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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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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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会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附则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事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入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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