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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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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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非法赌博、“卖淫、制造及贩运毒品、恐吓及勒索、走私、行劫、发放高利贷、印制伪钞、偷运人蛇(未经授权入境者)、贿赌公职人员等。

  建议的三项主要新罪行包括:身为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而触犯以上任何一种罪行,在知道另一人是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的情况下而与该人串谋进行上述罪行,及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进行上述罪行。

  这些新的罪行刑罚是现有最高刑期的一倍。例如在现有法例下,触犯偷窃罪的人士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一个有组织犯罪的团体犯同样罪行最高判罚则是监禁20年。

  为进一步阻止罪行,条例草案建议任何重复犯上述严重罪行三次或以上的人士将可视为触犯另一项新罪行,这项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万元及终身监禁。这是条例中最重要的一项建议。

  有关洗黑钱方面的罪行,触犯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

  法庭有权充公犯人从犯罪中获取之利益。法庭可假定该利益包括任何被告在被定罪时持有之财产,或在诉讼开始前半年内转移与被告之财产。

  为协助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条例草案授权法庭饬令侍有某些资料的人,容许查案人员审阅和拿走这些资料,法庭并可发出搜查令搜查有关楼字和取去证物。凡妨碍或阻止有关人员执行法庭颁令的人,最高惩罚为罚款25万元及判监两年。

  根据该条例,若控方认为有证据,便可假定被告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人士,而且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

  这种用推断作为起诉基础的条例违背了英国法律的精神,在香港来说是崭新的。

  这个白色草案——严厉打击有组织罪案法例出台也引起各界人士议论纷纷。

  立法局议员涂谨申以“揭破白色草案的假象”为题发表见解。“要研究白色草案能否有效打击有组织罪行,先要了解草案的基本概念”。白色草案没有界定“有组织罪行”这个名词。草案是针对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触犯所列举的罪行。

  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所指是三合会成员。而白色草案建议列为有组织罪行的主要罪行甚为广泛,触犯这些罪行的人未必与黑社会背景有关,更未必是有组织的。

  而另一类罪行是用以界定犯罪集团活动的方法,是较严重的罪行。由两个或以上的人组织起来,目标在重点地犯某些罪行,则被定义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奇怪的是,身为这样的犯罪集团成员本身却不是罪行。

  因此,在现时草案的建议上,受罚者可能是一些曾经为三合会员的人,但却犯了与三合会无关的罪行。本人发觉这样可能并未能对症下药,因为控罪并没有针对真正的犯罪首脑,其实政府早在1986年的修改法律以对付三合会的建议书(即上文所指)中,已承认警方往往不能够拘捕三合会的真正首脑,拘控的多为他们的手下,因为真正的首脑通常不牵涉入三合会的日常运作中。于是实际上警方能清楚证实为三合会成员的,多数只是三合会的外围执行成员,并没有真正对付犯罪集团,而充分的财产亦会极为有限。

  草案的做法,乃重罚“散仔”,所以可以想象情况会演变为,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散仔”,虽然这会令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数字上升,但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未必有真正进展及成果,结果因而可能只是一个假象。所以,我认为在有限的警力资源下,政府更应该着力改善警力调配问题,深入调查真正的有组织严重罪行,拘捕有关首脑人物,加以重判。因为单是打击“散仔”,只会令有组织犯罪集团扩大招揽没有犯罪案底的年轻人加入。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应该是矛头直指首脑。

  这位议员的见解可谓精辟深刻,一针见血。笔者无意暗示这就意味着香港府订此草案只能有利于破案数字的“上升”而无实绩。只想说明,法律的制定,是不可避免有倾向性的,关键是倾向性对抓住事物本质是否有效。除了要打击“散仔”,更应“擒贼先擒王”,以主脑人物为终极目标。另外,加重刑罚,罚款数额,是否立刻奏效且有长期效果呢?再看看这种来自黑社会中人的观点。

  陈慎芝,曾是黑社会“大佬”,后戒毒并信奉基督教,改过自新后一直担任帮助毒犯戒毒、黑社会人士改过的工作。1987年曾获选“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白色草案”确实震惊了整个黑社会。

  自白色草案推出后,不少黑社会人员都主动找我,表达他们的忧虑,以及讨论解决方法。他们之中大部分只是透过传谋或朋友相传而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而按他们的理解,草案最严重的信息就是:警方要加强扑灭黑社会。毫无疑问,他们认为白色草案是有效打击黑社会的工具——事实上,香港警方绝对有实力扑灭所有黑社会,因警方早已掌握所有黑社会的资料。但由于警队有个别害群之马存在,与黑社会串通,加上警方又坚持要有市民举报才采取行动,致使黑社会问题一直未有根绝。

  白色草案令黑社会最忧心的是刑罚重——他们大多相当担心1997年。以往不怕坐监,几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了,但现在时间无多,监禁几年之后,可能已经失去“揾钱”的机会。

  其中,又以‘睇场’及‘放数’的人最担心白色草案,前者实际收保护费,后者即是放高利货。‘睇场’数字愈多、“放数”金额越大,对白色草案的担心亦愈大。事实上,性命愈贵重(即有江湖地位),并已赚得一定身家的人特别关注及担心今次事件,‘散仔’烂命一条又怕什么?

  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白色草案令黑社会人心惶惶,但他们并没有想过“收手”。他们目前正积极找寻一些“解决方法”,例如疏通警方,在有任何拘捕行动前先行通知他们;‘睇场’与‘店铺’、酒楼老板‘夹定’,把‘睇场’报称为自己的生意合伙人,把付出的保护费名正言顺化;‘放数’则减少有自纸黑字的证据,一切全凭记忆。

  从这些例子看来,白色草案的作用可说是消极的。事实上,以严峻刑法解决问题已是消极的做法。要消除黑社会,一方面要从教育入手,另一方面亦要为改过自新的黑社会人士提供出路。后者目前可说是一片空白。毕竟,他们不是有学识的人,本身又爱面子,改过后并不容易找到适合的工作。现在的情况是,黑社会对白色草案心怀恐惧,但情况又不足以令他们‘收手’。所以,白色草案能否对黑社会造成重大打击,便得视乎究竟有多少市民愿意挺身而出。我个人认为,举报的市民不会大多。但由于这一重关系,估计黑社会的办事方法可能因而趋向“有分寸”,避免与市民产生太大矛盾,令对方在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举报“。

  上文代表了一种观点,用严厉法律解决问题是一种消极的做法,消除黑社会的根本办法在于教育并为有意改过者提供就业出路。这也是有识者之见,点明反黑防黑的目的不只是为消灭黑社会犯罪行为,而且是为让所有人过正常、安定自食其力的美好生活。

  回到前一位立法局议员主张法律应直指黑社会幕后首脑的论点,在1989年3月就有报道称由律政署着手草拟法例,专门对付那些在幕后操纵非法集团的主脑人物,有关法例“可望在两三年后施行”。

  “按目前法例,那些非法集团的幕后主脑,假使他们不在犯罪现场,而警方又不能掌握他们直接参加的证据的话,警方便无从起诉。”

  修改法例后,只要有证据显示他们与案有关连又或者在事件中有所得益,使可进行起诉。这与1991年8月公布的咨询案中所赋予警方的权力是一脉相承的,可以知道香港当局早已意识到扩大警权捉拿龙头的必要性了,只不过制订出的法例还不能做到“一矢中的”,这位议员提出的见解固然极对,但究竟怎样才能深入调查真正的集团首脑而拘捕之?只能说法律已经前进了一步,而且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二、市民协力打击有成效反击黑社会离不开市民的大力协作。为吸引市民举报黑社会活动,警务处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总参事刘玉权建议,全港市民集资成立基金。刘玉权对打击黑社会活动的构想是,对黑社会活动最熟悉的人无疑是黑社会分子本身,因此,建议由他们来指控黑社会头领相信是打击黑社会最有效的办法,但他们若“挺身而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酬劳,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由市民合力捐献的基金会,尝试用金钱吸引那些已经改邪归正的前黑社会分子与警方合作,指控“黑色头目”。

  如果市民不怕报复,大力举报,警方是较容易破获一些牵涉面不大的如勒索、伤人、放高利贷、非法聚赌、非法集会等罪恶活动的。许多拘捕活动都是在反黑探员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后进行的,但在数个个案中,事主第一时间报警是警方能即时拘捕疑犯的主因。

  相反,如果事主遭遇黑社会人物又不报案,怕遭到报复,这使警方就算知道内情,碍于无受害人、无人证及物证,也无法拘控不法之徒。

  目前市民的举报意识总的说来还不够强,很多受害者为息事宁人而不报案,这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警方打击黑社会未敢松懈香港警方一直未松懈对黑社会的打击,使黑社会发案数字虽时有上升,但总的看未超过70年代的水平。

  (一)专门反黑机构目前香港的打击黑社会的专门机构有四个,也可说是从四个层面来对付黑社会。第一,中央政府的中央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匪党问题小组,主要从立例方面人手,第二,警方总部设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刑事情罪科,长线地捣破黑社会有组织性活动,第三及第四,是警察总区的重案组及各警区的反黑组,用以打击黑帮大型或区域活动,并断其财路。

  在70年代香港还有一个名为中央反黑组的反黑机构,1983年取消了。

  对于取消这一机构,一直有较大争论。有说法认为中央反黑组对黑帮分区域为活动地盘的特点不能适应,现有各区反黑组可弥补其不足。警方一直强调取消中央反黑组后并未减少对付黑社会的警力。

  (二)设反黑热线电话在1986年7月,为对付三合会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活动,增加报案渠道,警察总部刑事部特设24小时报案热线电话,可便市民提供有关黑社会罪案资料。

  该热线电话号码为5—277887,由刑事部人员24小时当值接听。收集到的资料,将会由警方行动处副处长(刑事)韦士达直接审核,并由“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人员侦查和采取行动。

  韦士达希望此热线能收集到更为详尽及有用的资料。他呼吁市民在提供有关资料时,能表露个人身份,和警方合作,以便警方在有需要时与他们联络,从而确保所有报告都有可供采取行动的资料。不过,如果所提供的材料足够而能令警方采取行动的话,则隐名的报告亦会接受。他并强调,所有资料均会保密,而且如无特殊情况,报案人士不需出庭作证。

  (三)反黑“武器”精英特组警务处长颜理国声称,警方会不惜全力去对付本港的三合会组织。警方要挑选各类专业人士组成特别工作小组,作为警队打击三合会的武装。

  “特别工作小组”是由不同单位按需要挑出专业人士,例如具备语言能力,或者对赌博组织、卖淫集团、三合会仪式、会计、以至对特定的法律范畴有认识的人士,均有可能被征召到该小组。小组并无规定人数,可以按调查的进展阶段而作增加或减少。小组亦无特定的工作人员,任何部门的人员如有需要均可调派入内工作。运用这种方法办案,可以更有弹性地运用警方的资源。

  颜理国指出,很多国家的有组织罪案的共同点之一是建立一个体系,以对个别罪犯提供援助、专业知识及意见,协助罪犯逃离法网。香港实际上没有一个中央的三合会组织,而且更没有人确切知道香港有多少三合会会员。较有组织的三合会,会有一个较高级职员的中央组织,并由各职员和会员缴交金钱作为经费。至于组织较差的三合会,属下往往只有几个街头匪帮。颜理国重申,警方不论现在或将来都会尽力反击三合会的活动。他也承认,近年检控犯罪组织的工作愈来愈困难,因为这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利用非法得来的金钱收购或资助合法企业,这种手段,令警方检控工作倍感困难。(四)推行《洗脱三合会会籍计划》在1988年12月8日,香港政府开始实施《洗脱三合会会籍计划》,并成立审裁处专责进行此项工作。

  到1991年1月18日,政府宣布尚有两个月的最后限期,铣脱三合会会籍计划将于4月1日中止。

  政府发言人指出:“该计划主要针对那些因为受到威迫或因为出于无知而成为三合会会员的青年人。身为三合会员使他们无法过守法及有意义的生活。”

  到3月28日(本为31日,因碰上复活节假期,故为28日),是香港黑社会分子申请脱离三合会会籍的最后期限,著不申请洗底,黑社会分子将再度面对“一日为黑,终身为黑”,一生前途从此毁的命运。首席助理保安司自迪新表示,洗底计划施行两年半,尚没有一名黑社会“大哥大”级人马向审裁处提出洗底申请。但稍令人欣慰的是,申请者中亦有小部分属黑社会中坚人物,如“四二六”、“双红花棍”等中层黑帮分子。

  申请洗底的黑社会分子共1103人,其中四成半为曾在监狱服刑的犯人。

  成功申请洗底的人士共641人,占申请者总数接近六成,其中曾服刑人士有226人,占三成半。

  在提出申请的人士中,近四成半为年龄11至20的年轻人,白迪新表示对此情况不感到惊奇,因为很多年轻人受别人引诱,没有认真考虑后果便加入黑社会,到后来后悔并不出奇。而在非囚犯类别的申请中,年龄介乎31至40岁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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