3。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归集,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4。辅助营运部门人员及企业自营港埠人员、船队管理等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5。企业揽货部门或营销部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记入“营业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6。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企业的船舶折旧,一般按单船计提;对于海洋运输船舶可以按船舶的主要部件分别计提。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照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月末,财会部门应汇总编制“船舶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全年船舶计提的折旧费,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的船舶折旧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或断航期的船舶折旧费,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2。港口企业应当按照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通迅设施、装卸机械、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资产类别单项计提折旧。月终,企业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中的“折旧费”项目。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均应据实列支,记入当期的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企业船舶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分别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非通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其分摊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旧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分摊。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其断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修理费用,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或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3。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处理,应由企业承担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核算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由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负担,分别列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的成本。
    六、无形资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七、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营运费用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应列入“待摊费用”科目,按照规定分期摊销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应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提费用”科目,按照规定预提记入当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应冲减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少提数应记入费用支付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予以说明。
    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应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或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非通航期或断航期的船舶维护费等不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
    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一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方法记入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九、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事故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记入当期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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