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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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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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事故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记入当期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记入当年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净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
    企业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十、税金费用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负担的,分别列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或“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期间费用负担的,列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的“税金”项目。
    十一、其他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港口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应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以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应按实际发生数或协议包干数,直接记入有关“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航养费”项目。
    2。运输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集装箱货物费、转口费、倒载费、吨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等应根据原始凭证,按照实际发生数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港口费”等项目。
    十二、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在营运生产期间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1。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轮驳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明细分类账,并按相应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船舶费用的支出项目及具体内容为: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辅助部门船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指辅助船舶所耗用的各种燃料;润料,指辅助船舶实际耗用各种润滑油料;材料,指辅助船舶在营运中耗用的各种物料;折旧费,指辅助船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修理费,指辅助船舶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港口费,指辅助船舶发生的港口费用;事故损失,指辅助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海损、机损等事故净损失;保险费,指辅助船舶参加财产保险应负担的保险费;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船员劳保用品及安全措施费用;其他费用,指辅助船舶发生的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费用,包括应由辅助船舶负担的各种营运间接费用。
    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由各项营运业务成本负担。辅助船舶费用分配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合理确定。
    2。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助生产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分为直接费用与制造成本。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记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记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的制造费用应按其用途和发生地点,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需要,企业可按用途和发生地点开设明细账,按费用项目开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月终,应将归集的制造费用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成本计算对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机器工时法、直接人工费用法等方法将制造费用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
    辅助生产部门除大修作业、产品制造、设备制造外,其余作业一般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月终,应结出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对于大修作业、产品制造的成本对象,还应按月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余额,计算已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成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记入各有关营运业务成本。
    十三、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舶基地费用、船员管理中心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特点及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费用项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了便于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涉及到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仓库经费等费用,可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账,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对象的明细分类账。
    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记入各受益对象的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运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各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应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分摊完毕,不留余额。
    港口企业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在“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设置明细账加以登记,有专业作业区的企业,还应按作业区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
    企业所经营的各种业务、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福利部门提供产品和劳务,原则上都应负担营运间接费用。实务中,为简化分配手续,可采取以下分配方法:
    1。作业区间接费用,由各该作业区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
    2。单独设置驳运业务机构所发生的间接费用,由驳运业务负担;
    3。企业间接费用由企业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或规定单独核算的驳运业务也应负担企业间接费用。企业间接费用不必分摊到作业区或相当于作业区一级的驳运公司(或驳运队),月终,按全企业汇总的作业区装卸成本、堆存成本、港务管理支出、驳运支出等分配记入。
    其他业务以及辅助生产提供的产品、劳务均不分摊营运间接费用。

    第四节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单位与计算期
    (一)成本计算对象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
    1。运输综合业务:以企业的旅客、货物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2。客、货运的运输业务:以客运、货运(包括集装箱、干散货、油运、排运等)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3。单船(或船舶类型)成本:以不同的船舶(或船舶类型)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4。航次运输业务成本:以经营船舶航次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5。航线运输业务成本:以经营船舶航行的不同区域、线路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成本计算单位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1。运输综合成本计算单位为“千换算吨公里”;
    2。客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人公里”;
    3。货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吨公里”;
    4。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成本计算单位为“千TEU公里”。
    (三)成本计算期
    内河运输业务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海洋运输业务应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期。
    作为成本计算期的航次,是指一个载货(客)单程航次。若单程空航,则以一个往返航次为一个成本计算期。航次时间的划分,根据运输生产统计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按会计期汇总计算运输业务成本。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期的,自航次开始日起至结束日止航次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营运支出,一般计算为各航次结束日所在会计期的成本。

    二、海洋运输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航次运行费用
    航次运行费用,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费用。航次运行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燃料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围油栏费、油污水处理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是指船舶载运集装箱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是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但不包括由本企业船舶承运后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所发生的中转费。
    6。客运费,是指船舶为运送旅客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如旅客生活设备生活用品费、旅客医药支出、客运代理费等。
    7。垫隔材料费,是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8。速遣费,是指有装卸协议的船舶,港口或代理单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发生的延滞费收入抵减速遣费。
    9。事故损失费,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费用。
    10。航次其他运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但应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航次兵险、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
    (二)船舶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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