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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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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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实体都是拥有具体元间方式的具体结构、具
体的强度特征的实体,这样,实体之间的比较就不是理想质
点之间的比较,而是结构的比较。 

由于差别的普遍性,任何两个物质势态都难以达到在所
有时空形式上完美的重合和对应,只能到达某种程度上的对
应和对称,势态之间只能在某个局部上对其他势态和实体形
成更彻底的限制,这个被限制了的势态和实体只是自己的一
部分,没有被限制的其他部分处于相对的自由中,处于这个


势态的破缺中。 
因此,当两个实体之间不是绝对悬殊时,尽管优势一方
作为规定性势态,但是并不意味对方结构中的所有成分都是
可以被优势一方的规定性势态全部、彻底控制的,并不是对
方结构中的每一个点位都弱于规定性势态的所有内容,不能
保证规定性势态可以对势态下的实体实现完全、彻底的规定
和限制,在局部的点位和区域中,双方势态的比较可能出现
被势态实体在某些局部强于规定性势态的情形,规定性的势
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和破缺,存在着例外之处。 
“缺陷”是势态比较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显然,缺陷性是对规定性的局部否定,势态的缺陷就是
势态的不完善之处,就是势态所不能影响、不能彻底规定、
不能彻底覆盖、不能完全到达的地方,是另一种势态可以发
挥影响的范围。所以,不同的势态可以通过缺陷相互联系,
这个势态的缺陷是通向另外一个势态的出口。 

9。2。7 势态的分叉 
势态的破缺就是这个势态通向另一层次、另一种势态的
缺口和途径。因此,如果一个物质实体的一部分处于一种势
态的限制之中,而这个实体的另一些部分却处在这个势态的
破缺中,处在另一个势态之下,这就是说,同一个实体处在
不同势态的共同作用之中。 
如果说物质实体的元间形式源于环境势态的塑造,是对
环境势态的互补,一种物质实体实际上同时处于世界上所有
势态的共同作用中,那么,至少有一组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
主要势态在决定着自己的状态和形式,作为主要势态作用的
现象,与这些主要的势态互补,可能同时具有这几种势态的
元间形式。 

据此,同一类物质,由于它们的主要部分处于同一个势
态之下,生成了相同的元间形式,但是,它们的次要部分却
因分别和偶然选择的不同势态破缺而处于不同的另外的势
态中,面临着不同的规定,形成了不同的元间形式。因此,
同一类物质的主要特征相同,其他特征可能是不同的,如果
将来的发展恰恰基于这些不同的特征,那么同一物种或同一


势态就发生了分叉,就会沿不同的方向分化开来。 

9。2。8 规定性的程度 
在实体的比较中,更强的一方被作为更弱一方的势态,
更强的一方被作为具有规定性的势态,这意味着,势态和规
定性势态都只是实体间相互作用程度的表征。事实上,实体
间相互作用并不总是处在绝对悬殊的极端状态,很多还处在
相互接近的层次上,所以,势态的规定性不都是绝对的,而
是有程度可言。 
势态规定性的程度取决于实体之间对比的悬殊程度,取
决于两者之间的差别程度。 
两个实体之间的比较可能出现这样两种典型的差别形
式: 
一是“强度”之间的差别。 
实体之间的比较实际上也是对于对方的限制,用自己素
材之间的关联程度去抵抗对方素材之间形成的关联程度,只
有自己的强度超过对方时,才可能限制对方,才可能成为规
定性的势态,只有自己结构的强度在每一点上都超过对方,
才能彻底制约对方,否则就会留下破缺。 
二是“密度”之间的差别。 
由于实体都有具体的元间形式,同一个规定性对于不同
的被规定者就会出现不同程度和样式的“密度”差,就像一
张渔网对不同大小的鱼虾有着不同的限制程度。同一个限制
条件对不同的被限制者有不同的限制和非限制程度。 
因此,势态的规定性和缺陷性都只有相对意义。 

9。2。9 势态就是规律 
势态以其驱动性和限制性规定了势态之下的实体和事
物运动发展的走向和趋势。 
同样的势态下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规律性。 
比如,形式逻辑中的三段式推理: 
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 苏格拉底会死。 

实际上,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势态,作为


处于这两个层次势态之下的实体苏格拉底被两种势态所规
定,被限制在势态规定的范围之下。 
势态的强制性有肯定性和否定性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
在这两个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势态的强制作用有程度和分
布形式上的区别。 
势态分布形式上的差别为势态内实体和事物的活动留
下了选择的余地,使得大体同一的势态之下有出现类似但不
完全等同的多样性的可能,具有形成种属差的可能,这也是
规律性。 

总之,势态对于被势态者作用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双方元
间的比较,取决于双方的元间差,这样,就不存在绝对意义
上的势态,如果我们说势态就是规律,那么,规律也就只能
是相对的了。 


9。3 规律的性质 

9。3。1 规律是世界自己的 
自然规律是由具体势态形成的规定性、约束性、驱动性
条件,这些条件制约、推动着被势态者发展的进程。 
势态既然是时间性的,是积累起来的,就不会是世界之
外的抽象力量,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世界自己的内容。 
世界以具体的方式自己建造自己,自己规定自己。 
任何一个存在者都是这个世界规定性产生的原因,同时
也是被规定者,是这个世界规定性所产生的结果。 
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规定着另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被规定
者反过来又重新规定着规定者。 
因此,作为这个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者,规律也是自己生
成、发育、变化、积累的结果,规律本身不断地处于生成、
发育、积累和变化之中。因此,规律不会像黑格尔所想象的
那样是一套已经编排好了的程序和指令,以形而上的方式,
以绝对精神的方式,从世界开端的那一刻就颁布给了我们,
从此,世界的演化都是这套程序的合理展开和物化。 
规律首先是具体的存在者,是存在者自己规定自己,是
世界自己为自己生成的规则,所以才能被称之为“自然规律”。 


9。3。2 最一般的规律 
起点的势态是最早的、最一般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
规律,同时也是世界本身在起点时的实际状态。世界的全部
历史和内容都是这个基本势态自己演化、发展的历史和内容。
所有的发展和变化都发生在这个基本势态的范围和规定之
下。 
有什么理由使得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呢? 
这是出于势态的条件性。不论势态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是限制还是驱动,归根结底都是条件。 
在世界的起始阶段,这个条件很单纯,除了差别和差别
者之外,任何具体的内容和差别形式都还没有出现。既没有
限制也没有驱动,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因此,也就是无
限的肯定和无限的否定。势态还处于没有分化的极限阶段。 
差别形式的分化和产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在这唯一的
条件上形成,这个条件是所有新生成的差别者和差别形式的
依据与素材,所有的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以差别和差别者
对立统一作为素材和形式依据。所以,差别和差别者对立统
一的原则是最普遍的原则和规律。 
比如,在沙漠上建房子,只有砂子这一种建筑材料,所
有的房子都是砂子作的。因此,砂子就是最普遍的。 
在这个模型里,建筑者、建筑工具和建筑思想都是从沙
漠外进入的。因此砂子只是对于建筑物才是普遍的,对其他
不是用砂子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普遍的。对世界来说,没有
什么外来东西能够“进入”。元子作为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
同一和分化体所形成的差别与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就是初始
时的“砂子”,一切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这种最基本“砂
粒”拼装、组合、堆积的结果。元子的性质就是当时世界的
唯一性质,这个性质被继承、扩散、演变为整个世界所有实
体和存在者的性质,成为最一般的原则和规律。 
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贯穿世界全部发展过程的一般
原则和规律,这个世界才会是一个统一的世界。 
在定义域里,最基础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规律。 

9。3。3 规律的生成 


在我们曾经假设的逻辑起点或世界起点里,微不足道的
原始差别使得差别并不能绝对均匀地施加在每一个差别者
上,也就是说至少有一个差别者不能被统一在唯一的一种模
式之下,必须有第二种新的模式来支持这个例外。绝对均匀
的势态无法弥合自己的破缺,无法实现自己消除所有差别和
差别者的最终目标,无法实现绝对统一的极终目标,不得不
为第二种势态——差别者之间的对立或差别与差别者之间
的对立留下余地。 
对立和统一这两者对于对方来说,分别就是对方的破缺,
分别就是留给对方的破缺。 
初始势态的这个缺陷或缺口使得极少的元子可能表现
出与绝大部分元子不同的差别形式。这意味着出现了与众不
同的、新的差别形式,新差别形式的产生实际上也是新势态
的产生,势态本身得到了发展。 
对立统一这个规律允许差别与差别者不直接同一,允许
差别者不一定同时就绝对是差别,允许差别和差别者出现适
度分离,允许元子的差别性和差别者性出现分离;这就导致
了有的元子更多表现出了差别性,有的元子则更突出地表现
出差别者性,最终导致由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物质实体以及
由差别性的积累形成的元间实体;导致产生了物质与元间对
立统一的新的势态和规则。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物质与元间的
世界就处于这些基本规律之下。 
由此可见,新势态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势态本身具有的非
限制性,是势态本身拥有破缺,势态不限制的地方或者强度
与密度的限制力不足的地方就是新势态生成的机会。 
缺陷是新规律生成的一种机制。 

9。3。4 规律的改变 
这里讲的“改变”是指突破现有势态的格局,使之变成
另外的势态。 
势态具有更广泛的影响能力,势态的改变不仅仅是个别
事物的改变,它的改变将引起这个势态之下的所有被势态者
的改变,是规律和规则的改变。 

势态是相互作用中的实体,只要作用力达到了足以使作


用对象发生改变的程度,超过了这个势态足以维持自己稳定
的能力,势态就会发生改变,作为势态的实体就会被改变。
就像一座被攻破了的城墙,已经不能再具备原来意义上的阻
挡作用了。 
具备和掌握了哪个层次的能量和方式就能改变哪个层
次的势态,就能制造哪个层次的新势态。改变了势态就改变
了规律,规律的改变就是新规律的生成。 
这样看来,规律是发展着的,是可以改变的,而且规律
也是可以创造的。 

9。3。5 规律是具体的存在者 
如果规律是世界的自己的规律,不是世界之外的超自然
力量,那么,规律就只能也是一个存在者,而且是一个没有
任何特权的存在者。 
世界本身是发生、发展中的过程,规律作为世界中的一
种存在者当然也只能是发生、发展着的过程。自然界自己管
理着自己,不存在超发展、超过程的绝对规律和绝对理念。 
规律不是形而上的,而是实际存在着的势态。因此,规
律只能是具体的,只能具体地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除此
之外,实在没有一个合理的逻辑位置可以安置一个抽象的、
形而上的、绝对精神和绝对理念的统治者。 
世界发展的横截面随时间不断扩展,而每一个横截面都
是具体的。在先的具体势态会对后来的势态发生影响,有些
势态会在以后的势态发展中得到继承,使更多的实体拥有这
个元间特征,这些被更多不同实体拥有的同一元间特征就是
我们常说的“共相”,成为了相对于“殊相”的具有一般性
的势态。 
除了人为的抽象之外,自然状态中的殊相与共相都是具
体的元间实体,只有势态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区别。势态不是
抽象的“质点”,不是单一、纯粹的规定和信条,势态都是
具体的。 

这种具体性表现为任何势态都具有实际的样态和构造,
表现为所限制和所允许的具体内容和样态。这种具体的样态
和构造构成了对于势态影响所及的事物的限制性和驱动性


的势力,构成了限制和驱动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所谓“势态”
实际上就是指这种影响力的具体状态。 
规律是势态的现象,势态的具体性决定了规律的具体性。 
规律之所以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甚至直到现在仍
然被视为抽象的、绝对的力量,有这样几个原因。 
1、势态作为元间实体不如物质实体那样表现直观。例
如,人只能观察到苹果落到地上,却不能看到引力本身。 
2、当科学还没有彻底揭示事物深层次的结构和原理时,
我们理解的规律很多都是统计的和经验累积的,不知道造成
这种自然现象的原因是另一种自然现象,不知道作为原因的
自然现象本身也是具体的。统计和经验的人为抽象性被当做
了自然本身。 
3、元间实体与物质实体可以出现相对分离的情形,元
间分量占绝对优势的实体或者相对分离的元间实体很容易
被认为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 


9。4 规律与确定性 

9。4。1 确定、序、相关 
所谓“确定”是指一个实体或状态具有明晰的边界,具
有特定的要素和结构,具有既定的趋势和走向,并且在定义
域中能保持这些特征。 
但是,仅就实体本身并不存在确定与否的问题,实体自
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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