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涅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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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磐- 第2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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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已经被分割了,但是如果国家处理工人阶级运动时不能将其制度化,就会迫使工人逐步打破内部的认同感隔阂,工人阶级的斗争策略因此逐渐由保守转为极端。这对今天的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前面我们讨论的都是结构主义的视角的话,那么,下面的讨论将转向行动理论。行动理论在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应用就是“搭便车模型”,由于笔者在别的地方已经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形式模型做过详细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想介绍的是现在美国最时髦的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是病态的,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是受压迫者反抗的正常现象,是一个政治过程;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运动中的行动者是非理性的,他们则有理性假设来分析人;传统的理论强调怨恨感的重要性,他们则强调利益、资源和机会的重要;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会使得社会崩溃,它们则强调社会运动会让社会组织起来。不过,如前文所述,这四点批判每一点都有误区。
西方的许多社会运动理论,都希望总结出一套充要条件来,而这些充要条件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较为固定的逻辑关系,以此为基础,可以构造一个能对任何政治行为进行指导性解释的模型。比如,斯梅尔塞(Smelser)就认为,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和革命的产生,都是由这六个因素决定的: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剥夺感或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运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随着这六个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可是,这种先后的顺序并不是固定的。我们凭什么说“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就一定先于“一般化信念的产生”呢?很可能在有的社会中,有的人天天受压迫,都麻木了,等到有一个意识形态产生,告诉他这是压迫,他才知道。所以在这里,怨恨感反而来自于一般化信念产生之后。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我们不可能把影响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用逻辑关系贯穿起来,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模型。
这并不是说社会运动没有规律。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因素:变迁、结构、话语。这三者不是变量,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变迁就是种种社会变化。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二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话语则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口号或话语策略等。
但是这三者之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逻辑关系。一场社会运动既可以肇始于一系列社会变迁,也可以发端于国家主导的改革,进而引起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及挑战性话语的出现。另一方面[奇书+网//QiSuu。cOm],这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尤其是在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影响或决定其发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美国社会运动理论中的很多中层理论都可以用,但中国学者要想在这一理论立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问题意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实际上告诉大家,中国要想走向良性循环,就必须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集体行为理论及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在美国已经被“批臭”,但是其中仍有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值得我们注意。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批判误区是:第一,早期理论都是站在右派角度看待社会运动的,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种病态,这样一来,社会运动就变成了非理性的、情感的,后来有人从理性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批判,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把早期理论中的“情感假设”同“非理性假设”一并扔掉的话,那就不妥,因为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事实上,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在美国兴起以来,“情感”这个词似乎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视角中消失了,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新一代学者才开始重新重视情感在社会运动参与中的重要性,但他们的大多数研究还是赶不上一些早期的研究。因为他们往往流于给出种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及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一般不去关心社会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这样,即使是一个充满情感的行为,比如爱情、仇恨、剧院着火后观众惊惶逃跑等,也被用理性逻辑来加以解释。其实,现实生活中情感和理性是合而为一的,泛泛强调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就像泛泛强调理性选择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一样,除了延续“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争论之外,很少能够真正推动学科的发展。
随着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有一个理论叫“政治机会结构理论”(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theory)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笔者曾经花了很大的篇幅来批判这个理论。其中的关键症结就在于它把“机会”这个概念彻底主观化了。实际上,任何把社会结构彻底主观化的理论(比如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等各种资本理论)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理论变得不能证伪;把这种理论推到极端,整个社会学就会变成一种“机会学”或“资本学”。
社会运动理论对话语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讨论文化问题。对文化的定义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广义定义,这个时候文化实际上变得无所不包;二是狭义定义,文化包括了所有存在于我们头脑中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息,但是我们称之为社会结构的那些范畴则不算其中。本文遵从的是第二种规范。社会运动理论关于这个问题发展出了好几种理论,比如框架分析理论、文本决定论等,其中有一个问题,回答的是文化如何作用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我认为这方面有三种层面的机制。一是在策略层面上作用于行为,第二是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第三是在习惯和本能的层面上。人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在实践中这三个层面往往同时发挥作用,行动者会灵活运用策略,会依据自己的信念办事,也会做出本能性和习惯性反应。那么,这三者如何分开呢?我的一个建议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看,在不同的结构情况下,文化在这三个层面起作用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推论:当一个社会运动中组织的作用越大,这个社会运动的参加者就越有可能在策略层面上使用文化;当一个社会运动的组织性极差,自发行为在社会运动中就会占有统治地位,这个社会运动中的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就会基于他们自己长期养成的习惯和本能;在一个具有较强镇压力量的威权国家中,一个社会运动即使有很好的组织力量,也会在组织原则和行动策略上重袭和延续威权国家的文化。总之我想强调的是,不同的结构中,文化的不同层面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
另一问题是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也就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是怎么被动员起来的?社会运动动员具有三种不同机制、网络机制、空间—网络机制、空间机制,其中第三种是笔者的一个新发现。通过研究学生运动,笔者发现空间不仅能导致一种组织网络和特殊的动员结构,而且空间能直接导致特殊的动员结构的形成。这就好比半夜打雷,同时惊醒了同一个地区的许多人,我们就不能说这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而得知打雷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被雷声惊醒,第二天有朋友告诉他才知道,那么这个人是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得这一信息的。游行的信息也一样,并不是都通过关系网络传递的,而是通过自然而然的直接接触传递的。所以空间既有间接作用,也有直接作用。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结构中,这三种动员机制的作用存在有区别。
最后一个问题,该如何看待新闻、公共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我认为有两大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传媒特性本身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比如印刷书、电视和英特网的出现,都改变了社会运动的面貌,这个时候传播方式就是信息。第二个是新闻内容才是信息。西方的新闻在报道社会运动的时候往往是保守的,基本上是负面的,一个人甚至写了一本书研究美国的新闻报道是如何歪曲和破坏了美国的新左派运动的;而中国一旦允许报道,往往是正面报道,支持和同情的多。我在书中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回到了国家合法性问题上。
总之,作为一个简短的结论,我认为,西方的昨天也许是中国的今天,西方的今天也许是中国的明天,所以把握社会运动发展的趋势非常重要。笔者将这种趋势概括为三点:一是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二是社会运动社会的出现,三是全球性社会运动的出现。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集体行动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目前处理集体行动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还不够,尤其是民粹主义一旦兴起,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关键还是要把社会矛盾用制度化的方式处理。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不能把西方理论当作圣旨,我之所以反对固定模型,反对把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分开,强调情感、文化、空间环境等因素的作用,这些都受益于我对中国真问题的思索。研究中国,必须提出中国自己的问题和理论,也许我们能走出一条不同的路来。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点看法。
而第二篇则是我国公益诉讼创设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架设,对于此,徐富聪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兴趣来,因为他知道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平衡社会各种矛盾,解决各种问题的最好手段。而这一切都必须靠国家所建立的法律架构来进行,而诉讼,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必须简单化,不然就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这都是很可能出现的事情。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导言
(一)公益诉讼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一八六三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一九八六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一八九零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一九一四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学依据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给人们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其作用犹如机车上的“制动器”,它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同时,司法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稳定性、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平等性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第二,公益诉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其中程序是关键问题。而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强化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从而成为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诉讼制度。
第三,从诉讼目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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